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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目 錄</b></p><p><b> 引言4</b></p><p> 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5</p><p> ?。ㄒ唬┕救烁穹裾J制度的含義5</p><p> ?。ǘ┕救烁穹裾J制度的歷史沿革7</p><p> (
2、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理基礎9</p><p> 1.法人的有限責任的積極價值9</p><p> 2.法人有限責任的內(nèi)在要求10</p><p> 3.法益平衡要求的現(xiàn)實破壞與法人格否定11</p><p> ?。ǘ┕救烁穹裾J制度的必要性13</p><p> 1.確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保護債
3、權人利益的需要13</p><p> 2.確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貫徹法律上公平原則的需要14</p><p> 3.確立人格否認制度是制止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需要14</p><p> 三、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比較法考察和差異的研究15</p><p> (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比較法考察15</p><p&
4、gt; 1. 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15</p><p> 2.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17</p><p> (二) 兩大法系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差異19</p><p><b> 結束語20</b></p><p><b> 參考文獻21</b></p&
5、gt;<p>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理論基礎</p><p> 內(nèi)容摘要: 隨著商品經(jīng)濟的飛速發(fā)展,公司開始大規(guī)模的建立并發(fā)展起來,法人以其獨立的人格及其所賦予的獨立責任逐漸成為公司所普遍采取的組織形式,因而獨立人格成為了公司乃至法人制度的核心,以此為基石構建了完整的公司理論,獨立人格的建構反過來又促進了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然而獨立人格制度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它是奮發(fā)進取者的保護傘,另一方面它又是巧詐
6、舞弊者的護身符,因為一旦股東濫用了公司的獨立人格,足以掩飾公司背后股東的地位差別,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同時也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違背,由此一種新的公司制度應運而生,即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又稱“揭開公司面紗制度”。</p><p> 該制度首先在美國等英美法系的國家產(chǎn)生,并經(jīng)過數(shù)十年的發(fā)展為多數(shù)國家所接受,我國也在新修訂的《公司法》中引進了該制度,但由于該制度在我國的歷史相對較短,加上我國的法制環(huán)
7、境相對較為落后,所以該制度在我國的運行上仍然存在諸多的問題,這篇論文旨在在此背景下通過對該制度的歷史沿革,和國外學說的比較法研究,探究該制度的法理基礎,制度價值,為該制度在我國的完善提供可行性的建議.</p><p> 關鍵詞: 公司人格否認 法理基礎 制度價值 </p><p>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8、 society ,corporations were widely built and developed . Corporation with its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responsibility becoming a commonly adopted company form of organization, Thus independent character to become the
9、company's legal system, as well as the core of this as a cornerstone to build a complete theory of the firm。the construction of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 in turn,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d-oriented economy,
10、however, independe</p><p> Key words:denying company personality legal basis value </p><p><b> 引言</b></p><p> 法人獨立原則與有限責任原則作為現(xiàn)代企業(yè)法人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其立法意義是在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形成一種權利
