「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之法律定位、功能與適用評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_第1頁
已閱讀1頁,還剩30頁未讀, 繼續(xù)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之法律定位、功能與適用評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27號判決,報告人:黃銘傑 教授,報告大綱,事實概要判決理由判決評析,事實概要,「壁紙包含發(fā)泡材料於浪板內層之浪板製造機結構」新型專利。專利權人X1.A製造之PU發(fā)泡成型機涉及侵害該專利。2.Y自A處購買該機器,並使用於生產(chǎn)浪板成品。X主張該機器侵害本案專利,而Y「使用」機器之行為屬於對其專利權之侵害。,事實概要,X於他案中請求Y停止使用系爭機器

2、從事生產(chǎn),並取得勝訴判決X於本案中依據(jù)起訴時專利法第105條(現(xiàn)行法第108條)準用第88條第1項(現(xiàn)行法第84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第2款(現(xiàn)行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規(guī)定,以Y使用系爭機器生產(chǎn)系爭產(chǎn)品並加以銷售所得利益,係現(xiàn)行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基於此請求損害賠償。,事實概要,一審法院:判決X勝訴。Y不服,上訴二審。二審法院:判決Y勝訴。X不服,上訴三審?!锒徟袥Q理由論及專利法

3、7;85Ⅰ(二)之適用要件:「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無損害即無賠償之可言,此即所謂損害填補原則。X並未製造系爭專利之機器販售,亦未授權他人製、售系爭專利權之機器,當不致因A製、售系爭機器予Y而受有任何專利權之損害,其既無損害,自無賠償可言?!?事實概要,★續(xù):「至專利法§84、§85Ⅰ之規(guī)定,亦以有『發(fā)明專利權受侵害』致專利權人受有損害為前提要件,同法§85Ⅱ亦僅係針對如

4、何計算損害數(shù)額而已,仍須專利權人受有損害時始得適用,茍專利權人實際並無損害,仍不得據(jù)此請求賠償?!埂锢m(xù):「且專利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係指因仿造人違反專利法所直接造成之損害,並非指第三人使用仿造品可獲得之利益。故就A製、售系爭機器予Y使用,縱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亦不能依Y事後使用系爭機器所生產(chǎn)之浪板產(chǎn)品銷售額,憑以認定係違反專利法所直接造成之損害而作為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jù)。,事實概要,最高法院:逕以「X未實際製、售系爭專利之機器,亦不致因A

5、製、售系爭機器予Y而受有任何專利權之損害,X不能請求損害賠償……」發(fā)回更審(第一次)。95年度智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X勝訴?!锱袥Q理由中論及Y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之認定:「鑑定結果認定,上訴人Y使用系爭機器生產(chǎn)浪板,其每月停產(chǎn)扣除成本後之損失即每月所得利益為132萬元……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為3,300萬元。」,上訴理由,Y上訴主張1:「X自承僅製造機器供自己使用,未曾實際製造、銷售,當不致因A製、售系爭機器予伊而受有損害

6、,既無損害,自無賠償可言?!筜上訴主張2:「專利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係指因仿造人違反專利法所直接造成之損害,並非指第三人使用仿造品可獲得之利益?!筜上訴主張3:「況被上訴人以修正前專利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請求賠償,但該條款係針對計算損害數(shù)額之規(guī)定,如專利權人無損害,仍無該條之適用?!?判決理由,本案判決發(fā)回更審之理由:「X既係依修正前專利法§89Ⅰ(二)規(guī)定,作為計算其損害之依據(jù),故於Y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

7、,自應以A仿造系爭專利權所製造售予上訴人Y生產(chǎn)之物品全部收入之所得利益為憑。原審未遑調查審認使用系爭機器之全部收入所得若干?徒以第一審囑託國立中興大學就Y於侵害系爭專利權期間,使用系爭機器生產(chǎn)浪板,所為鑑定每月停產(chǎn)扣除成本後之損失報告,計算上訴人連帶賠償之金額,即有未合?!?判決評析,Y所主張者:無損害即無賠償、專利法§58(二)前段之計算不應以非侵權產(chǎn)品銷售所得作為侵害行為(利用)之所得利益。§85(二)前段:總

