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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淺議行政訴訟中的有限調解制度</p><p> O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p><p> in the mediation of the limited</p><p> 系 名: 人文科學系 </p><p> 專業(yè)班
2、級: 法經09 </p><p> 學生姓名: </p><p> 學 號: </p><p> 指導教師姓名: </p><p> 指導教師職稱: &l
3、t;/p><p> 2011 年 12 月</p><p><b> 目 錄</b></p><p><b> 引 言2</b></p><p> 第一章 行政訴訟有限調解含義2</p><p> 第二章 建立行政訴訟有限調解制度的可行性3</p&
4、gt;<p> 2.1 當事人的行政訴訟地位平等為有限調解制度奠定了基礎3</p><p> 2.2 當事人亨有處分權是進行調解的前提3</p><p> 2.3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調解的要件之一4</p><p> 2.4 我國調解制度有悠久的傳統(tǒng)文化基礎4</p><p> 第三章 對構建我國行政訴訟有限調解
5、制度的設想5</p><p> 3.1 適用范圍5</p><p> 3.2 調解的程序5</p><p> 3.2.1調解的啟動5</p><p> 3.2.2 調解的階段6</p><p> 3.2.3 調解的次數(shù)與時限6</p><p> 3.2.4 調解應當公開進
6、行6</p><p> 3.3 調解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6</p><p><b> 結 論6</b></p><p><b> 致 謝7</b></p><p><b> 參考文獻8</b></p><p> 淺議行政訴訟中的有限調解
7、制度</p><p> 專業(yè)班級:法經09 學生姓名: </p><p> 指導教師: 職 稱:講 師</p><p> 摘要 作為我國司法活動一大傳統(tǒng)的調解制度,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自訴案件中運用得相對比較成熟,對迅速平息訟爭、提高辦案效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在我國的行政訴訟領域,卻因為一直強調“公權力不可處分”而禁止運用調解方式解決
8、行政案件。因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有著本質的區(qū)別,所以,行政訴訟借鑒民事訴訟的調解制度建立的應當是有限調解制度。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享有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權,這使得有限調解制度的建立有了可能。</p><p> 關鍵詞 行政訴訟 調解制度 必要性 可行性</p><p> O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in the med
9、iation of the limited</p><p> Abstract China's judicial activities as a major traditional mediation system, in civil and criminal use of a private prosecution cases are relatively mature and settled qui
10、ckly訟爭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handling cases and played a great role, but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China, but since has been emphasis on "public authority can not be disciplined," prohi
11、bit the use of mediation and settlement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A result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nd civil acti</p><p> Key words The need for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the feasibility of med
12、iation</p><p><b> 引 言</b></p><p> 一方面,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边@一原則建立在“行政機關沒有對國家權力的處分權”的理論基礎之上;另一方面,由于社會生活的紛繁復雜性和快速變動性,現(xiàn)代行政法均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種法定職權的范圍內和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社
13、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政機關依法享有相應的處分權。筆者結合我國行政審判實踐,運用行政法學、訴訟法學等學科理論,將要闡明的觀點是,行政機關的職權是法定的,不能自由處分法律賦予的確定性行政職權,能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與行政相對人處分權達成合意,即有限調解制度。</p><p> 第一章 行政訴訟有限調解含義</p><p> 良好的調解機制不僅有利于解決糾紛、增強團結、提高辦案效率,而且有利
14、于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和法院的負擔,增強當事人的法制觀念,預防和減少訴訟。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經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xù)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法院可不必對糾紛作出裁判而遷行結案。</p><p> 傳統(tǒng)訴訟中的調解,通常是指在法官的主持指導下.使當事人各方對糾紛的解決達成合意的一系列訴訟活動。鑒于行政訴訟與傳統(tǒng)民事訴訟有本質的區(qū)別,如果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當然不能照搬民事訴訟中的調解,而應充分考慮行政訴訟的特點,賦予行政訴訟中的
