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權刑訊逼供的天敵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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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沉默權刑訊逼供的天敵</p><p>  默權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刑事司法程序的一項重要保障。各國刑事訴訟法普遍對沉默權作了規(guī)定,有些國家甚至直接規(guī)定在憲法中,使其上升為公開的一項憲法性權利或者說是對公民權利的一項憲法性保障。 </p><p>  簡言之,沉默權原則實質(zhì)上就是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兩項權利:第一,犯

2、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是否陳述享有不受強迫的權利;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是否陳述包括是否作出不利于己的陳述,享有選擇權。由此可見,沉默權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追訴人員作出陳述甚至是不利于己的陳述,它禁止的只是不得為獲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采用強迫或引誘、欺騙等其他非法手段。 </p><p>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guī)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jù)。第二款對刑事訴訟證據(jù)列出七種,其中第四

3、項明確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為證據(jù)的一種。我國的法律對收集證據(jù)的法定程序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這一原則,只要事實確鑿,便可以作為證據(jù),其來源和取得的手段似乎并不特別重要。正是因為法律上無此規(guī)定及刑訴法上明確規(guī)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刑事訴訟證據(jù)的一種,在此雙重因素的作用下司法實踐中為了早破案、多破案、急功近利,就對法律條文打起了折扣,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不聽他們的辯解,這就叫

4、口供破案。所謂口供破案就是在司法實踐中偵訊人員對嫌疑人通常首先宣布供述義務及“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注意:這只是政策而非法律義務),通過一定的心理較量包括心理壓力(所謂政策攻心),促使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實?!疤拱讖膶?,抗拒從嚴”所傳達的信息實質(zhì)上就是告訴嫌疑人:決定他們刑事責任輕重的不僅僅是他們行為時的主客觀事實,而且還包括他們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某種內(nèi)心精神活動,即是否向偵訊人員如實交代個人行為時的主客觀事實的心理態(tài)度。這種信息的目

5、的與本質(zhì)就是以誘</p><p>  我國法律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相反,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不僅如此,我國法律規(guī)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必經(jīng)程序,法庭審理的基本結(jié)構(gòu)也圍繞訊問被告人而構(gòu)建。這又與我國在立法上“嚴禁刑訊逼供”的精神相矛盾。這一立法上的矛盾正是誘發(fā)刑訊逼供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p><p>  自80年

6、代以來,我國刑事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且每隔幾年就有一次較大的反彈。由于我國司法體制、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司法人員素質(zhì)、地方保護主義等諸多因素,影響了我國破案率的提高,導致社會治安狀況一直不能令人滿意,人民群眾對此頗有微詞。在這種情況下,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中國目前還不適合實行沉默權制度,其主要理由是不適合目前的中國國情,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國的“刑事偵查資源不足”。也就是說,在各種刑偵破案手段中,獲取口供所消耗的刑事偵查資源是最低的。為了彌補刑事偵

7、查資源之不足,我國目前在實踐中還不可避免地要在一定程度上依賴口供破案,所以口供破案就成為我國目前刑偵破案的主要手段之一。事實真的如此嗎?口供,其本質(zhì)是人的意識的一種語言反映,而人的意識是看不見、摸不著的,語言既可以反映它真實的一面,也完全可以反映它虛假的一面,僅有由語言所表述的意思是最靠不住的,此所謂口說無憑。口供的真實可靠性取決于口供是否出自當事人的真實自愿,而口供破案只能限于獲取口供的方法是最方便、最快捷的,它并不能保證口供就一定是

8、真實可靠的,因而也就更不能說口供在破案中所消耗的刑事偵查資源是最低的。殊不知,在依口供破獲的案件中,絕大多數(shù)除了</p><p>  為了從刑事訴訟制度上和司法工作中徹底杜絕重口供輕證據(jù)和刑訊逼供問題,就必須盡快建立沉默權制度。因為我們所說的沉默權并未阻斷偵查機關獲取被追訴人陳述的途徑,它只是禁止為取得陳述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強制,將是否陳述、作何陳述的選擇權賦予了被追訴人,以防止或減少非法獲取口供現(xiàn)象的發(fā)

9、生。因此,沉默權的確立并非必然導致口供的喪失,而是要求偵查部門收集被告人陳述的程序要合法,不允許將違法收集的被告人的陳述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p><p>  法律體制中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已成為我國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重要指導思想。當務之急是有必要對刑訴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同時加大對沉默權的宣傳力度,積極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沉默權制度,這將是我國司法制度上一場深刻的革命,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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