8、利益說§85(二)後段:總銷售額說 (減輕專利權人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卻要求原審應基於同款後段進行「調查審認」,導致未來Y將必須於更審程序中就其為本案侵權行為所支出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加以舉證,否則將以其全部收入之總銷售額計算本案賠償額。,判決評析大要,專利法§85Ⅰ(二)之法律定位與規(guī)範功能專利法§85Ⅰ(二)前段與後段二者之適用關係Y銷售系爭產(chǎn)品之行為,是否構成對系爭專利權的侵害。依據(jù)專利法第85

9、條第1項第2款請求損害賠償,於此將衍生出有關該款適用時之主觀要件、損害舉證之要否、何種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以扣除及其扣除方式、依據(jù)上開條款為請求時可否同時依據(jù)同條第3項請求三倍以下之倍數(shù)賠償額等問題,歷來判決回顧,依專利法§85Ⅰ(二)請求賠償時,是否得同時依據(jù)第3項請求倍數(shù)賠償?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081號判決,持肯定見解「所得利益」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依專利法§85Ⅰ(二)前段總利

10、益說請求時,若無法確切舉證其所得利益,得以侵權人稅捐申報資料及同業(yè)一般利潤標準計算之。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第7號判決不採之。96年度臺上字第435號判決:與本案幾近相同,歷來判決回顧,認定§85Ⅰ(二)係以侵權人已有實際銷售侵權商品並獲得利益為前提:96年度臺上字第435號判決:「依此項規(guī)定計算其損害,既以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為準,自以侵害人已銷售侵害專利權之物品而有收入為前提。」肯定專利權侵害行為之損

11、害賠償訴訟應回歸一般侵權行為訴訟原則,原告應就其損害發(fā)生及其與行為間之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89年度臺上字第1754號判決。,§85Ⅰ(二)之法律性質,專利法之民事救濟規(guī)範架構1.第84條賦予專利權人損害賠償及侵害停止(預防)請求權。2.第85條第1項規(guī)定:「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立法者有意將同條項第二款定位於整體損害賠償制度內。若著重於剝奪侵權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而非填補專利權人所受損

12、害,則上開條款法律性質似近於民法§177Ⅱ2之準無因管理;惟上開條款規(guī)定並非單獨請求權規(guī)範基礎,而係含括於同法第84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整體規(guī)範中。,§85Ⅰ(二)之法律性質,日本學者對於該國發(fā)明專利法中相當於我國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規(guī)定之見解:「銷售量之多寡,並非單僅取決於專利權一事,而係因各種不同要素綜合互動而成。雖然經(jīng)驗法則如此教示……則以侵權人所得利益推定為專利權人之損害額者,或許原非立法者本意,但亦非

13、不可認定,專利法實有意創(chuàng)設出與通常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不同之賠償制度?!?§85Ⅰ(二)之規(guī)範功能,民法第177條第2項準無因管理之立法理由:「請求之範圍卻不及於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獲致之利益;如此不啻承認管理人得保有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顯與正義有違……使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仍歸諸本人享有,必能除去經(jīng)濟上之誘因而減少不法管理之發(fā)生」藉由剝奪所得利益,將可對不法行為的發(fā)生,產(chǎn)生抑制、遏阻之效用。,§85Ⅰ(二)之規(guī)範功

14、能,規(guī)範功能:1.不當利得之剝奪 侵權人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必須將其所得利益盡數(shù)吐出,否則如同獎勵侵害行為2.侵權行為之遏止 因智財權之無體公共財特性而致侵權行為易生,僅依靠損害填補功能以為規(guī)範理念,無法有效預防、遏止專利權侵害行為,§85Ⅰ(二)前段與後段間之適用關係,專利權人之舉證責任:1.專利權人依前段請求:其須證明侵權人因其侵權行為所得利益之金額(淨利)2.專利權人依後段請求:專利權人僅需證明銷售之全部收入

