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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三講 普通法與衡平法——英國法律制度概述,公元5世紀,羅馬軍團撤離大不列顛,結束了松散式的統(tǒng)治。盎格魯、撒克遜等日耳曼部落隨后入侵,驅逐凱爾特人。主題詞:習慣、蠻族法典、割據(jù)、誓證裁決法、基督教。希伯來法中“一個人否定的事實要由兩個人來證明”,引子:諾曼征服之前的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對于一個自由人將自己買為奴隸的案件,應該如何處理呢?人們出現(xiàn)了爭議。查遍《薩利克法典》(Salic law)和法蘭克國王的法令,結果一無所獲
2、。 教士們拿出了《圣經(jīng)》,上面規(guī)定,一個將自己賣身為奴的人應當做奴隸六年,但在第七年應被恢復自由。這被國王通過買賣合同承認為奴役期限。羅馬皇帝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一個自由民迫于生活壓力而將其孩子賣為奴隸,他可以通過返還價金并在此基礎上多付5%的贖金恢復自由。 查理將這項規(guī)定作為適用于被出賣的孩子的法律,并將其擴展適用于將自己賣身為奴的情況。將在第七年釋放奴隸的神法修改為在每個第七年無需支付任何款項即可清償?shù)囊话阆2畞矸ǖ囊徊?/p>
3、分。他采納了這一期限,不過有增加了一項規(guī)定,自由必須通過償還賣方而獲得。,一、普通法與令狀(一)普通法(Common Law)的形成1、中央集權的建立諾曼征服(1066),采邑制。土地調查清冊:末日審判書(Domesday Book)2、統(tǒng)一的司法機構的建立之前的法院:百戶法院、郡法院、領主法院、教會法院。,御前會議理財法院(棋盤法院)(the Court of Exchequer)民事訴訟高等法院(the Cour
4、t of Common Pleas)王座法院(the Court of King’s Bench)巡回審判制度普通法就是在這些普通法院創(chuàng)立并發(fā)展起來的一套法律規(guī)則。,(二)令狀(Writ)1、令狀的產生“國王的安寧”(king’s peace)命令書——行政令狀的司法化——訴訟格式梅因(Sir Henry Maine):普通法“在程序的縫隙中滲透出來?!泵诽靥m(H.W.Maitland):“我們雖然埋葬了令狀制度,
5、但它卻仍從墳墓里統(tǒng)治著我們?!?第一階段:(諾曼征服至十二世紀中期)此時令狀主要是一種國王干涉地方事物的行政命令,被視為一種可以購買的國王恩惠。第二階段:(十二世紀中期至十三世紀中期)亨利二世進行司法改革,確立令狀體制,頒布了大量司法令狀,當事人諾想獲得王室法院的民事救濟,只需向國王秘書處購買令狀即可。第三階段:(十三世紀中期至十三世紀末期)令狀制度最終定型,幾乎含蓋一切訴訟形式。第四階段:(十三世紀中期至十九世紀中期)令狀制
6、度的衰退時期。1832年《統(tǒng)一程序法》廢除了對人訴訟的各種令狀形式,代之于統(tǒng)一的令狀形式。1873-1875年《司法條例》,合并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一切訴訟均以訴狀開始,令狀制度徹底廢除。,2、令狀與程序先與權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無令狀即無救濟方法(where there is no writ there is no right)王室特權令;原始令狀(開始訴訟)案例:某人簽訂了一份借據(jù)并且進行了密
7、封,據(jù)此他同意借給另外一個人一定的金額的貨幣,在還款期限屆滿的那一天,債務人誠實守信地如數(shù)歸還了借款,但是由于匆忙或是由于疏忽,債務人并未索取經(jīng)債權人簽章的收據(jù)。債權人不講誠信,就此已支付的債務到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認為:“一份密封文書只能被另外一密封文書所推翻”,判決債務人還款。,3、令狀與遵從先例(stare decisis)最初是為了統(tǒng)一法律規(guī)則、擴大皇家法院的管轄權。13世紀后比較普遍。19世紀后,伴隨著可信賴的官方判例制度的