11、與義務的均衡。當均衡被公司法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所打破時,應有一個法律規(guī)則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權益義務的均衡。由于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的情形復雜且相當隱蔽性強,新《公司法》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也只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因此,司法實踐中,審判機構只能根據(jù)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去判斷某一具體案情,做出個案的裁判。但由于我國地域經(jīng)濟發(fā)展的不平衡、審判人員自身法律素養(yǎng)的差距巨大,極易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錯誤適用該規(guī)則,或適用
12、標準不一致,導致同樣的案情但審判結果不一致。公司制度作為現(xiàn)代市場經(jīng)濟的基本規(guī)則之一,維護公司正常健康的運營,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平衡是公司領域立法、司法的目的所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規(guī)則作為保證公司合法運營的保障機制,需要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和規(guī)范。</p><p> 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p><p> (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含義</p><p&g
13、t;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源自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當公司被其背后的股東操縱以至于喪失了其獨立人格時,法院基于法人的本質和目的,就特定的案件中否認法人人格的存在,直接對公司法人背后的操縱人進行追究的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認實際上是對法人主體資格的否認,使其喪失法人的人格權利。它是法人人格的對立,是消滅法人創(chuàng)制。</p><p>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源于英美法,在英美法中又被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大陸法系的法
14、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在美國法院首倡之后,在判例中陸續(xù)得以確定的。德國稱其為“直索制度”,即在特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令債權人穿越法人的獨立人格,想起背后的股東直索,法院賦予債權人“直索權”。</p><p> 法人人格的否認實際上是對已經(jīng)喪失獨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狀態(tài)的一種揭示和確認,因此,喪失法人人格特性的社會組織使其程序上獲得了形式上的主體資格,該社會組織實際上也不是一個欺騙交易相對人的偽裝的法人“外殼”,自然不可能
15、換取社會對該法人組織的認可。這就是說,如果出資者一方面享有法人獨立人格所賦予的投資者的有限責任的交易安全保證,另一方面卻不足額出資或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濫用法人人格,那么,債權人就應當享有請求司法機關否認該法人人格,責令出資人對法人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的權利。因為既然出資者不愿足額出資或者放棄法人出資的財產(chǎn)所有權和經(jīng)營管理權,那么出資者也就不應當享有法人制度給他提供的僅負有有限責任的優(yōu)勢法律地位,即法人一旦喪失其獨立人格特性,法律就應當否
16、認已喪失獨立人格的法人的獨立民事主體資格,將原來法律賦予法人人格而給予出資人的諸如有限責任等優(yōu)越的法律地位重新歸還給債權人,是法人外殼背后的出資者以個人財產(chǎn)直接對債權人承擔清償債務責任。</p><p> 近年來 ,特別是去年公司法的修改 ,我國學者更加關注“公司人格否認 ”制度 ,并對其歷史淵源、法理基礎和適用條等問題基本達成共識 ,但對其稱謂 ,以持“公司人格否認”居多。 在此基礎上 ,通常認為 ,所謂“公
17、司人格否認 ”,“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利益 ,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 ,否認公司與其背后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 ,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負責 ,以實現(xiàn)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從此概念可以看出 ,“公司人格否認 ”僅在個案中否了公司法人人格 ,并基于此才能否認股東有限責任的適 ,這一概念給人的感覺似是只有先否認了公司人格 ,才能
18、認有限責任的適用 ,既然沒有徹底否認公司法人人格 ,為如此稱謂呢 ? 容易使人把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的適不恰當?shù)芈?lián)系在一起。究其原因 ,有人提出了四個原因:① 概念的辭不達意是因為翻譯時選詞不準; ② 在概和表達事實時 ,將事物的表象與本質顛倒 ,將手段和目的混淆; ③ “公司人格否認 ”適用的條件和范圍多屬公司人格生成條件之闕如; ④ 把股東有限</p><p> “公司人格否認 ”制度 ,直意的理解 ,只
