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概念辨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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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概念辨析</p><p><b>  【摘要】:</b></p><p>  本文首先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概念、內涵的演變進行闡述;而后對我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特征、意義進行了論述;以及指出了行政訴訟舉證責任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概念存在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最后針對當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理論與實踐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

2、從合理分擔舉證責任、明確舉證期限和加大無效舉證法律后果三方面來完善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制度的有關建議。</p><p>  【關鍵詞】:行政訴訟 舉證責任 被告行政機關 分擔 法律后果</p><p><b>  【正文】:</b></p><p>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證據(jù)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行政訴訟理論和實踐中一個重要而復雜的問題,

3、從行政訴訟法施行近10年內的實踐來看,行政訴訟法確定的舉證責任制度有其積極的意義,它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促使行政機關增強依法行政的責任心,從而更主動、全面地實現(xiàn)司法對行政的監(jiān)督,也即有利于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p><p>  一、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內涵和特征</p><p> ?。ㄒ唬┬姓V訟舉證責任的內涵</p><p>  “舉證責任”的

4、概念最早是在民事訴訟法中使用,德國研究舉證責任的大師羅森貝克稱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之脊椎”。(注1)一般認為是指“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必須在訴訟中經常思考證明責任,同時還要搞到應當提供的證據(jù)”。(注2)</p><p>  舉證責任作為一項訴訟制度,最早出現(xiàn)在羅馬法中,羅馬法對民事審判中的舉證責任確定了兩條規(guī)則:(1)原告一方負舉證責任,(2)每一方當事人對其陳述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jù)證明的義務,否定的一方,沒

5、有舉證責任,即主張之人有證明義務,否定之人則無之。</p><p>  就舉證責任的界定而言,在國外,英美證據(jù)法上將之分為推進責任和說服責任。(注3)所謂推進責任是指當事人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構成法律爭端,從而值得或應當由法院進行審理的舉證責任。說服責任是指當事人提出證據(jù)使法官或者陪審團確信其實體主張成立的義務,否則必然遭受不利的裁判。德國占統(tǒng)治地位的民事證據(jù)理論將舉證責任分為主觀的舉證責任和客觀的舉證責任。(注4

6、)所謂主觀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就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jù)的一種義務或負擔。客觀的舉證責任是指在案件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鲿r,法官如何運用實體法的舉證責任。</p><p>  在英美法系國家的舉證責任中,有時把“推進責任稱為提供證據(jù)的責任”,(注5)這種意義上的責任,其實是舉證責任最初的含義,發(fā)展到現(xiàn)代社會之后,其含義產生了變化,這就是另一種舉證責任所要表達的含義,也既是說服責任,或者叫“法定責任”,這一責任根據(jù)實體法

7、規(guī)則確定,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都不會發(fā)生轉移。(注6)而且在案件事實真?zhèn)尾幻鲿r起決定性的作用,充當裁判標準,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風險。</p><p>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概念理論上源于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制度,我國行政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概念存在行為責任說、結果責任說和雙重含義說等不同的觀念,而多數(shù)學者贊同雙重責任說,認為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應當從行為與后果兩個方面來加以解說,也就是指在行政訴訟中,事實主張者

8、應當提供證據(jù)的責任,且在案件事實真?zhèn)尾幻鲿r,由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這種觀點實際上包括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雙重含義。</p><p>  (二)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特征</p><p>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币约白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行政訴訟證

9、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據(jù)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jù)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jù)?!庇纱丝梢姡谖覈姓V訟舉證責任制度上,有別于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的制度。概括地說,有以下四個特征:</p><p> ?。?) 強調被告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l

10、t;/p><p>  被告要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必須舉出事實和法律根據(jù)來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如果不能證明自己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則無須原告證明其行為違法,被告就承擔敗訴的后果。如原告甲對某工商局對其給予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則該工商局應對甲存在的違法事實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并且還應向法院提供處罰的有效的法律依據(jù)。如果不能提供或逾期提供,則法院不需要甲來證明違法的事實是