15、調解原則特定的內涵。行政訴訟作為司法權對行政權的一種監(jiān)督形式,其啟動基于原告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法院對原告的起訴依法受理后,整個訴訟活動要緊緊圍繞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的對象具有唯一性,只能針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結果也具有相對的確定性,法院經過依法審查,只能按照法律確定形式,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維持、撤銷、有限變更、確認違法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因此,如果允許調解,焦點必然也集中在被訴具體行政
16、行為是否合法上。而傳統(tǒng)民事調解的實質在于當事人各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適當放棄自己的權益,從而達成合意,終結訴訟。但在行政訴訟中,情況則有所不同,如果由法官主持調解,通常原告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愿放棄或處分自己的權益,而被告的職權是法定的,其中包含著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被告只能依法行使職權的義務(行政機關所依據(jù)的職權性規(guī)范,既是</p><p> 行政訴訟有限調解制度因其特殊性,有別于民事、刑事調解制度。主要表現(xiàn)在:
17、1、由于涉及到公權力的處分,因此,人民法院在調解過程中,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2、被告對其處分的權利必須具有法定職權,且只能在法定權限范圍內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3、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適用調解,只有對涉及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公權力較弱的案件、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等才能適用調解;4、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完全合法合理,一般不宜調解。</p><p> 第二章 建立行政訴訟有限調解制度的可行性</p&g
18、t;<p> 我國在調解方面是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tǒng)的國家,從法理基礎上進行分析,在行政訴訟中引入調解制度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就行政案件審理實踐來看也具備了引入調解制度的基礎。</p><p> 2.1 當事人的行政訴訟地位平等為有限調解制度奠定了基礎</p><p> 行政訴訟法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這是我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項基本原則,貫穿
19、于行政訴訟活動的各個方面和整個過程之中。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一方是行政主體,它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是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管理者,擁有單方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另一方是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他們是管理與被管理者,負有服從國家行政管理的義務。雙方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在行政訴訟中,相對人和行政主體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同時結合行政法律關系的特點,行政訴訟法進而還給行政機關
20、設定了較多的義務(如舉證責任的分配)。這些規(guī)定為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調解程序,行使處分權利,提供理論基礎和制度的支持。</p><p> 2.2 當事人亨有處分權是進行調解的前提</p><p> “處分”這個詞,在行政法上,是作為行政行為的同義詞來使用的。與此同時,在私法上是在如下意義上來使用處分概念的,即“處分”是指放棄、委托和負擔直接權利,或者變更其他權利內容意思表示。行政相對人的
21、權利是屬于個人的權利,他們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違反法律義務性規(guī)范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處分,因而能基于其意思自治予以放棄:行政權是國家公權,不屬于行政主體所有,根據(jù)職權法定原理,行政主體的所有權力都應當由法律予以創(chuàng)設和規(guī)定,非依法律取得的權力都應當被推定為無權,非依法律規(guī)定行使的權力應推定為無效。那么,如何理解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
22、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據(jù)此可見,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改變以下內容: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jù)的;改變原其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guī)范依據(jù)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而行政機關的這種改變行為增減了相對人的權益,進而影響行政訴訟的進程,由上可見行政主體不僅在行政程序中,在行政訴訟中依法也亨有一定的改變權,這不僅</p><p> 2.3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調