19、能視為公司人格被否認的制度 ,易言之 ,應理解為公司失去法人人格的法律制度。很顯然 ,公司人格與法人人格的否認 ,當屬同出一脈 ,有關法人人格否認之基本原理 ,應當也同樣適用于公司人格之否認。在日、德等國的民法典中 ,關于法人人格之否認皆有著極為清楚的法律規(guī)定。如《日本民法典 》第 71條規(guī)定:“‘取消設立許可 ’法人進行其設立目的外的事業(yè) ,或者違反取得設立許可的條件 ,進行損害其他公益的行為時 ,主管官廳得取消其許可。” 由此可以看
20、出 ,該制度的實質內(nèi)涵無非是否定法人獨立受法律保護的主體資格 ,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謂的法人人格之否認。公司人格否認 ,人人格否認陣營中一支特殊的種類 ,它與一般法人人格否認之原理相同 ,其人格否認的過程皆非一揮而就之事。正如一般法人與公司法人人格之取得需要一個過程 ,存在設立程序一樣 ,該兩者的否認亦同樣存在一個清算過程。世界范圍內(nèi)的法人制度 ,皆普遍隨法人成立而賦予法人人格 ,同時 ,隨法人清算完畢而終結法人之人格。因此 ,公司人格及一
21、般法人人格之否認 ,皆非隨著否認決定之做出而即刻完成 ,惟有當依此否認決定而清</p><p> ?。ǘ┕救烁穹裾J制度的歷史沿革</p><p> 孟德斯鳩在其經(jīng)典著作《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jīng)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瓘氖挛锏男再|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睍r代前進的步伐使股東
22、有限責任登上了法律的舞臺,但同時又給社會帶來噩夢般的困擾。一些以股東有限責任為護身符的公司投資者,抽逃資本、無端分享利潤,甚至將公司財產(chǎn)經(jīng)?;焱趥€人名下,凡此種種,皆因沒有無限責任的追究后果,大行欺詐瞞騙之能事,的確給債權人利益帶來極大的損害。股東有限責任給社會道德帶來的巨大破壞,使人對其心存憂慮。法律必須就此加以防范。在現(xiàn)代公司法理念中,一方面人們充分地注重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價值,盡可能條件寬松地賦予投資者以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保護,
23、盡可能賦予更多的公司形態(tài)以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特征,盡可能在自由資本的理念下滿足投資者對于有限責任的法律要求;另一方面,人們也在盡量避免股東有限責任的不利影響,盡可能要求獲得有限責任保護的股東,與其公司保持界限分明的分離狀態(tài),盡可能約束獲得有限責任保護的股東,不去損害公司的獨立人格、獨立資產(chǎn)乃至獨立責任,盡可能限制股東憑借</p><p>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無疑對債權人利益是一種保障,意味著在必要的時候,法律可以
24、不理會公司的法人地位,而針對那些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人之具體行為決斷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梢哉f,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正是基于解決債權人利益和公司制度的需要而產(chǎn)生和發(fā)展的。所以,當這一法理自美國法院上世紀初首創(chuàng)以來,很快就為德、法、英等國所效法,并在實踐中有所發(fā)展或創(chuàng)新。例如德國的“責任貫徹”或“責任直索”理論,日本的“透視”理論等。如果說,法律觀念上從個人主義到團體主義的轉變對經(jīng)濟活動中承認社團的法律主體資格以及股東責任從無限到有限的發(fā)展
25、有直接影響的話,那么,透過公司面紗,對那些濫用團體人格獨立性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個人直索責任,作為對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制度的有益補充,不能不說是一種歷史的“回歸”,也即是用法律之權力來制衡權利之濫用。</p><p> 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理基礎和價值分析</p><p> ?。ㄒ唬┕救烁穹裾J制度的法理基礎</p><p> 1.法人的有限責任的積極價值&
26、lt;/p><p> 法人的有限責任,是指法人以其全部資產(chǎn)承擔清賠債務的責任,在法人的資產(chǎn)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但法人的債權人仍是不得請求公司的股東承擔超過其出資義務的責任。由此可見,“有限”的含義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針對法人而言的,而是針對股東而言的,它不是意味著清償債務的財產(chǎn)的有限性、特定性,而意味著責任的不可轉換性,股東責任的受限制性。</p><p> 從歷史上看,有限責任制的產(chǎn)生曾
27、為公司在社會經(jīng)濟生活中發(fā)揮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基礎,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動了投資的增長和資本的積累。在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制度也居于“核心地位”,并被一些學者稱為公司法的傳統(tǒng)的奠基石,公司法的許多規(guī)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有限責任制度決定的。所以,按照一般的理解,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主要內(nèi)容乃是有限責任制度。</p><p>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法人有限責任制度的設計極大地鼓舞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成為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的有力的