11、否存在,直接就可以據(jù)此裁決該工商局敗訴。</p><p> ?。?) 被告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是單方責任</p><p>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边@明顯地區(qū)別于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則,即在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被訴的行政機關單方承擔。被告行政機關不能提供證據(jù)或逾期提供,無須再由原告證明事實的存在,在事實真?zhèn)尾幻鲿r,由被告承擔

12、單方責任。</p><p> ?。?) 被告舉證范圍不僅局限于事實證據(jù),還包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p><p>  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要符合“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被告雖然舉出了事實存在的證明,但不能提供為什么這種事實的存在要被行政機關施以處罰的法律依據(jù),該具體行政行為還是不能確定為合法的,再很多情況下,可能產生事實與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相符

13、合,或者依據(jù)不充分確定,牽強附會。</p><p> ?。?) 舉證責任承擔與法律后果存在密切關系</p><p>  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主要由行政機關來承擔,如果行政機關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時提供有效證據(jù),則必須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立法中規(guī)定了這種行政機關不能提供證據(jù)的法律后果,在于強調行政權應當接受司法權的監(jiān)督和審查,強調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在民事訴訟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jù)但

14、是拒不提供的,則可以推定證據(jù)對證據(jù)持有人不利。這是訴訟效率的需要。而在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則不需要承擔這樣的法律后果。即原告只需要聲稱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法院受理后,如果行政機關不提交證據(jù),則行政機關可能敗訴,如果行政機關提供證據(jù),而原告沒有提供,原告不一定敗訴。</p><p>  二、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法律意義</p><p>  1、有助于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使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

15、,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切實做到先取證后裁決</p><p>  行政訴訟法頒布后,賦予了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權限,使得司法權監(jiān)督行政權有了法律依據(jù),特別是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更是從具體的方面來約束了行政機關的越權行政行為,從而從法律層面上規(guī)范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要求了行政機關只有在事實已經清楚、依據(jù)十分充足的前提下,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否則將承擔相應

16、的法律后果,通過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制度的建立、完善,可以真正實現(xiàn)依法行政等現(xiàn)代法治的基本觀念在我國法律中的體現(xiàn)。</p><p>  2、有助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原告合法權益</p><p>  在我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建立的主要歷史背景在于傳統(tǒng)的中央集權主義,形成了“官本位”思想,以及官僚體系的“官官相護”,官吏的特權與行政機關的絕對權威由來已久,面對擁有國家強制權的行政機關,原告只能是

17、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制度加強了對原告方的法律保護。如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取證期限不同,不僅被告及其代理人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jù),而且只有原告、第三人才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jù),行政執(zhí)法人員出庭作證以及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的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這些充分體現(xiàn)了對原告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對原告保護的傾向明確、清晰。</p><p>  3、有助于規(guī)范證據(jù)的提供、調取、質證、認證等活動,使之更容易操作<

18、;/p><p>  在2002年6月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結束了行政訴訟運用證據(jù)規(guī)則不統(tǒng)一、不規(guī)范的局面,在提供證據(jù)的要求上,申請法院調取證據(jù)材料和條件上,法院委托調查的程序上,證據(jù)保全的申請及措施上,責證的對象、順序、證人作證及認證等諸多問題上都作了詳盡的規(guī)定,從而使證據(jù)的運用更加規(guī)范,更易于操作。</p><p>  4、有助于及時解決糾紛,避免無休止地訴

19、訟</p><p>  如果一個糾紛很長時間才得以解決,那么就相當于沒有解決。糾紛解決的無效率將導致糾紛解決制度的解體。因此,查明事實的真相已經不是訴訟的目的,而只是手段之一,在事實無法查清時,法院也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制度確立后,舉證責任不僅要履行,而且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這樣當事人提供證據(jù)的動力和壓力并存,有利于法院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即使在案件事實真?zhèn)尾幻鲿r,根據(jù)行

