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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犯罪客觀方面,主講 徐微,任務一 認識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它包括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也是少數犯罪的必備條件。犯罪客觀條件分為兩類:一類是必要條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須必備的條件,如危害行為。另一類是選擇條件,即某些犯罪所必須必備的條件或者是對行為構成因素的特別要求。前者指危害結果,后者指包括時間,地點,方法(手段)。
2、,任務二 認識危害行為,一、危害行為的概念和特征:馬克思曾說過:“我只是由于表現(xiàn)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現(xiàn)實的領域,我才進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圍。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薄盁o行為則無犯罪也無刑罰。”可見,危害行為是犯罪客觀要件中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構成在客觀上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它在每個犯罪構成中都居于核心地位。危害行為——指犯罪構成要件中的行為,即指由行為人的心理活動所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
3、體活動。,其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1.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活動2.危害行為是由行為人的心理態(tài)度支配下的身體活動。(1)人在睡夢中或處于精神錯亂狀態(tài)下的舉動。(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舉動。比如,鐵路扳道工突發(fā)疾病不能履行扳道的職責,致使列車相撞。這里,扳道工未履行扳道的義務就是由于突發(fā)疾病這種不可抗力所導致的。 (3)人在身體受到強制情況下的行為。比如,正在運行中火車的司機被罪犯捆綁,無法履行職責,導致嚴重交通事故。這里火車
4、司機的未履行職責就是由于身體受到強制而無法實施法律所要求的積極行為。3.危害行為是對社會有危害的身體活動,并觸犯了刑法的規(guī)定。4.危害行為必須是實際存在的客觀事實。一般認為,言論(口頭表達、書寫記錄)本身屬于意思活動的外在表現(xiàn),具有行為的客觀屬性,但言論是否屬于危害行為,則應與危害行為的其他特征聯(lián)系起來判斷,即是否對社會有危害以及是否觸犯刑法。例如,用言語教唆他人犯罪、傳授犯罪方法等,因其具有社會危害性并觸犯了刑法,都可以構成犯罪
5、。),二、 危害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一)、作為: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動作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作為的實施方式有以下幾種:(1)利用自己身體實施的作為:(2)利用物質性工具實施的作為:(3)利用自然力實施的作為:如放水、決水(4)利用動物實施的作為:(5)利用他人實施的作為:如唆使未滿14歲的人盜竊,醫(yī)生和不知情的護士為病人注射毒藥。(6)利用職務的作為。是指利用自己擔任某種職務或從事某項業(yè)務的便利條件,實施相應的危害行
6、為。例如刑法規(guī)定的瀆職罪,大都是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Diagram,,(二)不作為:指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義務并且有能力實施而未實施的行為。,2.不作為犯罪的種類(1)純正不作為犯。是指刑法規(guī)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如刑法第261條遺棄罪,只能由拒不履行撫養(yǎng)(瞻養(yǎng))義務的行為構成;刑法第444條規(guī)定的遺棄傷病軍人罪,也只能由不作為構成。在我國刑法中,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不多。(2)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以不作為方式而犯作
7、為方式也能實施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某種犯罪通常是以作為的方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為方式實施。如放火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母親殺害自己的嬰兒,既可以用作為的方法將其溺死,也可以用不作為的方法,不給其進食,將其餓斃。刑法中,許多犯罪只能由作為的方式進行,如搶劫罪、強奸罪等,因為這些犯罪的實施,只能以主動的攻擊性為前提。,任務三危害結果,一、危害結果的:是指危害行為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損害,即對犯罪客體造成的損
8、害。二、危害結果的種類1.構成結果與非構成結果:(以危害結果是否是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為標準而劃分)構成結果——指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非構成結果——指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聯(lián)系:A 、都是危害行為侵害犯罪客體形成的事實,但侵害客體的性質不同;B、均反映危害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程度不同;C、均影響定罪,但方式不同;D、均影響量刑,但作用大小不同。2.物質性結果與非物質性結果:(依據危害結果的現(xiàn)象形態(tài)所作的劃分)物質性