28、法律工具,它具有幾個方面的價值:減少和移轉風險、鼓勵投資、促使所有權和經(jīng)營權的分離、增進了市場交易、減少了交易費用等。</p><p> 2.法人有限責任的內(nèi)在要求</p><p> 從法人制度設立的宗旨和人們遵守法人法律善用法人格的角度來看,法人實在說是比較充分和易于在現(xiàn)實生活中把握的。但是,當法人格被濫用而社會需要揭開公司面紗時,法人實在說無能為力了,法人擬制說則可擔此重任。<
29、;/p><p> 如前所述,社會團體是先于法人而存在的,國家基于社會的需要在法律上規(guī)定了某些團體構成法人的條件、法人的能力行為和責任承擔。因此,法人只是一種實現(xiàn)經(jīng)濟目標的合法工具。也就是說,法人、有限責任法人作為法律擬制的產(chǎn)物,平衡了法人、股東與債權人、社會公眾的選擇。這種平衡的選擇是建立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正義的基礎上的,并不是只追求一方的利益而擯棄另一方的利益。這就要求在滿足立法目標,追求既定法效的法技術操作過程
30、中,必須進行法益平衡,對張揚的利益方設定必要的條件要求,以保護可能受到損害的另一利益方的權利。法人格是以合法目的的使用為條件而被認定的特權,法人格違反正義而被惡用時,就會喪失其存在的依據(jù)。</p><p> 實踐中,法人活動的完成必需借助個人之力,最終要以具體人的行為來承擔,即實際上被交給一定的個人去實現(xiàn)。那為什么把這些由個人方可實現(xiàn)的權利和義務,說成是法人的權利和義務呢?為什么身為法人成員的自然人的人格與法人
31、格相互獨立呢?</p><p> 從個人到團體的演化所經(jīng)歷的自然人、合伙、非法人團體、無限責任法人、有限責任法人的過程來看,是一個法律技術主宰的逐漸強化的“分與合”的過程,而這一過程中始終包含著法律擬制技術的目標、法效、需平衡的法益、擬制條件要求等內(nèi)容。</p><p> “分”的強化:個人作為團體外自然人的目的與個人作為團體的投資人的目的之分離;個人未投資于團體的財產(chǎn)與個人投資于團體
32、的財產(chǎn)之分離;個人不作為團體機關成員時的意思與個人作為團體機關成員時的意思之分離;個人不作為團體機關成員時的行為與個人作為團體機關成員時的行為之分離;個人不作為團體機關成員時的責任與個人作為團體機關成員時的責任之分離?!胺帧钡膹娀沟帽径际莻€人做出的和個人有關的目的、財產(chǎn)、意思、行為、責任,根據(jù)個人與團體的關系 一分為二 。</p><p> “合”的強化:個人作為團體的投資人的目的與團體目的之統(tǒng)一;個人投資于
33、團體的財產(chǎn)與團體財產(chǎn)之統(tǒng)一;個人作為團體機關成員時的意思與團體的意思之統(tǒng)一;個人作為團體機關成員時的行為與團體的行為之統(tǒng)一;個人作為團體機關成員時的責任與團體的責任之統(tǒng)一?!昂稀钡膹娀沟糜蓚€人作為團體的人做出的和團體有關的目的、財產(chǎn)、意思、行為、責任與團體的“合二為一”。</p><p> 當“分”與“合”全面完成時,團體便獲得了獨立的人格,成為法律上認可的法人,法人以獨立的主體地位與自然人并列成為民事關系的
34、兩大主體,而責任方面的獨立是有限責任法人制度的核心目標法效,是減少和移轉風險、鼓勵投資、刺激經(jīng)濟發(fā)展的立法追求。有限責任形成為法人的面紗,它把法人與其出資人分開,并保護出資人免受債權人的直接追索。</p><p> 3.法益平衡要求的現(xiàn)實破壞與法人格否定</p><p> 我們也應該看到,目的、財產(chǎn)、意思、行為四個方面的“分”與“合”,乃是責任方面的“分”與“合”的前提和基礎,這是設立
35、有限責任法人制度進行法益平衡的必然要求,也是法人格存在的前提和基礎,這種要求不僅是對有限責任法人成立之時而且是對有限責任法人運行直至消滅之際。如果達不到目的、財產(chǎn)、意思、行為等方面的真正全面的“分”與“合”,去追求責任方面的“分”與“合” ,則構成對法人格的濫用。</p><p> 但是,這種法益平衡的要求是應然法層面上的,在實然法層面上卻不可能較容易地得到全面的滿足。所以,在實際立法中,有限責任法人成立時的法
36、定要件:須有章程,須有獨立的必要財產(chǎn)須有機關,須依法設立有限責任法人成立后運行的法定要件:法人的目的限制,資本三原則,人事、財務制度完備,企業(yè)年檢;有限責任法人消滅時法定要件:公告、清算。這些要件部分地形式地靜態(tài)地滿足了目的、財產(chǎn)、意思、行為等方面的“分”與“合” ,卻不能在現(xiàn)實生活中真正杜絕大量出現(xiàn)了下述的不完全的或假的目的、財產(chǎn)、意思行為等方面的“分”與“合”即不能避免法人格的濫用:Ⅰ.名為有限公司實為個人出資、個人經(jīng)營的個人獨資企
37、業(yè)公司。Ⅱ.股東設立公司時股東虛假出資或不足出資,或成立后抽逃出資;或注冊資本雖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其經(jīng)營規(guī)模遠遠超過了經(jīng)濟能力,使股東在有限責任的保護下,將交易風險過分分擔給交易對方。Ⅲ.為逃避債務,公司利用公司財產(chǎn)成立一個或幾個新公司,將公司的資金、財產(chǎn)轉移到新公司,讓公司空殼運轉,使公司的債務無法履行或執(zhí)行。Ⅳ.公司沒有經(jīng)營自主權,母公司或股東未按法定方式行使權利,過分干預或操縱公司的具體經(jīng)營活動,使公司喪失其獨立人格。Ⅴ.</
38、p><p> 也正是因為實然法時效與應然法要求的這些差距,還造成了當前學術界和實務部門對傳統(tǒng)的法人的目的限制、資本三原則、企業(yè)年檢等做法的質疑,甚至對有限責任法人制度的價值的懷疑。根據(jù)許多學者的觀點,現(xiàn)在法律的目標不是鼓勵過度的風險投資和聚集資本,而是如何完善投資環(huán)境、創(chuàng)建公平競爭的市場。因此,需要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而有限責任制度恰好在保護債權人方面是薄弱的,這是該制度的缺陷。但這一缺陷是可以通過一些配套措施的完