20、政訴訟舉證責任的規(guī)則,使得法院裁決所有爭議案件成為可能,從而避免了當事人無休止地進行行政訴訟。</p><p>  三、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歷史演變</p><p>  (一)參考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舉證責任</p><p>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一樣由公民主動提出,不同于刑事訴訟中公民被動進入訴訟,而且民事訴訟在三大訴訟中被視為訴訟的最典型形態(tài),(注7)因此,行政訴訟舉

21、證責任規(guī)則都是以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規(guī)則位基準,如德國民事訴訟法學者羅森貝克所倡導的規(guī)范理論,在德國行政法上為不少學者所支持,在陳述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時,大多將規(guī)范理論作為原則論述,而德國聯(lián)邦行政法院接受規(guī)范理論作為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標準,其基本公式為:誰負舉證責任,只能從適用的法條導出,事實無法證明,除法律本身有特別規(guī)定外,歸于由該事實導出對其有利的法律效果之當事人承擔。(注8)我國臺灣地區(qū)“行政訴訟法”第136條規(guī)定關于舉證責任的分

22、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guī)定。</p><p> ?。ǘ┪覈姓V訟法規(guī)定的舉證責任</p><p>  我國1989年《行政訴訟法》首次在法條中使用“舉證責任”一詞,并由此確立了中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制度?!缎姓V訟法》第32條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钡?4條規(guī)定,“行政行為主要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判決撤銷

23、。”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基本確立了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內容和要求:(1)明確規(guī)定了被告在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對于行政相對人的保護真正實現(xiàn)。(2)明確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應當提供所有的行政行為依據(jù)。(3)明確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提供證據(jù)的范圍,既包括事實證據(jù),也包括法律依據(jù)和規(guī)范性文件。(4)明確規(guī)定被告在證據(jù)不足時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使得舉證責任與訴訟后果密切聯(lián)系起來。</p><p>  行政訴訟法

24、之所以確立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其基本根據(jù)是:(1)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又是由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因而,由行政機關舉證證明其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符合公平合理原則。(2)根據(jù)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先取證,后行為”而且還必須根據(jù)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才能對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3)被告行政機關的舉證能力要比原告強。(4)與原告相比,被告行政機關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jù)等有更

25、充分的了解。</p><p> ?。ㄈ┳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的舉證責任</p><p>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lt;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gt;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26條規(guī)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

26、政行為時的證據(jù)、依據(jù);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备鶕?jù)該司法解釋,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制度更加完善,而且在時間上予以保障。相對于法院來說,不得以事實沒有查明為由拖延裁決。因此,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的有關內容是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制度的重要補充。</p><p> ?。ㄋ模┳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的舉證責任</p><p>  2

27、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第4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jù)材料?!碧貏e是第6條規(guī)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边@一規(guī)定,突破了《行政訴訟法》中關于舉證責任承擔者過于籠統(tǒng)、絕對的框架,從而更辯證的來處理行政訴訟中舉

28、證責任分擔的問題,使原告、被告就舉證責任的分擔更加明確、靈活,在實踐中更加便于操作。</p><p>  四、行政訴訟舉證責任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p><p> ?。ㄒ唬┬姓V訟舉證責任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聯(lián)系</p><p>  1、舉證責任制度設立的目的都是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p><p>  在市場經濟條

29、件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體意識增強,訴權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制度的設立,要求了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實行“先取證,后行為”的原則。從而確定由被告負主要舉證責任作為原則來對行政糾紛的解決,通過這種方式來解決行政爭議,本身體現(xiàn)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目的。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沒有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這就很好的體現(xiàn)

30、了公正解決糾紛的原則,也更好的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p><p>  2、舉證責任承擔與產生的法律后果都存在密切關系</p><p>  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負主要舉證責任,如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時提供的,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把行政訴訟和先前的行政程序聯(lián)系起來看,提出積極事實、主張行政行為具有合法性的正是作出該行為的被告行政機關,被告當然應該提出證據(jù)負責證明其主張的成立,也理所當然的與

31、承擔的法律后果存在密切聯(lián)系。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即“誰主張,誰舉證”,無論是原告、被告還是第三人,誰主張一定的事實,包括肯定或否定,誰就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或反駁,不能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就要承擔不利自己的法律后果,就可能敗訴。</p><p> ?。ǘ┬姓V訟舉證責任與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區(qū)別</p><p>  1、舉證責任承擔者不同</p&g

