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無罪辯護案件的困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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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我國無罪辯護案件的困境</p><p>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刑事辯護制度一直在不斷地完善和發(fā)展,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實踐,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在我國刑事辯護制度,尤其是無罪辯護依然從立法和實體上甚至程序上不盡如人意。本文從無罪辯護案件的困境―定罪和量刑程序的一體化來分析和闡述無罪辯護在實際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和解決方法。 </p><p>  【關(guān)鍵詞】無罪辯護

2、,相對獨立,量刑程序 </p><p>  一、當(dāng)前我國刑事辯護的現(xiàn)狀 </p><p>  我國96刑訴確立了“定罪”為中心的刑事審判制度,將定罪和量刑在審判程序上合二為一的做法,不單存在著影響?yīng)毩徟械目赡苄?,也在司法實踐中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的濫用,從而導(dǎo)致案件審判顯失公平。因此,2010年的改革中,確立了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使得律師的量刑辯護成為必經(jīng)程序,從而使得以前刑事辯護中,

3、定罪和量刑程序的混同。律師必須面對無罪辯護和量刑辯護“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尷尬困境。 </p><p>  二、我國無罪辯護的真正困因 </p><p> ?。ㄒ唬┪覈鵁o罪辯護的尷尬。在進行無罪辯護的司法審判中,律師會為此進行兩手準(zhǔn)備,一是無罪辯護,最大限度的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二是量刑辯護,它以無罪辯護失敗為前提,當(dāng)被告人被認(rèn)定有罪,辯護人會從各種方面盡可能的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zé)任,從而達到

4、是被告人少受刑罰的目的。但是“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的出現(xiàn)使得,無罪辯護的尷尬徹底的暴露出來,與此同時也徹底的打破了,律師們常規(guī)的兩道防線。簡單的說“相對獨立”:就是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之中。 </p><p> ?。ǘ┳镙p辯護的處境。其實在現(xiàn)實的司法活動中,不單單只有無罪辯護處在尷尬的境地,在罪輕辯護中便出現(xiàn)了,上文提到的“充當(dāng)?shù)诙V人的角色”。其實罪輕辯護實際就是一種無罪辯護,一方面容易得出辯護人“出賣委

5、托人的利益”,客觀上充當(dāng)“第二公訴人”的角色,同時向法庭提供新的罪名,有有誘導(dǎo)法庭作出有罪的嫌疑,甚至將被告人至于死路。另一方面,法院在沒有辯護人有效辯護的前提下變更罪名,使得法官也成為了“第二公訴人”。長此以往,便出現(xiàn)了,律師界的無奈和法院的各種堂而皇之的有罪推定。 </p><p>  (三)我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的不足。2010年的量刑規(guī)范化改革所推出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其主要作用在于:再有罪的案

6、件中在法庭量刑審理中,對于被告人的好處在于公正,公開,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能充分保障其參與、辯護權(quán),提高效率,節(jié)約司法資源,還能有效地限制和規(guī)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quán),但是在無罪或罪輕的辯護中卻有著先天不足。 </p><p>  一是量刑規(guī)范化改革,將定罪和量刑兩個基本的法律邏輯關(guān)系混為一談,然而定罪和量刑是刑事訴訟法的兩個中心環(huán)節(jié),那么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礎(chǔ),沒有定罪何來處罰,量刑是在正確定罪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規(guī)

7、定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多少,輕重的標(biāo)準(zhǔn)。而《量刑程序意見》第九條的規(guī)定,使得“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在無罪和罪輕案件中先天不足,也是造成律師在此類案件左右為難尷尬處境的根源所在。 </p><p>  二是無罪推定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最重要的一項基本原則。而“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是因為在法庭調(diào)查階段以及定罪辯論后,尚未宣判前,就要求進行量刑程序,發(fā)表量刑意見,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同時,就如上文所述,相對

8、獨立的量刑程序?qū)τ谵q護人和被告人而言是一個美麗的法律陷阱,在無罪辯護案件中,如果辯護人不參與量刑程序,就等于失去了法律賦予被告人的量刑辯護權(quán),如果無罪辯護失敗那么就會導(dǎo)致量刑方面任由公訴機關(guān)擺布。 </p><p>  三、突破困境之我見 </p><p> ?。ㄒ唬┩黄评Ь车牧⒎ńㄗh。 </p><p>  一方面從立法上來說將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開設(shè)立是可行的的

9、,在2010年的量刑規(guī)范化改革中司法機關(guān)之所以確定“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而不是完全分離的,改革者認(rèn)為:“量刑程序改革應(yīng)從根本上使量刑公正地顯現(xiàn),換句話說,改革者擔(dān)心將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完全分離,造成訴訟效率低下和司法成本的提高。然而我認(rèn)為,分開不一定會降低效率和提高司法成本。首先,無罪辯護案件本來就少。其次,在定罪審理時,大大簡化了定罪審理的程序,反而提高了效率。再有,最大限度減少冤假錯案的發(fā)生,最大限度實現(xiàn)司法公正,就算投入過多的司

10、法資源也是十分有必要的,也可以增加被告人的服判率,減少二審,再審等一些列問題。另一方面作為無罪辯護的主要角色,律師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很多問題,比如:阻撓律師會見的行為,沒有法律約束,因此要求對惡意阻撓律師會見的行為的給與刑事處罰、控方隱匿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jù),甚至銷毀,偽造證據(jù)的改成訴訟參與人,而不單單是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在無罪辯護的庭審中敢于說話,敢于諍言,同時簡化律師調(diào)查取證的程序等等。假如這些問題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完善,那么我國

11、的刑事辯護制度將登上新的一階。 </p><p>  (二)突破困境的司法實踐建議。 </p><p>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審判的兩個基本環(huán)節(jié),缺一不可。與此同時,也是被告人和辯護人的兩個重要的權(quán)利。因此,定罪和量刑的辯護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權(quán)益和公正審判的最低要求。 為此唯有將定罪和量刑分設(shè),對于被告人不認(rèn)罪的案件,設(shè)立相對獨立的定罪和量刑程序才是正確的,因為它符合定罪和量刑在法律邏輯上的關(guān)

12、系,就可以使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辯護得到公正的對待;也可以在整個庭審中,徹底貫徹?zé)o罪推定這一基本的刑事訴訟原則;更可以使量刑辯護權(quán)被被告人和辯護人充分的享有和使用,從而更好的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 </p><p><b>  參考文獻: </b></p><p>  [1]宋寧化:《做無罪辯護不再擔(dān)心量刑“吃虧”》,載《新民晚報》2010年第9期。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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