8、建立,遵從先例原則才最終確定。以相似的方法處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規(guī)則與實踐??d在law reports上的判決稱為判例(case),(三)普通法存在的問題1、保護范圍有限2、內容僵化3、救濟方式有限例子:一個地主有一座磨坊,有些人很久以前就在這個磨坊中從事勞動。磨坊主提起一項起訴,他說服役行為已經(jīng)被撤銷(某些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試圖說服在原告磨坊服役的人離開),要求恢復原狀。普通法院對磨坊主說:“等著吧,等到這個第
9、三人說服某個人違背了他對你磨坊的義務,再來起訴說服者,并獲得一項損害賠償判決吧”。大法官對磨坊主說,他難以恢復原狀,因為他不能證明受到削減的服役。但他補充說,他可以發(fā)給他一項令狀,禁止任何人干預他對磨坊的管理。,二、衡平法(equity)與信托制(一)衡平法的產生衡平法:國王的良心大法官法院(二)衡平法的救濟手段常見的衡平權利和救濟方法包括:信托、衡平法上的贖回權、部分履行、衡平法上之不得自食其言、禁令、特別履行、糾正、返還等
10、。其中最重要的是禁令和特別履行。,案例: 在17世紀,大法官埃爾斯米爾與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柯克的激烈沖突??驴朔ü僬J為,大法官無權粗暴地禁止在普通法法院管轄訴訟的繼續(xù)進行、或禁止執(zhí)行普通法院依合法方式作出的判決,借此對普通法法院的審判進行干預。埃爾斯米爾則答到:“如果普通法法院作出的一項判決是依靠壓迫、錯誤和昧著良心取得的,大法官就要挫敗它,并把它們擱到一邊,這樣做不是由于判決中的任何錯誤或缺陷,而是由于當事人一方昧著良心?!?
11、 當這場爭論提交給國王詹姆斯二世進行仲裁時,他作出了有利于大法官的裁決。那時起,當衡平法與普通法發(fā)生沖突時,前者優(yōu)于后者并使其成為定制。這樣,在17世紀確定了衡平法效力優(yōu)先原則。,(三)信托制 1、信托的概念 信托制度是信托人將其一定的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管理,而由第三人(即受益人)享受收益的制度。它以當事人的信用為基礎,故稱信托。近代信托制源于中世紀的受益制。,2、信托制與受益制的比較 (1)信托制的標的范圍更為廣泛。
12、受益制的標的僅僅是封建地產,而信托制的標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動產或不動產。 (2)受益制受托人主要按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管理地產;而信托制受托人則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財產,不受受益人的支配。 (3)信托制受托人的范圍更廣,不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專門的信托投資公司。 (4)受益制的主要目的是逃避封建義務或自由處分地產,而信托制則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經(jīng)營財產,更多地增殖財富。,3、信托法律關系 (1)受托人的主要權利:
13、 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信托財產;有權選擇最有利的時機出售信托財產并進行投資;有權按規(guī)定取得報酬。?。?)受托人的主要義務: 按規(guī)定將信托財產的收益交給受益人并以公正態(tài)度對待各受益人;定期向受益人提供充分的收支賬目報告;除非得到委托人或法院認可,不得把自己的職權委托他人行使;不得從所經(jīng)營的信托財產中牟利,不得購買信托財產;善良管理人的義務。,三、契約與對價(一) 契約法的演變早期普通法院只保護書面蓋印契約16世紀,出現(xiàn)了英美契約