39、善從而加以彌補,而不能因噎廢食,據(jù)此廢除有限責任制度。</p><p> 我們應該看到,法人畢竟是法律擬制的產(chǎn)物,濫用法人格的是站在法人背后的個人,當法學家擬制法人、有限責任法人的條件要求被破壞時,我們一方面要調整實然法、另一方面要根據(jù)應然法的法益平衡的要求追究濫用法人格的個人的責任。這也就是否認法人格原則的歷史使命。從表象上看,否認法人格就是否認法人制度,因為法人的產(chǎn)生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為標志的,但法人格否
40、認恰恰從反面證明了法人制度的法人特性,因為沒有獨立的人格也就不存在否認的問題,否認法人格只是對法人特征的彰顯。</p><p> 法人實在說印證了“分”與“合”的結果,但難于闡明這個法律技術主宰的“分”與“合”的過程,惟有再持起法人擬制說的手術刀,方能對此過程進行剖析、方能對法人這個法技術產(chǎn)物進行機理的解析。這也就是為什么在簡單接受法人實在說的我國普遍對法人格否定論不解和困惑的根本原因。</p>
41、<p> ?。ǘ┕救烁穹裾J制度的必要性</p><p> 1.確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p><p> 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設計本身,對債權人有失公正。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與其承擔的風險不對等,而債權人作為公司重要的外部利害關系人,通常無權介入公司內(nèi)部的管理過程,又無法支付獲得公司信息的高昂費用,缺乏保護自己的有效手段。契約債權人雖然可以事
42、先通過協(xié)議限定公司行為或設定擔保,但這又會增加交易談判成本,不符合現(xiàn)代交易活動快捷﹑迅速之要求。至于非自愿債權人,更是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制度的最大犧牲品,他們與公司之交往,既無討價還價之機會,又無采取積極保護措施的能力。特別是在公司為追求高利潤從事極度冒險事業(yè)或資本不足空殼經(jīng)營時,往往使公司股東獲得豐厚的利潤而損失卻轉嫁給社會公眾,使公司侵權行為之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補償,甚至使侵權行為法都失去作用。可見,公司法人人格獨立——有
43、限責任制度注意了對股東的保護,卻對債權人有失公正。股東尤其是大股東據(jù)其所擁有的股東權對公司擁有了實際控制能力。比如,公司的股東利用其在公司的優(yōu)勢地位,發(fā)展“資本多數(shù)決”﹙即股份多數(shù)決定或資本份額多數(shù)決定﹚的弊害,將自己的意思作為公司的意思,使公司根據(jù)股東的指令開展經(jīng)營活動,公司少數(shù)股東或控制股東的意圖不可避免</p><p> 2.確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貫徹法律上公平原則的需要</p><p
44、>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的價值目標。在公司的經(jīng)濟活動中,與公司關系最為密切的兩類利益群體就是公司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因此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許多具體規(guī)范都體現(xiàn)著謀求公司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利益平衡這一公平理念。股東為減少投資風險,降低交易成本,實現(xiàn)經(jīng)濟利益的最大化,便會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控制或操縱公司,將風險經(jīng)營所產(chǎn)生的成本轉嫁給債權人,甚至采取空殼經(jīng)營、資本不足、抽逃資金等方式欺詐債權人,而當其因逃避法律
45、或契約義務受到法律追究時,往往又主張只承擔出資額以內(nèi)的有限責任,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正是基于解決上述問題的需要而產(chǎn)生和發(fā)展起來的,它通過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直索公司背后股東的責任,使公司獨立人格的不合目的性得到有效地糾正,同時又可以使因此受到利益損害的債權人獲得最大的有效補償,從而使失衡的公司利益關系體系得以矯正,法律的公平原則得以真正貫徹。</p><p> 3.確立人格否認制
46、度是制止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需要</p><p>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運行過程為股東特別是控制股東謀求法外利益。公司具有獨立人格是法律抽象的結果,現(xiàn)實中的公司在經(jīng)濟上不可能獨立于股東,其運營還是要靠人來實現(xiàn),公司總是直接或間接地根據(jù)控制股東的指令開展經(jīng)營活動,公司少數(shù)股東或控制股東的個人意圖因此不可避免地滲入公司行為之中??刂乒蓶|在強勁有力的經(jīng)濟理性支配下,利用其事實上的控制力量,可能迫使公司犧牲自身
47、利益,從事有利于控制股東的不正當交易;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從事各種欺詐行為,規(guī)避公法義務,為自己牟取非法所得;還可能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從事隱匿財產(chǎn)、逃避清償債務的責任等行為。公司的獨立人格往往成為規(guī)避侵權責任的工具。隨著現(xiàn)代工業(yè)的發(fā)展,不但出現(xiàn)了高度危險來源,而且產(chǎn)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日益普遍,任何不特定的當事人均可能因此種侵權行為遭受損害,成為“非自愿債權人”,他們在與公司間的交易中往往沒有討價還價之機會,采取積極措施保護自己的
