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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淺析我國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p><p> 【摘要】公司懂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內(nèi)部人士控制公司運營,決定公司的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這些內(nèi)部人士雖然身負對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受托責任,但是作為自利的經(jīng)濟人,也有潛在的以權(quán)謀私危機,既可能直接侵害公司的利益也可能放縱第三人對公司的侵害。因此,突破法律邏輯賦予公司股東在特定情形下代表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尤為必要。我國2005年《公司法》第152條
2、借鑒境外法例規(guī)定了該訴訟制度,但仍處于起步階段,許多問題尚未明確,如訴訟后果、訴訟費用、舉證責任等。因此該制度有許多問題值得探討,以充分發(fā)揮該項制度優(yōu)化治理公司的作用。 </p><p> 【關(guān)鍵詞】股東 股東代表訴訟 董事會 監(jiān)事 </p><p> 股東代表訴,又稱股東派生訴訟、代位訴訟,是指公司懂事、高管或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主張權(quán)利時,符合條件的公司股東依照法定程序為了
3、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p><p> 一、股東代表訴的基本內(nèi)容 </p><p> 股東代表訴是英美衡平法的產(chǎn)物,由于其強化了對公司中小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的保護,影響力不斷擴大,不僅是在英美法系國家不斷完善,而且被大陸法系的國家公司法所借鑒。日本在1948年首次引入股東代表訴訟制度,1950年修改商法時,正式將該制度引入商法。我國于2005年根據(jù)國內(nèi)國情借鑒
4、外國法例,引入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p><p> ?。ㄒ唬┕蓶|代表訴的當事人 </p><p> 首先,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要求股東提起代表訴時必須連續(xù)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的股份,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則沒有此要求。其次,我國規(guī)定公司法的被告范圍除了侵害公司權(quán)益的懂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還擴大到第三人。 </p><p> ?。ǘ┕蓶|代表訴的前置程序 &
5、lt;/p><p> 在一般情況下,必須履行的前置程序為:首先,由原告股東向公司監(jiān)事會提出書面請求,要求其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jiān)事屬于該訴訟的被告,則原告書面請求的機關(guān)為董事會;第三人為被告時,書面請求的機關(guān)為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其次,前述機關(guān)收到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自收到30日內(nèi)未提起訴訟。如果沒有上述程序股東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在特殊情況下,即“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6、,原告股東可直接提起訴訟。《證券法》第47條規(guī)定的股東代表訴的前置程序較為簡單,如果董事會在股東提出請求后30日內(nèi)未起訴股東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 </p><p> ?。ㄈ┕蓶|代表訴訟的法律后果 </p><p> 原告勝訴時的法律后果。原告股東提起代表訴訟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但是為了公司利益,而且被告不當行為侵害的是公司利益,因此原告勝訴的法律后果應當歸屬公司享有。但訴訟成本是歸股
7、東承擔,所以在利益歸屬公司的同時也給原告一定的補償。被告賠償公司損失。原告敗訴的法律后果。則判決效力不僅及于公司和原、被告雙方,而且還及于其他股東,即其他股東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股東代表訴。 </p><p> 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利弊 </p><p> 公司作為企業(yè)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公司受到公司內(nèi)部人或第三人侵害時,公司有權(quán)提出訴訟,而且嚴格從法律邏輯來看,也只有公
8、司享有該權(quán)利。然而,誠如李永軍先生所言“法律體系是由邏輯判斷方法構(gòu)成的,在兩者發(fā)生沖突時,邏輯判斷就要讓位于價值判斷?!币虼藱C械的堅守公司獨立人格,有可能會嚴重損害公司整體利益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具體而言,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積極意義可以分為事前防御價值和事后補償價值。對于公司內(nèi)部管理人員而言,該制度像把利劍時刻提醒其忠實和善意地為公司利益服務。如果其行為侵害公司的利益,他們可能受到股東的起訴。因此,股東代表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御公司內(nèi)部人
9、的不當行為。另外,公司內(nèi)部人違反其對公司利益的不當行為或放縱關(guān)聯(lián)第三人對公司的侵害,公司股東可提出提出訴訟并且訴訟利益歸公司享有,公司可以即時制止不當行為或者獲得補償。因此,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補償公司受到的損害。 </p><p> 該制度在具有上述價值時,也具有一定負面作用。首先,股東代表訴訟容易成為股東濫訴謀求個人利益的工具,有的股東甚至利用代表訴對公司懂事、高管實施敲詐勒索,最終獲利的不是公司而是濫訴
10、的股東。其次,股東代表訴可能導致成為被告的公司懂事、高管等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影響公司決策效率。因此我們需要在賦予股東代表訴權(quán)利的同時加以一定的限制,以興其利、除其弊。 </p><p> 三、對我國股東代表訴制度完善建議 </p><p> (一)股東代表訴訟的案件受理費 </p><p> 股東代表訴的請求數(shù)額一般都較大,按照財產(chǎn)案件來收費股東在提起代表訴時
11、需交一筆可觀的訴訟費并且律師費不計入訴訟費,無形中加大了訴訟成本。甚至會成為阻卻訴訟提起的事由。我國公司法對此費用問題沒有直接規(guī)定。但從國外公司法規(guī)定看對此問題遵循這樣一個原則:如果原告勝訴,則由公司承擔。盡管公司不是原告,但所受利益歸公司這樣規(guī)定也是合理的。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鼓勵股東進行訴訟。我國在完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也可遵循該原則,規(guī)定在勝訴場合,訴訟費可按《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由敗訴方承擔,聘請律師費用由公司承擔。 </p>
12、;<p> ?。ǘ┕蓶|代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p><p>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基本規(guī)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奉行該原則可能背離該項制度的基本價值,因為提起代表訴訟中原告是小股東并不參與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并不清楚公司相關(guān)信息,要求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將擴大原告股東的敗訴風險,影響代表訴訟制度的發(fā)揮。不過簡單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亦不可取,因為侵害公司利益的除了內(nèi)部人還有帶三人,而外部
13、第三人未必比原告股東有更強的舉證能力。因此根據(jù)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并考慮當事人舉證能力,股東代表訴中如果被告是公司內(nèi)部人,應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告是第三人,可使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以便于更高效地發(fā)揮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作用。 </p><p><b> 四、結(jié)語 </b></p><p> 總之,我國目前經(jīng)濟處于轉(zhuǎn)軌階段,公司內(nèi)部人控制問題嚴重,內(nèi)部人
14、掏空公司現(xiàn)象普遍,而股東代表訴是公司法剛引進的制度,并且在國內(nèi)并不存在濫訴的現(xiàn)象,因此我們的建議大方向是鼓勵而不是抑制。 </p><p><b> 參考文獻: </b></p><p> [1]李永軍.民法總論[M].法律出版社,2006. </p><p> [2]趙旭東.新舊公司法比較分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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