23、解的要件之一</p><p> 行政自由載量權是指“法律法規(guī)通過概括性的授權,使行政機關可就職權范圍的事項自由判斷作出適當處理的權力。”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選擇的自由裁量權;法律適用條件確認上的自由裁量權;行為程序選擇上的自由裁量權;法律原則下的自由裁量權。行政主體在上述四種情況下具有在合理的范圍內考慮合適的社會成本的條件下作出計步和妥協(xié)
24、的空間和余地,同一事件的處理結果可以是多樣的。也有學者將行政機關在法定條件下亨有自由裁量權作為設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理論基礎。逗此外,這一原理也符合行政程序的靈活性特征,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雖然是特定的,但法律同時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時所選擇的處理方式則具有多樣性,很多情況下,對于一種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對于此種處理方式管理相對人可能因不能接受而提起行政訴訟,而對另一種處理方式卻可能欣然接受,這就意味著行政行
25、為的作出依法具有選擇性。行政訴訟的調解可能僅僅是一種選擇過程,而并不必然導致行政機關放棄或處分法定職權,也不會必然存在侵犯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情況。因此.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實際</p><p> 2.4 我國調解制度有悠久的傳統(tǒng)文化基礎</p><p> 任何一種文化其產生、形成、發(fā)展都需要社會歷史條件和地域條件,都依賴十本民族自身的生存和發(fā)展的特定土壤。正是因為這些不同的滋生土壤形
26、成了千差萬別的法律文化類型和法律心理。自古代至現(xiàn)今,調解在中國一直有著廣泛的適用,西方學者把中國的調解稱之為“東方經驗”。自然,這種現(xiàn)象同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密切相關。西方的法律文化孕育了以訴訟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和觀念,而在中國古代卻形成了以調解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和觀念。中國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格局,使得官吏的廉潔性影響了司法的公正,也影響著人們對于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信任程度。在傳統(tǒng)社會中,法律僅被視為一種抑制私欲、消滅爭訟的工具,而從不被認
27、為是維護個人權利、解決糾紛的手段。而這一點也注定了無論從統(tǒng)治者的角度,還是從百姓的角度而言,正確的法律意識都無以形成。此外,在文化解釋的傳統(tǒng)中,調解不僅僅是一種糾紛解決的方式,還在于這種糾紛解決制度的安排體現(xiàn)了一種關于社會秩序的安排,也體現(xiàn)了一種特殊文化價值的趨向。中國傳統(tǒng)文化崇尚“天人合一”的哲學宇宙觀,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和合文化”?!疤烊撕弦弧?、“無訟”、“重義輕利”、“德主刑輔”等所有傳統(tǒng)文化都表明一個立場,即“理想的社</
28、p><p> 第三章 對構建我國行政訴訟有限調解制度的設想</p><p> 任何一種訴訟程序的設計都應服務于訴訟的目的,脫離立法目的和精神的程序設計,必然會影響立法目的。在行政訴訟中建立調解制度,雖然不能照抄照搬民事訴訟的調解程序,但其基本理論、原則和內容則可以吸收和借鑒。調解的基本特征在于調解活動的組織者和指導者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志.使當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參與調解過程,在互相理解和
29、禮讓的基礎上,對處理結果達成共識,使糾紛得到解決。</p><p> 調解制度引入行政訴訟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p><p> 1、避免久調不決。行政訴訟的目的是通過司法的手段監(jiān)督依法行政,懲治違法行政,從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引入一調解制度就是為了更好更快更有效地解決行政訴訟,最終也是為了滿足行政相對人的訴求或保障合法行政行為的實施。但是人民法院不能為了提高效率,減輕訴累而濫
30、用調解,簡單粗暴地“和稀泥”只會滋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也不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調解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調解。調解僅僅依據(jù)合法性原則是不夠的,調解的目的是為了快速高效地解決訴訟爭議,如果適用調解要付出比審判程序更多的人力物力,花費高額的成本,或是久調不決,那么此時運用調解就是不合理的,必須“舍調求判”。</p><p> 2、人民法院應對行政訴訟中調解雙方尤
31、其是行政相對方意思表示之真實性要進行嚴格審查。調解的基礎就在于雙方當事人自愿一協(xié)商、意思一致和內心表示真實,不能有絲毫勉強。這些在行政訴訟一調解中顯得尤為重要,所以人民法院在對一行政案件著手調解時要注意:首先,雙方當事人愿意調解這一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示而非默示,必須是直接表示而不能是類推;其次,綜合調查掌握的情況,考量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害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特別是行政相當人出于自愿調解且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內容客觀地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