48、利益。在公司侵權場合,有限責任制度常常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額賠償,外化了一部分因公司的冒險行為造成的損失。這樣公司及其股東從公司的冒險行為中獲益,但卻將損失轉嫁到受害人和社會身上,這種轉嫁損失的能力促</p><p>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并非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它僅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一種補充。該制度的實質是“在股東筑就的有限責任的圍墻上鑿一個孔,以窺探其背后股東的欺詐或犯罪,它并非否認人格的整個推倒,而
49、是在籬笆上撕開一個口,這是公司人格否認的實質意義”。 </p><p> 三、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比較法考察和差異的研究</p><p> (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比較法考察</p><p> 1. 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p><p> 美國是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最早的國家,也是適用該制度處理此類案件最多的國家,他們關于
50、該制度得以適用的各種學說主要有:①代理說,是指公司的設立和存續(xù)完全依附于股東的指令,公司只是以股東的代理人身份存在的一種“外殼公司”,此時應揭開公司的面紗。②工具說,是指當公司已成為股東或控制參與方的“工具”時,公司的面紗將被揭開,由股東或控制參與方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責任。③企業(yè)整體說,是指設立若干公司經(jīng)營同一事業(yè),或者所設立的若干公司之間存在著業(yè)務及利益等方面的一致性,這些公司的設置目的只是為了逃避可能發(fā)生的契約責任或侵權賠償責任,此
51、時,法院將無視各個公司法律主體的獨立性,將這些公司視為一個企業(yè)實體來追究企業(yè)整體責任。④另一個自我說是指一公司完全為另一公司的利益而存在,則該公司的存在應被認為是另一個公司的“另一個自我”。如果承認其為各自獨立的實體,則將支持詐欺并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此時公司的面紗將要被揭開。實際上此說與工具說并無本質區(qū)別。美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形成和發(fā)展大約分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世紀末到1910年這段時間,美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判例集中于三種
52、類型:一是利用公司形式規(guī)避法律義</p><p> 還沒有完全形成揭開公司面紗的理論。第二階段為“形骸化論”(工具理論)的時期。為解決適用這一制度混亂問題,對照公司董事,從業(yè)人員及支配股東的忠實義務,開始有意識地集中在公司債權人與公司支配股東利益的調整方面,以保護債權人。同時,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時,不僅強調是否有詐欺、濫用、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而且特別注重是否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是否將公司作為一種“工具”
53、(instrumentality)。第三階段從1939年開始,主要標志為美國法院在審理“泰勒訴標準石油電氣公司”一案中創(chuàng)立了“深石原則”。這一原則主要針對母子公司中,母公司在對子公司出資不足的情況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能否獲得清償以及清償順序問題。這一原則的確立,對解決公司集團中母子公司之間以及母子公司各自債權人的利益關系很有意義,也有利于制止控制公司濫用從屬公司的控制權利。除判例外,美國公司法也作出相應的規(guī)定。美國標準公司法第6章第
54、22條第1款規(guī)定:“對公司股票的購買人,就其所購股票而言除了付清價金外,不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承擔任何責任?!钡?款規(guī)定:“除非在公司組織章程中另有規(guī)定,公司的股東并不對公司的活動或債務承擔個人的責任</p><p> 美國關于揭開公司面紗的各種學說一般也為英國學者所接受。在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實踐中,英國的特色之處在于以成文法的形式對一些濫用法人人格的行為做出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以免濫用司法審判權。英國的成
55、文法為其他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以制定法形式構建“否認公司人格”制度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立法范例。英國公司法規(guī)定可以揭開公司面紗的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①關于股東法定人數(shù)的規(guī)定。根據(jù)公司法第24條的要求,如果一公司在股東少于法定人數(shù)的情況下持續(xù)營業(yè)超過6個月,任何一個公司成員在知道上述情況下于6個月后繼續(xù)參加營業(yè),則必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②關于詐欺交易的規(guī)定。公司從事欺詐或非法的交易的規(guī)定,散見于1985年公司法第45
