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有關思想、良心以及宗教自由裁判的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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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全世界所有自由民主社會的憲法和國際以及地區(qū)人權法律文件中對此都無一例外地做出了規(guī)定。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這些憲法原則與《歐洲人權公約》第九條規(guī)定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有相通之處,而這些憲法原則的具體落實,特別是如何通過司法程序保護這些憲法權利,

2、我國還缺少相關實踐的積累。為此,筆者收集整理考察了歐洲人權法院和前歐洲人權委員會的有關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判例和案例資料,希望通過對這些相關判例和案例資料的分析,縷出歐洲人權法院和前歐洲人權委員會對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予以司法保護的基本原則和相關具體規(guī)則,以作為落實我國相關憲法規(guī)定的借鑒。
  本文第一章首先研究了《公約》第九條規(guī)定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雖然世界各自由民主社會的憲法和國際以及地區(qū)人權法律文件中有各自微妙的側重點

3、,但都無一例外地規(guī)定了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中國也不例外。我國憲法也比較完整地規(guī)定了宗教自由,包括了信仰宗教和實踐宗教的自由,同時按照國際社會和大多數(shù)國家通行的做法,對實踐宗教的自由給予了必要的限制。也就是說,憲法既確認了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又明確了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界限。第二章分析整理了該規(guī)定在法律實踐中遇到的一般性問題。直至目前,歐洲人權法院對第九條做出的判例法還是很有限的,而越來越多的案件要求斯特拉斯堡法院必

4、須進一步明確公約第九條的范圍和內容,也就是該條在適用中必須回答的五大問題,即此項規(guī)定的具體范圍是什么,此項規(guī)定所保障的權利是否受到了干預,這種干預是否有合法目的,這種干預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在民主社會這種干預是否必要。第三章論述了涉及公約第九條的八個方面的具體問題,如上述幾個標準的適用、對國家中立的期待、多元化、社會寬容、或明或暗的歧視以及武斷的判決等等,主要是能否證明干預“為民主社會所必要”的問題,具體有法定兵役與宗教信仰、繳納教會

5、稅的要求,著裝準則、犯人和宗教信仰、勸誘改宗、介入宗教團體內部信徒之間的紛爭,政府注冊的要求和對禮拜場所的控制。第四章接下來簡單介紹了《公約》中與第九條相關的幾個條款,主要是第六和第十一條在宗教自由的集體方面的重要意義,第一議定書第二條規(guī)定的公共教育當中可能會發(fā)生的涉及父母宗教權利的問題,公約第十條言論自由與對宗教團體的表達自由限制的矛盾問題,十四條規(guī)定的享有公約權利不受歧視的問題等等。最后,文章的結語簡要總結了研究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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