32、t;<p>  在《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毙姓V訟中,舉證責任的主要承擔者是被告行政機關。原告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承擔舉證責任。在《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無論是原告、被告還是第三人,誰主張一定的事實,誰就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承擔者是單方的,而民事訴訟中,

33、舉證責任的承擔者是多方的。</p><p>  2、舉證責任分擔規(guī)則不同</p><p>  行政訴訟中,對舉證責任分擔的規(guī)定是具體而明確的,都由被告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4條、第5條的規(guī)定,原告就三項事項承擔舉證責任:(1)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jù)材料。(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

34、提出申請的證據(jù)材料。(3)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jù)。但這些都不涉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擔只作原則性的規(guī)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審理、辯論階段會隨著認證、質證情況的變化而發(fā)生舉證責任分擔的轉移。</p><p>  3、舉證責任所要證明的要求不同</p><p>  行政法律關系不僅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5、,而且會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通過行政訴訟,一方面要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還要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反映到舉證責任問題上,僅僅以謀求糾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解決是不夠的,還必須求得客觀上合法和公正的判決結果。對于民事訴訟,一般來說舉證證明的要求是“蓋然性占優(yōu)勢的證明。”(注9)也就是說,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所負擔的舉證責任,應當以其證據(jù)優(yōu)勢使法院能夠確信其主張的成立。對方沒有證據(jù)或雖然有證據(jù)但不足以推翻其主

36、張,該當事人即可據(jù)以免除舉證責任。因此,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所要證明的要求是要高于民事訴訟。</p><p>  五、行政訴訟舉證責任與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p><p> ?。ㄒ唬┬姓V訟舉證責任與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聯(lián)系</p><p>  1、舉證責任的主體都是國家機關</p><p>  《刑事訴訟法》第43條明確規(guī)定,“審判人員

37、、檢察人員、偵察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痹谛淌掳讣蟹缸锓肿訛榱穗[匿自己的罪證,通常千方百計偽造、毀滅證據(jù)。因此,只有公、檢、法等國家機關行使法律賦予各自的偵察權、檢察權和審判權,收集審查判斷證據(jù),運用證據(jù)證實案件事實是否確實存在。在行政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的主體也是國家行政機關。雖然具體的機關單位名稱不同,但是舉證責任的主體都是行使法律賦予一定職權的國家機關來承擔。&l

38、t;/p><p>  2、舉證責任的目的都是規(guī)范國家機關依法執(zhí)法</p><p>  《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刑事訴訟法在對舉證責任規(guī)定的條款中相應地增加了嚴禁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的規(guī)定,本身就是約束、規(guī)范國家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行政訴訟中,根據(jù)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行政機關須在有充分的事實根據(jù)的

39、基礎上,才能對行政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亦即“先取證,后行為?!碑斒氯讼蚍ㄔ浩鹪V后,行政機關必須承擔舉證責任。以上對行政機關的基本要求,就是規(guī)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xiàn)。這與刑事訴訟中對公、檢、法等國家機關舉證責任的要求是基本相同的。</p><p>  (二)行政訴訟舉證責任與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區(qū)別</p><p>  1、舉證責任的設置不同</p><p>

40、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訴案件應當由公訴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其對于自己所提起的公訴案件,必須以足夠的證據(jù)予以支持,否則對被告人的指控將不能成立,刑事訴訟中被告不承擔舉證責任。而是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依據(jù)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的不是提出訴訟主張的原告,而應當是被告。</p><p>  2、舉證責任的承擔者范圍不同&l

41、t;/p><p>  《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依據(jù)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相應的舉證責任的承擔者就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等司法機關。它涉及到多個國家機關。而且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這三個國家機關之間又相互制約、相互監(jiān)督、相互獨立的。行政訴訟中,誰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誰就是舉證責任的承擔者,舉證責任的承擔者是單一、直接的。不像刑事訴訟,先由

