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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一修正案)“……無論何州不得制定或實施剝奪美國公民特權或豁免的法律”(第十四修正案)。,美國聯邦憲法規(guī)定:,案件經過,1960年3月23日,《紐約時報》刊登了一則題為“傾聽他們高漲的呼聲”的整版政治廣告。這則廣告由名為“保衛(wèi)馬丁·路德·金及爭取南方自由委員會”的民權組織發(fā)布,譴責南方幾個地區(qū)對黑人平權運動的壓制,指責“某些南方違法者”曾經
2、用炸彈襲擊馬丁·路德·金的家,毆打金本人等。,廣告中并沒有指出“南方違法者”的姓名,但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縣的警察局長沙利文卻自動找上門來,說廣告所稱“違法者”就是影射他,并將《紐約時報》告上法院,理由是該廣告中涉及的失實內容將在公眾腦海中形成對他形象不利的印象——這一指控甚至得到當地民眾的證詞,因此廣告侵害了他的名譽權,并要求法院判決《紐約時報》向他賠償50萬美元。很快巡回法庭和阿拉巴馬州高級法院遵循美國普通法的慣例
3、,判決沙利文勝訴。,但《紐約時報》不肯服輸,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經過4年的爭戰(zhàn),1964年1月6日,聯邦最高法院終于開庭審理此案,9位大法官以9:0的投票結果一致通過推翻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沙利文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紐約時報出于惡意誹謗沙利文,盡管廣告內容存在紕漏?!?因此,“針對他們(《紐約時報》)的不利判決無法得到憲法支持 ”。,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阿拉巴馬的作法“適用于公職人員對其執(zhí)行公務行為的批評者所提出的起訴,那
4、么,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否會因此受到損害?”,法官意見,在大法官們看來,美國憲政史上沒有任何判決“贊成以誹謗罪壓制對公職人員執(zhí)行公務行為的批評”。他們裁定,讓新聞媒體保證每一條新聞報導都真實無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聯邦法院的法官們認為紐約時報雖然刊登了內容不實的廣告,并且也的確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員”,他必須“明白無誤地和令人信服地”證明《紐約時報》事先知道廣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誤;
5、或者證明《紐約時報》嚴重失職,對于廣告上的指控存有嚴重疑問,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實真相。,《紐約時報》訴沙利文一案審判理念,第一,在布倫南法官的意見中,他一再強調“我們的決定所確立的普遍規(guī)則是,第一修正案保障對公共問題的自由言論?!?第二,對于政府及其官員的批評之所以受到特別的保護,是因為他們的言行對社會影響巨大,其所作所為直接關系到社會的整體利益,理應受到比一般老百姓更嚴格的輿論監(jiān)督。,第三,而且,新聞報道來說,報道既要真實,又要
6、快速,但真實和快速之間必然存在著內在的緊張關系。 第四,除此之外,一些人相信,比之于一般老百姓,“公眾人物”有更多的渠道為不屬實的報道進行糾正,從而對自己的名譽進行維護。 也就是說,公眾人物的地位、權力和影響使他具有較強的抗御侵害的能力。,“實際的惡意”原則,“實際的惡意”原則,《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把“實際惡意”定義為明知爭論中的陳述為謬誤或“毫不顧及”陳述是否為謬誤而公布于眾。依此標準,當原告如果是一個政府官員時,
7、他要想打贏一場誹謗官司就必須向法庭證明被告含有惡意,或者是蓄意地對他實施誹謗。含有惡意包含兩方面的意思:一是明知故犯,二是嚴重失職。明知故犯意指被告明知消息與事實不符,還是不顧一切地將消息發(fā)表,換言之就是撒謊、造謠。嚴重失職則是反映記者編輯在對消息的準確性有懷疑時,不核實、不查證,照發(fā)不誤。,在紐約時報案確立的原則之下,認定媒體侵權的要件上嚴格了很多,第一,在這個原則之下,在涉及“公眾人物”的報道中,只要媒體在報道的時候不是有意地制造虛
8、假的新聞,法律允許報道出現失誤甚至是重大的失誤,而在此之前,此類案件實行的是“嚴格責任”,也就是說,不管媒體有什么樣的理由,只要是報道錯了,就要負侵權責任。第二,證明被告有“實際惡意”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即“公眾人物”一方,這就意味著原告一方負有證明媒體被告報道的情況失實的責任,如果他不能證明被告的報道是失實的,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相反,被告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的報道是屬實的。由于訴訟的實質就是舉證,如果法律規(guī)定媒體不需要舉證,勝利的天平實際
9、上已經向媒體傾斜了。,第三,“實際惡意”不是一般的過錯,它幾乎接近于“故意”和“明知故犯”,是一種“重大的過錯”,在證明被告存在這樣的一種過錯狀態(tài)的時候,原告的舉證必須“明白無誤和令人信服”,而在一般的侵權案件中,證明是否侵權的標準只是“占有優(yōu)勢的證據”,意思是看原被告雙方哪一方所提供的證據更加有力。這一條的深層意義實際上是假定作為媒體的被告在報道的時候是“無罪”的,假定它們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報道是屬實的,這就要求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必
10、須在法庭上證明自己是無辜的,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實際的惡意”規(guī)則的缺失,第一,新聞媒介并沒有免受騷擾和因訴訟而遭受經濟和新聞工作上的損失,也無法使其擺脫會受嚴重損失的恐懼。第二,對許多知名人士來說,當針對他們的新聞報道不真實,確實對他們進行了誹謗時,“實際的惡意”規(guī)則使他們失去了獲得經濟和其他損失補償的機會。,第三,由于原告需要證明被告在發(fā)表的信息除了確有不實之詞,還要證明被告懷有實際的惡意才可能勝訴。因此原告被允許對被告
11、的報道人員、編輯人行政人員進行檢查,并查看他們至少部分的筆記和其他準備的材料,以便決定他們對所報道的事實的真?zhèn)蔚恼莆盏恼鎸嵡闆r。 這自然會干擾在誹謗案中為自己辯護的媒體的工作者的日常事務。第四,此規(guī)則中兩個重要的概念沒有清晰的界定:一個是“公眾人物”,另一個是“實際的惡意”。,紐約時報案是一個劃時代的案例,當時美國大多數州的誹謗法不僅保護私人名譽,同時也保護公共官員的個人名譽。通常,如果起訴一方能證明新聞報導失實,誹謗罪即可成立?,F在
12、,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以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對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保障為由,幾乎使這些誹謗法中對執(zhí)行公務而招致批評官員的保護難以執(zhí)行。同樣重要的是,這一判決使第一修正案的涵蓋范圍發(fā)生了革命性的變革,將原屬于侵權法范疇的誹謗責任也納入到它的保護范圍。,相關案例,早在1923年,《芝加哥論壇報》,這家美國中西部最有影響的報紙,曾因報導芝加哥市政府破產的一篇新聞內容失實,而被當地政府告上法庭。伊利諾伊州法院堅持新聞和言論自由原則,判決《芝加哥論壇
13、報》無罪。判決書中說:“寧可讓一個人或報紙在報導偶爾失實時不受懲罰,也不能使全體公民因擔心受懲罰而不敢批評一個無能和腐敗的政府”。,2001年2月12日《南方體育》發(fā)表《企業(yè)家的本性》等三篇文章,重慶力帆足球俱樂部主教練李章洙認為這些文章暗示他在今年的球員轉會摘牌會上因為收取了申花的20萬買路錢而放棄了截殺曲圣卿的行動,對他的身心和形象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嚴重侵害了他的名譽權。因此他將《南方體育》訴上了法庭。,表達自由、新聞出版自由作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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