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chǎn)登記錯誤損害賠償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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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不動產(chǎn)登記錯誤損害賠償</p><p>  摘 要 我國不動產(chǎn)登記錯誤損害賠償制度只在《物權法》第21條進行了原則性規(guī)定,理論與實踐中均存多種問題。本文欲探究不動產(chǎn)登記錯誤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歸責原則及如何建立適合的賠償保障機制,繼而嘗試完善我國不動產(chǎn)登記錯誤損害賠償制度。 </p><p>  關鍵詞 民事責任 過錯責任 賠償模式 </p><p

2、>  作者簡介:袁夢,華南師范大學。 </p><p>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7-056-02 </p><p>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1條對不動產(chǎn)登記錯誤損害賠償制度只是做了非常概括性的規(guī)定,從這乎宣示性的法律條文中透視出的是對此種制度的曖昧回避態(tài)度。因法律制度缺陷而導致的不動產(chǎn)登記錯誤損害賠償制度的不完善

3、,引發(fā)了多種問題。 </p><p>  一、 責任性質之權衡 </p><p>  涉及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錯誤登記損害賠償責任性質有幾種不同學說。國家賠償責任說的觀點是,將登記機構確認為國家機關,那么其應當承擔之責任就當為國家賠償責任。梁慧星教授也較為支持此種觀點。登記行為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則登記錯誤即為具體行政行為范圍之內的錯誤。因此由于登記行為而致他人損害,行政機關需要承擔的則為行政

4、賠償責任的性質,在《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制范圍內。該學說的法律依據(jù)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賠償法》第2條和第4條,最高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1條與《行政訴訟法》第2、11條。民事責任說的核心觀點是不動產(chǎn)登記雖現(xiàn)在是由行政機關負責,但它仍然是一種民事權利的變動行為和一種私法行為,所以不動產(chǎn)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最好定性為民事責任?!吨袊餀喾ú莅附ㄗh稿及說明》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物權編》認為國家機關及

5、其工作人員由于行使職權引發(fā)的侵害民事權利之行為仍然屬于民事侵權范圍之內,對責任性質采折中態(tài)度,但顯然更為支持民事責任說。 </p><p>  雙重性質說認為不動產(chǎn)登記行為包括權利人的權利申請登記行為與國家機關審查登記的行為。前者的登記損害賠償責任雖屬民事責任性質,但登記機構之責應當歸屬為國家賠償責任。還有一種雙重性質說觀點則為:登記錯誤賠償責任既是民事賠償責任,也是國家賠償責任,但在訴訟中,具體選擇前者還是后者

6、是一種受害人的權利。 </p><p>  責任性質不明說采取與實務界保持一致態(tài)度,并沒有對責任性質進行深入分析,對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之性質尚存有一些相異意見,依賴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結構來確定,現(xiàn)在仍然不應當確定登記機構國家賠償責任之性質。 </p><p>  筆者支持民事責任說。 </p><p>  第一,國家賠償責任說依據(jù)不足。首先,國家機關承擔之責任與國家賠

7、償責任就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其次,我國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的性質并沒有確定,所以不可以因將其定為行政機關,而認定其責任即是國家賠償責任或行政責任。再者,我國《物權法》第21條兩款為一個整體,即不動產(chǎn)登記損害賠償責任為一個整體。如不動產(chǎn)錯誤登記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界定成國家賠償責任,那當事人賠償責任就一定不會是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了。 </p><p>  第二,不動產(chǎn)物權登記制度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民事范疇內。主要體現(xiàn)在這些上,

8、其一,確定物權的歸屬,解決物權齟齬,其二,維護交易的安全與秩序,其三,加強國家對不動產(chǎn)交易的宏觀調節(jié)和監(jiān)控,其四,減少交易的費用并且提高交易的效率。僅間接具有行政管理色彩,大部分功能均明顯帶有民事性質。 </p><p>  第三,不動產(chǎn)登記是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行為重要組成部分。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的登記行為,屬不動產(chǎn)物權變動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為一種輔助法律行為。因我國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具有行政機關性質而且不動產(chǎn)登記也利于實現(xiàn)對

9、行政管理,所以不可以否認登記行為的行政行為色彩,甚至可以認為它有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雙重性質。但僅從登記行為整體構造,基本性質以及主要作用來考慮,最宜定性為私法性質。 </p><p>  第四,錯誤登記賠償制度需要保護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權利。所以登記機構錯誤登記賠償責任解決民事賠償?shù)膯栴},是種維護民事權利的途徑。侵害民事權利而致權利人損害,應該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即使登記機關為責任主體,性質也不會發(fā)生更改。 <

