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期救濟制度比較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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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從有效成立至合同覆行期限屆至前(合同中期)出現(xiàn)一方不履行(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的情況時,法律應如何對受害方予以救濟?目前,各國的主要做法有兩種:一是英美法系國家的預期違約制度;二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不安抗辯權制度及合同解除制度.而中國合同法則同時規(guī)定有兩種制度,那么,為什么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一種制度能夠解決的問題,中國卻規(guī)定了兩種制度呢?這兩種制度能否并存以及究竟該適用哪種制度呢?文章共分為五部分.首先考察了英美法系、大陸法系

2、國家合同中期救濟制度的歷史溯源.英美法系國家采用預期違約制度,大陸法系國家采用不安抗辯權制度.通過考察分析預期違約制度和不安抗辯權制度的淵源、性質(zhì)、形式、后果、功能,兩制度源于不同的法律傳統(tǒng),各有其存在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背景.接著文章考察和比較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合同中期救濟制度的具體規(guī)定.英國與美國法雖都規(guī)定有預期違約制度,但具體規(guī)定存在著差異.同時比較了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及中國臺灣民法典的具體規(guī)定.并對兩制度在適用范圍、適

3、用事由、適用的前提條件、救濟方法、構成要件等方面進行了比較分析.文章的第三部分從法律價值的角度剖析了預期違約制度與不安抗辯權制度.通過比較分析兩大制度的產(chǎn)生背景、具體規(guī)定、適用范圍、法律價值,在理論上論證了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制度可以并存,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作者的理論設計.同時,中國合同法具體規(guī)定的立法實踐也證明了兩制度的可并存性.最后,針對中國的具體情況,認為拒絕履行(明示預期違約)適用預期違約制度,履行不能(默示預期違約)適用不安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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