42、偵查機關收集證據(jù),再報檢察機關審查證據(jù)后向法院提起公訴,在這里,舉證責任是復雜、間接的。</p><p>  3、舉證責任的證明標準不同</p><p>  刑事訴訟要解決的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量刑,一旦舉證達到要求,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將會受到限制或者財產將被沒收,甚至可能被剝奪生命。因此,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

43、的供述是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中當事人承認的部分甚至可以免除對方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舉證責任追求的是法律真實,在現(xiàn)代社會審判中,追求案件的客觀真實已經不可能,只能通過運用證據(jù),將案件事實揭露出來,如果案件真?zhèn)尾幻鲿r,也只能由誰承擔舉證責任誰承擔不利后果。顯然,該裁判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可能與實際發(fā)生的不一致,所以,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證明標準是法律事實。也因此,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要比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要高。</p><p&

44、gt;  六、當前我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存在的主要問題</p><p>  1、舉證責任分擔制度以偏概全,原、被告的訴訟權利沒有法律保障</p><p>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所有行政案件中都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實際上這是不完全正確的,在這種原則下,仍然存在例外的情況,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首先,具體行政行為的時效性大,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變化也日趨頻繁,一旦發(fā)生大量的流動,

45、因為證據(jù)保存的不善,而讓行政主體敗訴的理論違反了公平的原則。其次,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具有必要的根據(jù),否則,無緣無故的提起訴訟,只會浪費國家的資源,這種做法是和現(xiàn)代行政觀念不符的,由原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有利于督促原告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有些行政相對人濫用法律賦予的訴權,對一些案件不斷地提起訴訟,或者故意隱匿可能對行政主體不利的證據(jù)。賦予原告必要的舉證責任,可以促使其有效積極地舉證。最后,原告認為被告適用法律不當,可以提供

46、正確的法律、法規(guī)供法庭參考,而不是籠統(tǒng)地要求被告負舉證責任,提供證據(jù)和適用的規(guī)范性文件。如某案可能有多個法律適用方案,被告以證明其適用法律正確,而原告認為適用另一種法律更加適當,此種情況下,原告可以而且必須負舉證責任。</p><p>  2、舉證時限規(guī)定模糊,認證時間難以保障、訴訟效益難以提高</p><p>  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中,對原告的舉證時限、提供反證的時限沒有作具體的規(guī)

47、定,在實踐中設定科學有效的舉證時限制度,有利于督促原、被告及時提供證據(jù),提高人民法院認證的準確性和審判效率。這也是行政訴訟解決糾紛的目的之一。在《司法解釋》第26條同時規(guī)定,“被告不提供或務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笔裁词钦斃碛?,這似乎給了行政機關一個申辯的機會,同時也賦予了法院審判人員的一種自由裁量權,而這自由裁量權若是行使的不好,那么該條前面的限制被告舉證時限的規(guī)定就會形同虛設。</p>

48、;<p>  3、無效證據(jù)的法律后果欠缺嚴厲,不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p><p>  程序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行為的步驟和手續(xù)的先后次序,它不僅是行政效率原則的保障制度,而且也是認定行政行為是否違法、證據(jù)是否合法的重要標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遵循調查取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決定這一基本次序是勿庸置疑的,所有形成于行政行為之后的證據(jù)都應確定為違法和無效證據(jù)。另外,在《司法解釋》第28條

49、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原告或第三人在起訴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和證據(jù)的,被告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補充相關證據(jù)。這樣規(guī)定表現(xiàn)出對行政程序價值的不尊重。當實體有悖于程序時,法律應對其作出否定的判斷。取證順序的違法性完全可以決定哪怕是客觀事實證據(jù)的違法性和無效性。而不應是“認定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那么寬容。這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護行政相對

50、人的合法權益。</p><p>  七、完善和健全我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有關建議</p><p>  1、合理分擔舉證責任</p><p>  為了提高訴訟效率,實現(xiàn)訴訟的目的,應確定由誰承擔舉證責任所造成的困難較小,并且能夠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就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作為原告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是原告的訴訟權利,不僅不應受到限制,而且應得到法律保障。在行政訴