32、果有任何一方可能出于非自愿接受調解的跡象,法院便應立即停止調解,轉入審判程序。</p><p><b> 3.1 適用范圍</b></p><p> 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只有對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或一定的處分權的行政行為產生的糾紛才可以進行調解,具體包括:第一,因行政主體的非強制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如行政合同爭議,行政指導引起的爭議等;第二,因行政主體行使自由裁
33、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行政爭議;第三,因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引起的行政爭議,通過適用調解,使當事人通過相互協(xié)商來確定具體補償數(shù)額,從而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對于行政主體嚴格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做出的行政行為不適用調解,如,行政機關沒有管轄權的案件、行政行為重大違法的案件、涉及公民身份關系的行政案件。涉及公民身份關系的行政行為以及執(zhí)行程序都不適用調解。</p><p><b> 3.2 調解的程序<
34、/b></p><p> 3.2.1調解的啟動</p><p> 調解作為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應當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故當事人享有糾紛解決機制的選擇權,當事人是否選擇調解,由其自由決定,應由當事人書面申請而啟動。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調解書面申請后,應確立調解人員和調解期日,并將有關的訴訟文書在調解期日前送達給當事人各方。</p><p> 3.2.2 調解的
35、階段</p><p> 行政訴訟的調解只能在法院首先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明確判斷后才可以進一步決定是否可以進行調解,因此,啟動調解程序應當在庭審中或庭審后判決前的階段中進行,而不能適用于判決前的各個階段,這點應與民事訴訟不同。</p><p> 3.2.3 調解的次數(shù)與時限</p><p> 建立調解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提高訴訟效率,因此應對調解的次數(shù)和期
36、限作出限制。與調解啟動的階段相協(xié)調,調解的次數(shù)不應超過兩次。兩次調解可在庭審中或庭審后判決前各進行一次,也可以在其中的某一階段進行,但不能超過兩次的規(guī)定。調解的時限應在行政訴訟的審限范圍內。</p><p> 3.2.4 調解應當公開進行</p><p> 公開進行調解可以加強社會監(jiān)督,保證調解合法,公正地進行。</p><p> 3.3 調解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
37、lt;/p><p> 經法官審查后確認的合法的調解協(xié)議,經當事人簽收即生效,應當與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體現(xiàn)在:一是終結訴訟的效力,二是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調解因違反法律、違背自愿原則而導致有可撤銷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60 日內請求法院撤銷。調解方案和調解中當事人的妥協(xié)和讓步,不能作為審判的依據(jù)。</p><p&g
38、t;<b> 結 論</b></p><p> 我國調解制度根源于深厚的傳統(tǒng)的歷史文化,從古到今,調解在解決沖突、平息糾紛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當下社會是一個利益日趨多元化、民主與自治精神不斷提升,與之相隨,現(xiàn)代行政也強調服務行政、給付行政,強權色彩逐漸弱化。司法制度也應當做出相應的調整,才能適應今天行政案件性質的變化。調解制度的建立,正是適應了這種要求,并且基于其獨特的運作方式與功能,
39、可以對正當審判程序模式所產生的盲點進行有效的彌補。因此在行政訴訟中承認調解,把其納入司法監(jiān)控的范疇,確立為正當行政審判程序的補充制度,就致力于構建我國成熟的行政訴訟制度而言,不失為理性的選擇。在我國行政訴訟中建立調解制度,是司法制度對審判實踐的回應。修改我國《行政訴訟法》,從立法上改革和完善我國行政訴訟程序的調解制度,樹立行政訴訟可以適用調解的司法理念,特別是調整和超越我國《行政訴訟法》所規(guī)定調解制度的內在精神和價值,在實踐上不斷地更新
40、與完善我國行政審判中調解制度,為其發(fā)展不斷注入新的活力,以適應時代的需要。</p><p><b> 致 謝</b></p><p> 作為一名即將畢業(yè)的大學生,我很榮幸能有這樣的機會研究自己喜歡的論題。在論文的工作過程中,得到了F老師的悉心指導,使我不但節(jié)省了很多時間和精力,克服了很多困難,而且對我的行政訴訟法又有了新的認識。同時也感謝張老師從論文的總體設計、
41、大綱確定,處處都給予精心指導,通過此次論文寫作訓練,把我對民商法的熱愛提升為一種學術理性。</p><p> 在此表示我最真誠的感謝!</p><p><b> 參考文獻</b></p><p> [1] 肖軍. 建構我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思考[J]. 黃岡師范學院學報, 2008,(02) .</p><p>
42、 [2] 周力. 論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可行性[J]. 科教導刊(中旬刊), 2011,(02) .</p><p> [3] 高艷麗. 增設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之我見[J]. 內蒙古電大學刊, 2008,(09) .</p><p> [4] 馬澄. 注意物理定律適用范圍的教學[J]. 中學物理教學參考, 1995,(07) .</p><p> [5] 陜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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