15、(毛利)即足。專利權人主張後段(總銷售額)時,侵權人得舉證成本及必要費用而扣除,唯其他因素(本身努力、經(jīng)營能力等)並不與之,原則上較前段(總利益說)於適用上有利於專利權人(視實務態(tài)度而定。,§85Ⅰ(二)前段與後段間之適用關係,於計算損害額時,§85Ⅰ(一) 本文、§85Ⅰ(一) 但書、 §85Ⅰ(二) 前段、§85Ⅰ(一) 後半等四種計算方式,係由專利權人選擇其一主張之。於本案中之

16、差異:1.依 §85Ⅰ(二) 前段:賠償額3千3百萬元2.依 §85Ⅰ(二) 前段:毛利為3億3千萬元,扣除侵權人舉證之成本及必要費用。,§85Ⅰ(二)前段與後段間之適用關係,判決理由:「X既係依修正前專利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作為計算其損害之依據(jù),故於Y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自應以A仿造系爭專利權所製造售予上訴人Y生產(chǎn)之物品全部收入之所得利益為憑?!棺罡叻ㄔ核普J為專利法第85條第1項

17、第2款前、後段僅為一種統(tǒng)一採行總銷售額說的計算方法,而非為總利益說及總銷售額說二種不同計算方式。將專利法§85Ⅰ(二)解釋為僅總銷售額說一種計算方法之見解,非最高法院之定論。法律見解的不統(tǒng)一,充滿不確定性。,銷售非專利物品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專利法§106Ⅰ:「新型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jīng)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權?!箤@?#167;56Ⅱ方

18、法發(fā)明:「販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兩相比較,可知販賣方法發(fā)明直接製成物品之權利內容,乃是方法發(fā)明專利權人特別享有之權利,物品專利權利人無與之。,銷售非專利物品與專利法85Ⅰ(二)之適用,X是否得以Y「使用」系爭機器之侵權行為,主張以使用行為結果所生之商品的銷售所得為損賠額?專利法§85Ⅰ(二) 文義解釋:「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對照§56Ⅰ「該物品」,當指擁有專利權之物品,而非其本身不具專利

19、權但係由具專利權的機器所製成之物品。本案判決「原審未遑調查審認使用系爭機器之全部收入所得若干」似有將系爭機器之使用行為等同於系爭產(chǎn)品之銷售行為,其因此而肯定X得基於現(xiàn)行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請求損害賠償之見解,不無商榷餘地。,銷售非專利物品與專利法85Ⅰ(二)之適用,採取限縮解釋,認為僅限於銷售具專利權物品之收入,則X於本案中似應主張專利法§85Ⅰ(一):X原本享有之系爭產(chǎn)品交易機會,因Y侵權利用行為製成商品進入市場而受

20、到不當剝奪,其因此所受損害與「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相當。依§85Ⅰ(一)計算損害賠償額之彈性化:系爭專利強勢而使得欲製造產(chǎn)品非使用系爭專利不可時:侵權行為實施前後之差額將因此拉大。系爭產(chǎn)品亦可藉由其他技術或機器生產(chǎn)時:侵權行為實施前後之差額不致於過大;侵權人毋庸將其全部所得全部賠償給專利權人,令其「不當?shù)美埂?專利法§85Ⅰ(二)適用上之其

21、他問題,「損害」證明之要否Y主張:「既無損害,自無賠償可言……被上訴人以修正前專利法§89Ⅰ(二)規(guī)定請求賠償,但該條款係針對計算損害數(shù)額之規(guī)定,如專利權人無損害,仍無該條之適用?!顾瓶烧J本案法院並不認為專利權人須先證明其損害,方得主張適用上開條款規(guī)定。唯如此見解與89年臺上字第1754號判決相左:「按專利權人以專利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時,自應就損害發(fā)生、責任原因,暨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負舉證之責,此不因修正前專利法

