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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民事公益訴訟中自然人原告資格研究 2012年8月31日,隨著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得以通過。這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繼1991年現行民事訴訟法通過以來的第二次重要修改, 對于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來說具有重要意義, 是我國當前法治建設的重要成果。 此次修改的內容就包括廣受關注的公益訴訟問題, 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以明文對公益訴訟制度進行確認, 這不僅在立法層面上解決了長
2、久以來我國民事公益訴訟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尷尬狀況, 同時也在法治社會建設的實踐意義上體現了我國與時俱進, 直面經濟社會發(fā)展過程中的矛盾沖突, 認真行使權力保護公共利益的決心。 條文的確切內容是“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字面文義可以看出,條文不僅通過列舉與概括并用的方式規(guī)定了有關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同時將民事公益訴訟的的起訴主體限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
3、機關和有關組織上。 法律修改至今已經有一年多的時間, 在這期間因法律規(guī)定過于概括, 后續(xù)相關法律解釋內容的缺失, 造成了在司法實踐中無法切實有效的運行公益訴訟這一重要制度; 更為重要的是條文完全將自然人主體排除了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范圍, 杜絕了自然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可能。 把自然人這一與公共利益聯系最密切的主體排除在民事公益訴訟大門外無疑是非常不妥的, 喪失自然人這一最為積極的起訴主體也是不利于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發(fā)展的。 完善我國民
4、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制度, 構建自然人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自然人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涉及到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主體所廣泛享有的, 每個人都有法律賦予其的權利能力。 在遵循意思自治原則條件下, 自然人主體沒有提起公益訴訟并不是對其能力的否認, 而是其自身的選擇,自然人主體可以選擇放棄權利。同時,不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都有資格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可以通過其法定代理人
5、提起訴訟。 所以在民事公益訴訟中自然人原告主體資格是充分、 廣泛和平等的。 我國民事公益訴訟中自然人原告資格研究 共相對的概念來對其進行定義,非“某圈子的人”①即為公眾,這要求公眾必須具備兩個特點: 首先是非排他性, 也就是不能對該范圍進行條件和時間上的限制,在任何時間任何條件下, 都可以無條件的自由進入某一團體集合之中, 而不受任何限制。 其次是數量上的多數標準, 團體集合必須具有基本的數量上的規(guī)模才能成為公眾。綜合上述文義概述,可知
6、公共利益具備其本源上的整體性、開放性和不確定性。很難對其進行明確的權威定義,它并不是一個具體的、靜態(tài)的概念,而是一個抽象的、歷史的概念。 2.公共利益的歷史解釋。早在古羅馬時期,公共利益就得到確認,同時公益訴訟制度就已經存在, 當時學者認為公共利益相對應于私人利益, 主要涵義應為國家利益。 隨著著名的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將法劃分為公法和私法, 相應的訴訟制度就自然以此劃分為公訴和私訴。 時間進入中世紀末期, 相比較之前神學一統天下的局面
7、,隨著《査士丁尼學說匯纂》原稿在意大利被發(fā)現,羅馬法復興拉開序幕,同時伴隨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市民等級不斷發(fā)展壯大。這直接導致歐陸法律教育、法學理論研究水平的直線上升,并由于市民等級的壯大,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兩分的局面最終形成, 由此引發(fā)對公共利益關注研究的熱潮, 公益訴訟制度也隨之形成、 發(fā)展并最終趨于成熟, 由于當時思想理論研究是針對封建君主統治、 封建經濟體制和基督教神學思想的對抗, 公共利益主要關注內容在于個人利益,是人的集體的利益
8、整合,尊重個人、發(fā)現個人,這是滿含“人的覺醒”的時代特征的。現代社會中,經過兩次世界大戰(zhàn),各主要發(fā)達國家結合經濟社會發(fā)展經驗與教訓, 將精力投入到福利國家的建設上去, 并因此對公共利益的研究投入了更多的人力物力, 各國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均有自己特點, 但共同特點均是政府要轉變消極管理的職能導向,而積極投入到為民眾創(chuàng)造福利、服務民眾,維護公共利益穩(wěn)固的活動之中。并且,由于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政治觀念的轉變,傳統意義上的市民與國家對立的關系已經消
9、失, 公共利益的實現主體也不僅僅只是國家, 各種社會公益組織, 民間公益團體等積極維護公共利益的主體都得到發(fā)展壯大,為公共利益的實現提供更全面的保護。②此時的公共利益內涵豐富,從各國的公益訴訟涉案范圍來看,主要包括公共秩序的和平穩(wěn)定,社會公平、資源分配① 德國 1974 年的 《稅捐調整法》 中明確規(guī)定公共并非全體國民,至少亦是非某個圈子的人,在此圈子是指一定限定條件下范圍狹窄的團體。 ② [意]莫諾·卡佩萊蒂: 《福利國家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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