10、/p><p>  二、歸責原則之權衡 </p><p>  申請人采取過錯規(guī)則原則并無爭議,爭議主要集中于登記機構的歸責原則上,筆者認為應采取無過錯規(guī)則原則,原因如下。 </p><p>  第一,如采取無過錯責任,則不考慮登記機構的主觀過錯和審查職責履行,即一旦出現(xiàn)登記錯誤,則發(fā)生賠償責任。雖立足于保護真正權利人,但從實際操作來看,必增登記機關負擔,甚至可能使登記機關

11、陷于訴累而影響正常工作。其次,按照《侵權法》一般規(guī)則,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是過錯責任。如把某種侵權責任確定為無過錯責任,則必經(jīng)法律特別規(guī)定。 </p><p>  第二,不動產(chǎn)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不可能共存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有些學者提出這樣的疑問:某一侵權責任之內,是否可共存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 </p><p>  楊立新學者借鑒我國關于產(chǎn)品責任的性質規(guī)定,對不動產(chǎn)登記損害賠償責任進行了分析,

12、認定不存在這種并存的狀況。 </p><p>  第三,應采取過錯責任說。其一,因《物權法》第21條第2款中所言 “因登記錯誤”已明確無誤地表明了其責任性質是過錯責任。其二,《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大部分專家都支持過錯責任原則。梁慧星、王利明教授分別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第40條和第33條都支持此種觀點。其三,在我國雖法律條文看似規(guī)定登記機構的審查模式為實質審查模式,但其實在現(xiàn)實中是一種類似于形式審查的模式,采

13、取過錯責任說,責任與義務較為相當。 </p><p>  三、 賠償保障機制之思考 </p><p>  實行托倫斯登記制的地區(qū)推行利用者負擔機制來保證賠償責任,這一區(qū)域有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美國部分地區(qū)和我國的臺灣地區(qū)。在這種制度中,登記機關經(jīng)常設立有賠償基金,其來源為按固定比提取之不動產(chǎn)登記費,所以如果登記錯誤而導致真正的權利人受損害時,登記機關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就此種模式,我國臺灣地區(qū)

14、的“土地法”第68條和第70條有明晰的規(guī)定。第68條這樣表達“因登記錯誤或虛偽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倍?0條則更深入規(guī)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當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68條所定賠償之用?!痹缬袑W者主張借鑒此方法。   還有一種重要機制是源自于美國法的保險機制。美國法中普遍存在的是“不動產(chǎn)登錄制”。系統(tǒng)僅僅備案過去土地交易和土地爭議情況,咨詢人利用該系統(tǒng)據(jù)官方索引調閱欲了解的土地所有權情況。但咨詢人擁有決定

15、所有權歸屬的權利,政府僅僅提供該土地登記的材料,并不對權利歸屬做任何斷定和判斷。美國雖沒規(guī)定權利登記,但卻存在極相近的登記所有權保險制度:所有權保險實際上與登記作用一致,它可以確認權利,也可以通過賠償而保護信賴利益。這種制度啟發(fā)我們可將保險機制引入登記體系中,此為登記賠償機</p><p>  除了這兩種主要制度外,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印鑒證明制度,德國的審查責任向公證人的分流,英國的律師代理審查制度等制度都具有一定先

16、進性,但怎樣借鑒仍需進一步的研究。 </p><p><b>  四、結語 </b></p><p>  在我國經(jīng)濟不斷發(fā)展的背景下,不動產(chǎn)登記制度的重要性更日益凸顯,吸收外國經(jīng)驗,建立適應我國法治環(huán)境的不動產(chǎn)登記錯誤損害賠償制度非常緊迫,仍需做進一步思考。 </p><p><b>  參考文獻: </b></p&

17、gt;<p>  [1]崔建遠.中國房地產(chǎn)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p><p>  [2]孫憲忠.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p><p>  [3]奚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p><p>  [4]江平.中國物權法釋解與應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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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誤登記賠償責任的性質與形態(tài).中國法學.2012(2). </p><p>  [9]梁蕾.不動產(chǎn)登記中的損害賠償責任研究.行政法學研究.2008(3). </p><p>  [10]王崇敏.我國不動產(chǎn)登記制度若干問題探討.中國法學.2003(2). </p><p>  [11]原永紅.論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錯誤登記責任.山東社會科學.2009(7). </p&g

20、t;<p>  [12]楊立新.論不動產(chǎn)錯誤登記損害賠償?shù)男再|.當代法學.2010(1). </p><p>  [13]姚輝.不動產(chǎn)登記機構賠償責任.法學.2009(5). </p><p>  [14]譚啟平.我國不動產(chǎn)物權登記制度的反思與構建.河北法學.2005(8). </p><p>  [15]王克穩(wěn).我國不動產(chǎn)登記中的行政法問題.法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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