22、67;82Ⅰ(現(xiàn)行法§89Ⅰ)計算損害額之特別規(guī)定而異。」,專利法§85Ⅰ(二)適用上之其他問題,兩種觀點:專利法上損害賠償規(guī)範僅具有損害填補之功能:則專利權人未能證明損害時,理當駁回其訴。著眼於專利法§85Ⅰ(二) 剝奪不當利得及預防、遏止侵權行為發(fā)生等規(guī)範功能:則適用亦當跳脫傳統(tǒng)損害賠償規(guī)範之思維窠臼,不須要求專利權人必須於證明其確有損害後,始得依據(jù)本款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法§85Ⅰ(二)

23、適用上之其他問題,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85Ⅰ(二)計算損害之原因:可聚焦於侵權人所得利益,不須公開獲利能力或實際獲利率等企業(yè)內部機密。專利權人本身獲利能力相對較弱,但侵權人之獲利能力強,將可取得更高賠償金額自己並未實施系爭專利(如再發(fā)明),故而亦難謂因他人之實施而受有損害,從而無法依據(jù)同條項第1款、特別是其但書規(guī)定,請求賠償。上述1、3之情形,若強制要求專利權人必須先行舉證損害,方得請求賠償,實違背常理。,專利法

24、67;85Ⅰ(二)適用上之其他問題,外國立法例:美國法:著重於預防、遏止功能,故而對於專利權人本身損害之舉證,並不特別要求,而將其重心置於侵權人所得利益的計算上。德國法:未要求權利人必須證明其損害,方能依據(jù)類似規(guī)定請求損害賠償。我國學界:尚未清楚表明其見解,惟論者於類似該當條款之公平交易法第32條第2項的闡釋上,亦主張毋庸舉證損害。,專利法§85Ⅰ(二)適用上之其他問題,故意vs.過失民法§117Ⅱ準無因管理

25、係以「明知」為前提;則法律性質相近之專利法§85Ⅰ(二)規(guī)定,似亦應作相同解釋。唯§85Ⅰ(二)並未言明主觀要件,從而解釋上不論是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皆適用該款規(guī)定。德國實務肯定過失行為之適用,惟其學界批判。從預防與遏止侵權行為之角度,過失行為適用該當規(guī)定,並無法有效防止、遏阻侵權行為之發(fā)生,從而應將其適用限定於故意侵權行為為宜。,專利法§85Ⅰ(二)適用上之其他問題,故意vs.過失解釋論:參考美

26、國法制實務運作經(jīng)驗並針對該款規(guī)定實際之規(guī)範功能,而將之限定於故意侵權行為。立法論:修法直接限定其應適用於故意侵權行為賦予法院得裁量酌減依據(jù)各種計算方法所算出之賠償金額。,專利法§85Ⅰ(二)適用上之其他問題,倍數(shù)懲罰性賠償之同時適用專利法§85Ⅲ:「基於同條第1項請求賠償時,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jié),酌定三倍以下之倍數(shù)賠償金額?!篂轭A防、遏阻侵權行為之發(fā)生,並以高額賠償金為經(jīng)濟誘因。則專利法第&

27、#167;85Ⅰ(二)與§85Ⅲ同時適用之情形,似有疊床架屋之嫌。,專利法§85Ⅰ(二)適用上之其他問題,97年度臺上字第1081號判決肯定得以同時適用。美國商標法限定其倍數(shù)懲罰性賠償之適用,係以具體損害(actual damage)為基礎,而不及於侵權行為所得利益。同時適用二者將可能造成賠償金額過高,為達成預防、遏止之規(guī)範功能,卻課以侵權人過份嚴苛之賠償責任,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即便專利法§85Ⅲ以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lián)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wǎng)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jīng)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yè)或盈利用途。
  • 5. 眾賞文庫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xiàn)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