56、8條、1986年破產(chǎn)法第213-215條、第332條等。根據(jù)這些規(guī)定當一公司解散、清算時,如發(fā)現(xiàn)該司實施了有意詐欺其債權人的業(yè)務活動,或雖無詐欺之意圖,但實施了非法的行為,如子公司執(zhí)行母公司之非法指令等,法院可應清算人、債權人或其他關系人的請求,以適當?shù)姆绞脚辛顚嵤┻@種欺詐交易行為的積極股東承擔對公司資產(chǎn)進行資助的責任,以防止公司資產(chǎn)因公司欺詐之交易行為而受損時</p><p> 2.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人格否認
57、制度</p><p> 在德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被稱作“直索”(Durchgriff)責任,即在特定場合下法人在法律上的獨立性被排除,或假設其獨立人格不存在,法院可允許債權人穿越作為債務人的公司獨立人格,直索公司背后的股東,由其承擔責任,并把“直索權”視為債權人的一項權利。該理論形成于1920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時期。1920年6月22日,德國最高法院在審判中首次無視公司的獨立人格,將單獨股東與公司視為一
58、體,開創(chuàng)了德國“透視理論”之先河。關于此項制度的學說有三種:①濫用說。此說認為,當濫用公司法人的法律性質,背離了法人制度的目的以規(guī)避法律、違反契約或侵害第三人利益時,應當“直索”股東的責任。②法規(guī)定適用說。此說認為,公司人格獨立和有限責任制度是人為創(chuàng)立的法律制度,公司只有規(guī)范地適用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其人格才能被尊重;如果公司未履行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就是濫用公司法人格,可以適用公司法的規(guī)定,來制裁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③分
59、離說。公司人格和公司成員的人格相互獨立,表現(xiàn)為公司財產(chǎn)與公司成員財產(chǎn)相互分離,此說認為當公司股東不是公司董事時,應負有不對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構成重大影響的謹慎義務。否則即違反</p><p> 日本于20世紀50年代引進了美國判例法上關于法人人格否認的法理,地方法院則遲至60年代開始在判例中引用這一法理。然而,日本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學理上的研究主要受德國學說的影響。關于此項制度適用范圍的學說有三種:①中義說。強調此
60、項制度適用于兩種場合,一是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場合,二是為回避法律的適用而濫用法人人格的場合。②廣義說。認為該制度的適用除包括中義說的兩種情況外,還包括間接地侵害了社團法規(guī)目的場合和當事人不具備法律上的資格而以事實上的另一人存在的場合。③狹義說。僅指法人人格濫用的場合。以上三種學說,狹義說實際上是對此項制度適用范圍的概括,中義說則將其細化為兩種場合,而廣義說中又多出來的兩種場合與中義說中提到的場合實際上是有重疊的。中義說是日本學者所說的“公
61、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關于其適用范圍問題的通說。此后,日本又接受了美國揭開公司面紗的一些理論,將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適用擴展到股東自己的業(yè)務與財產(chǎn)和公司的業(yè)務與財產(chǎn)事實上的混同的場合。</p><p> (二) 兩大法系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差異</p><p> 通過上述國家對公司人格否認適用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各國對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的適用都以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為基礎。是一種事后
62、救濟而非事前預設。在英美法系國家,其判例確認的適用范圍較為寬泛,若公司法人格被用于妨害公共利益等不法目的時,都對公司法人格予以漠視。反觀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其適用范圍相對狹小,且傾向于盡量限定和縮小公司法人格否認的適用范圍。同時,大陸法系國家強調理論體系的完備性與邏輯性,注重成文法,強調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要以成文法上的禁止權利濫用、誠實信用等原則的類推適用作為依據(jù),力圖將該法理的適用類型化,認為凡能用契約條款或侵權等現(xiàn)行法規(guī)對
63、當前事案做出恰當解決的,就不應考慮適用該法理。英美法系國家則將維護公平正義的理念作為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在法理上的依據(jù),不囿于固定的模式。參照德國的相關立法,我國關于公司法人格否認的通說與之相同,均建立在法人實在說的基礎上,這就在理論上限制了公司法人格否認的適用范圍。</p><p> 因此,應該在適用該制度時嚴格限制適用范圍,以維護整個法人制度的的穩(wěn)定狀態(tài)。實踐中公司股東的濫用行為多樣且隱蔽,只有英國的公司法和