51、訟法上規(guī)定原告的舉證責任,不僅是完成行政訴訟任務的客觀需要,而且也與原告本身的主客觀條件相符。例如,對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問題,被告所提供的證據(jù),往往只是行政處罰行為合法、合理的,而不會提供對原告有利的、可給予從輕處理的證據(jù)。這時,由原告對有利的情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是必要的,完全由被告承擔一切舉證責任對司法效率、司法公正都不利。在一些證據(jù)由被告承擔舉證會給被告造成巨大的困難、由原告提供則比較容易時,審判人員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由原告承擔

52、舉證責任,不僅和原告本身的主客觀條件相符,而且也是司法效率和司法正義的要求。</p><p>  2、明確舉證時限及法律后果</p><p>  在《司法解釋》第26條中規(guī)定,“被告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边@條規(guī)定中,假設了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jù)的法律后果。那么,反過來假設,是不是有正當理由,可以不受“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內提交證據(jù)”的限制

53、呢?因此,在《行政訴訟法》中,應明確被告行政機關有正當理由不能及時提供證據(jù)的情況下的另一個例外期限。對于原告的舉證也應明確一個時間限制,否則,原告無休止提供證據(jù),同樣使辦案周期延長。由于原告的舉證不僅涉及到對起訴成立的舉證,還涉及到對部分實體的舉證。因此,在對原告設立舉證期限時,既要考慮舉證的及時性,又要兼顧原告對實體舉證的困難性。對起訴成立的舉證,明確時限為原告申請起訴的同時。對實體的舉證,限于被告提出答辯后的一定時間。如果原告在申請

54、起訴時,不能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證據(jù),就要承擔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如果原告有反駁理由,在被告提出答辯后一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就可認定為已默認被告提供證據(jù)的合法性,原告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p><p>  3、加大無效舉證的法律后果</p><p>  按照行政處罰程序,應當先有證據(jù)后有行政行為,而且作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效證據(jù),必須由行政機關妥善登記、保管。如果在法律規(guī)定期限內還

55、未能提供的,那這具體行政行為及證據(jù)的合法性就應否定,直接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不是簡單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端痉ń忉尅返?8條中規(guī)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證據(jù)的的情況下,被告經法院準許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jù)。這條規(guī)定,過分超前地對被告訴訟期間補證的合法性給予肯定,無形中形成了一個不利于行政相對人權益保障和控制行政權的悖論。因此,當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反駁理由或

56、證據(jù)時,被告再從新補充的證據(jù)應視作無效證據(jù),必須承擔證據(jù)的違法性后果。</p><p>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制度,是行政訴訟中體現(xiàn)權力與權利平衡和審判權對行政權監(jiān)督控制作用的核心制度,科學設定原、被告舉證的認定規(guī)則,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直接關系到行政訴訟目的價值的實現(xiàn),這對于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走上依法治國的道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p><p><b>  引文注釋:</b&

57、gt;</p><p> ?。ㄗ?)萊奧。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4頁</p><p> ?。ㄗ?)萊奧。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4頁</p><p> ?。ㄗ?)高家偉 邵明 王萬華:《證據(jù)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66頁</p><p&g

58、t; ?。ㄗ?)高家偉 邵明 王萬華:《證據(jù)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66頁</p><p> ?。ㄗ?)呂立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4頁</p><p>  (注6)呂立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4頁</p><p> ?。ㄗ?)高家偉 邵明 王萬華:《證據(jù)

59、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68頁</p><p>  (注8)高家偉 邵明 王萬華:《證據(jù)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368頁</p><p> ?。ㄗ?)高家偉 邵明 王萬華:《證據(jù)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70頁</p><p><b>  參考文獻:</b><

60、/p><p>  1、呂立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版。</p><p>  2、高家偉 邵明 王萬華:《證據(jù)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p><p>  3、甘文:《行政訴訟證據(jù)司法解釋之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p><p>  4、萊奧。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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