14、法中所特有的對價制度19世紀,英國確立了締約自由、契約神圣等重要原則,契約法最終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契約是按照充分的對價去做或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協(xié)議。(二)契約的概念和要素當事人必須具有締結契約的能力;必須由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必須具備有效的對價;標的和格式必須合法。,(三)對價 1、對價的概念 對價是蓋印契約以外一切契約的必備要素,有無對價是判斷當事人雙方之間有無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的主要依據(jù)?! ?1875年
15、英國高等法院 “柯里訴米薩”一案中: “按照法律上的含義,一個有價值的對價就是一方得到某種權利、利益、利潤或好處,或者是另一方作出某種克制、忍受某種損害與損失,或者承擔某種責任”。 對價就是以自己的諾言去換取對方的諾言,是一方為換取對方的諾言所付出的代價。,2、對價的原則(1)對價無需相等。(2)過去的對價無效?! 。?)履行原有義務不能作為新諾言的對價。(4)平內爾原則。(5)不得自食其言原則。,四、陪審團與辯護
16、制度(一)陪審制度 1.起源及演變 陪審制實際上源于法蘭克。英國于12世紀司法改革時采用了法蘭克王國的日耳曼人在解決土地糾紛時挑選當?shù)鼐用褡饕娮C人的制度。 1166年,享利二世《克拉靈頓詔令》,將陪審制正式確立下來。 到了13、14世紀,陪審人從在訊問中的見證人的地位逐漸演變成為裁判事實的陪審官,并且進一步發(fā)展確立了大、小陪審團制度:大陪審團負責起訴,決定是否對嫌疑人提出控訴;小陪審團負責審理
17、,決定被告是否有罪。陪審的范圍也擴大到較為重大的刑、民事案件。,2.陪審制的適用 (1)歷史上, 陪審制曾被作為民主的象征廣泛采用,幾乎所有初審刑、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審團參與審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為了簡便訴訟程序,英國法逐漸限制了陪審制的運用。1873年《最高法院組織法》通過后,大部分民事案件免用陪審制度;在刑事審判中,只有皇家刑事法院在審理可起訴罪時才召集陪審團。 (2)陪審團的職責是就案件的事實問題進行裁決。 在刑事案件中
18、,陪審團必須就被告是否有罪進行裁決,一般不涉及量刑問題。如果裁決無罪,被告必須當庭釋放。在民事案件中,陪審團必須決定被告的責任程度和賠償數(shù)額。,3.關于陪審制的爭論 陪審制曾被認為是保障個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權利的重要手段,是實現(xiàn)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徑,因為普通公民參與司法過程,可以防止法官循私枉法以及判決考慮不周等弊端,而且可以更清楚地反映出社會上普通人的觀念。 但反對者認為它脫離實際:辦事拖拉僵化;增加了審判成本,從而
19、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由于陪審員缺乏必要的知識而不能充分理解案件事實,或者不理解法官的指示,而且陪審員也可能為輿論或個人情感所左右;尤其是他的裁決不提供理由, 容易導致不公正。,案例:陪審團褫權程序(the process of attainting a jury) 弗蘭克的叔叔杰弗里,有個叫理查德的私生子。杰弗里授予了理查德一塊土地,并聲明這塊土地永遠屬于理查德和他的繼承人。理查德死后沒有子嗣,弗蘭克作為繼承人繼承了弗蘭克的這塊
20、土地。但土地的領主格蘭狄森認為自己有權獲得那塊回復土地,由于理查德的死亡,只屬于理查德的世襲土地已經(jīng)終止。弗蘭克提出了新近被奪占有權訴訟,法院組成陪審團,作出了有利于格蘭狄森的判決。 弗蘭克對此提出新的訴訟,但被駁回。后來他從法官那里獲得了褫權令狀,據(jù)此組成了一個二十四名騎士組成的陪審團,根據(jù)這項令狀,治安官召集格蘭狄森和陪審團到庭。最后,騎士陪審團認為十二人陪審團作出了不實宣誓。判決弗蘭克獲得土地占有,格蘭狄森支付弗蘭克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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