64、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對濫用行為加以明確規(guī)定。其他各國都本著公平正義的理念、依據(jù)誠實信用等一般條款判斷具體案情,使公司法人格否認表現(xiàn)出靈活的適用性。此外,雖然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己被各國普遍認可,但在適用時各國法院都采取較為謹慎的態(tài)度,在維護法人格獨立的基礎之上,將其視為一種例外。認為若相關的實定法能夠規(guī)制股東的濫用行為,彌補受到侵害的債權人,就不必適用。我國公司法中有關資本構成的“資本三原則”,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法人格否認的作
65、用,因此可參照他國做法依據(jù)實定法救濟受損的當事人,將公司法人格否認的適用作為一種例外補充。</p><p><b> 結束語</b></p><p> 從制度的歷史脈絡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源遠流長;從理論的發(fā)展趨勢看,公司人格否認理論研究方興未艾。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具有獨特的法律價值,對完善公司有限責任制度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它因公司法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實
66、踐中所引起的價值背離和利益失衡所引起,不是對公司法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徹底否定,而是作為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一項例外原則而存在。與有限責任制度相比,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仍顯稚嫩,但也彰顯出強大的生命力。他對于公司特別是一人公司股東濫用法人格的規(guī)制,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最新修訂的《公司法》對我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予以確立,這必將在司法實踐中發(fā)揮重要的作用,解決我國嚴重的公司法人格濫用問題。</p><p>
67、 但是,一種法律制度的建立,不能依靠簡單的移植,在引進一種法律制度之</p><p> 前,必須有這種制度生長、發(fā)育的土壤,否則,不是導致其水土不服而死亡,就</p><p> 是導致“橘生淮南則為橘,橘生淮北則生積”后果的發(fā)生。我國關于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建構和實踐操作尚有許多問題需進一步探討,司法審判基本屬于空白,因此我國司法界和立法界也應進一步加強對該制度的研究與探索,使該法律制
68、度的適用更加符合國情,保障我國公司組織的穩(wěn)定、協(xié)調發(fā)展,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健康發(fā)展。</p><p><b> 參考文獻</b></p><p><b> 一、著作類</b></p><p> 1.梁慧星. 《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p> 2.朱慈蘊. 《公司人格
69、否認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p> 3.王利明.《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的若干問題》.政法論壇 .1994 ,3 (30 )</p><p> 4.范健 ,趙敏.《論公司法中的嚴格責任制度》.中國法學 ,1995 ,4 21</p><p> 5.范健.《商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p><p> 6.石
70、少俠.《公司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p><p> 7.趙旭東.《公司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p><p> 8.江平:《法人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p><p> 9.卞耀武:《法國公司法規(guī)范》[M].李萍譯.北京法律出版社</p><p> 10.虞正平:《股東有限責任》
71、[M].北京法律出版社</p><p> 11.潘勤:《美國法學界就股東的有限責任問題的討論》,載于《法學研究動態(tài)》,1993年第二期</p><p> 12.張國平:《公司法律制度》,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頁</p><p> 13.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p>&l
72、t;b> 二、論文類</b></p><p> 張付成:“公司人格否認辨析”,載于《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2006年第6期</p><p> 朱宏偉,王淼杰:“法人人格否認探討”,載于《中國科技信息》2005年第10期</p><p> 劉曉峰:“論公司法人人格”,載于《法制與社會》2006年第1期</p><p&g
73、t; 李文祥,付國華:“論我國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載于《法學論壇》2004年第5期</p><p> 張晨陽:“比較法視野下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及對我國的影響”,中國全文期刊數(shù)據(jù)庫</p><p> 金劍鋒:《公司人格否認理論及其在我國的實踐》,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2期。</p><p> 余暉:《論法人人格否認》,載《江西師范大學學報》,1998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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