9、結果——指危害結果的現(xiàn)象形態(tài)表現(xiàn)為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非物質性結果——指危害結果的現(xiàn)象形態(tài)表現(xiàn)為非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個人——心理造成影響,留下痕跡。社會組織——使其正常的狀態(tài)、名譽、信用受到影響。,3.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依據危害結果距離危害行為的遠近劃分)直接結果——與危害行為有直接聯(lián)系的。間接結果——與危害行為有間接聯(lián)系的:如甲將乙打昏后,棄之公路上,乙被丙開來的汽車軋死。直接結果在符合構成結果條件時可以成為構成
10、結果。間接結果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成為構成結果。例如:甲男強奸婦女乙后,乙因羞憤而自殺。(刑法236條),任務四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一、刑法因果關系的概念和特征: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指危害行為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1)客觀性:因果關系是客觀事物自身所具有的相互依存、制約的聯(lián)系,它是客觀的,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2)相對性:某甲教唆某乙去殺某丙,由于丙的死亡,引起了丙的妻子的自殺,孩子無人撫養(yǎng)等結果。(3)順序性:原因必定
11、在前,結果必定在后。但結果之前的行為不一定都是結果發(fā)生的原因。例:某甲在游泳池跳水身亡,當時救護員擅離職守,不在場。(經查某甲有心臟病,跳水后引起心臟麻痹而死亡)(4)復雜性: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非常復雜的?,F(xiàn)實生活中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現(xiàn)象。,二、關于犯罪的因果關系的聯(lián)系性質所謂必然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內在的、本質的必然聯(lián)系。只有當某種危害行為,不僅有
12、引起危害結果的現(xiàn)實可能性,而且合乎規(guī)律地引起該種結果發(fā)生時,才能說二者存在著因果關系。所謂偶然因果關系,是指某種行為本身不具有引起某種結果的必然性,但在發(fā)展過程中,其他原因偶然地介入其中并引起這種結果的發(fā)生,這就是一種外在的偶然的因果聯(lián)系。例如,某甲故意傷害某乙,某乙受了輕傷,根據傷情某乙沒有生命危險,但某乙在送醫(yī)院診治的過程中,由于醫(yī)生丙的玩忽職守,沒有對手術器械嚴格消毒,使某乙傷口感染,轉為敗血癥,不治而亡。 許多偶然的因果現(xiàn)
13、 象,實際上可以作為犯罪事實的一個情節(jié)加以考慮,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不直接對偶然的結果負責任,但在一些犯罪中,可作為量刑的法定情節(jié)或酌定情節(jié)予以考慮。例如,刑法第240條規(guī)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就將拐賣婦女兒童后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作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判處重刑的法定情節(jié)。,,三、犯罪因果關系的聯(lián)系形式1.必然因果關系形式司法實踐中大量案件的因果關系形式雖都是必然因果關系。但實際發(fā)生的危害結果往
14、往不是單一原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他因素(次要的原因和條件)共同作用的結果。這是因為許多危害行為往往只包含了引起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只是這種可能性與其他包含結果發(fā)生可能性的介入因素(他人的行為、被害人本身的狀況、地理環(huán)境特點、自然力的作用等)交織在一起共同發(fā)生作用,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才會有可能性 變成現(xiàn)實性。因此,必然因果關系的形式也是復雜的,大致有以下形式:第一,一個危害行為直接造成了通常情況下均會發(fā)生的一個或幾個危害結果。例如,某甲攜
15、槍同某乙等4人去打獵,某甲見左前方有光亮,以為是野兔,舉槍射擊,結果將走散的某乙擊中,某乙當場死亡。某乙的死亡結果是某甲疏忽大意開槍行為造成的必然結果。第二,某人的行為在通常情況下,不是必然地產生某種危害結果,但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條件,卻產生了這種危害結果,例如某甲與某乙爭吵,某甲揮手一拳,不是很重,打在正常人身上至多能引起疼痛,但某乙恰好是肝脾腫大,經不起一擊,結果甲的一拳使乙的內臟破裂而亡。,第三,某人的行為必然引起另一人的行為
16、,而由后一個人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危害結果,這樣,前一行為與最后的結果有必然因果關系,例如,某甲與同伴某乙在浴室淋浴戲耍,甲推了乙一把,乙倒退幾步撞到在一旁洗澡的60多歲的老人丙的身上,丙措手不及,跌倒在地,送醫(yī)院搶救后無效死亡。第四,某人實施了高度危險的行為,使得危害社會結果隨時都可能發(fā)生,被害人的行為又使這種可能變成了現(xiàn)實。例如,某甲狩獵,晚上在林場的小道上裝了許多繩夾、索絆,以擊捕野獸,通常是晚上八、九點種置放,凌晨四、五點重收。一
17、日,某甲睡覺誤了時,早晨趕集的某乙路過時。觸動繩絆,被活活夾死。第五,行為人的行為直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由于某種不利條件的存在,前一結 果的惡性發(fā)展導致了另一嚴重結果的發(fā)生。例如,駕駛員某甲駕車肇事將某乙撞成重傷,流血不止,由于事發(fā)地點離醫(yī)院較遠,結果某乙在送醫(yī)院途中因失血過多而亡。這里,如果事發(fā)地點在醫(yī)院附近,某乙就可能免于一死,但因為離醫(yī)院太遠的不利條件的存在,某乙的死亡就有一定的必然性。第六,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在這一行為作
18、用發(fā)展過程中,介入了他人的另一危害行為,幾個行為的合力產生了危害結果。例如某油料倉庫負責人某甲平時對安全生產不聞不問,沒有建立一個的規(guī)章制度,使安全生產管理混亂,而工人某乙在車間內抽煙,亂扔煙頭,導致一起重大火災的發(fā)生。某甲和某乙的行為與結果的發(fā)生都有直接的聯(lián)系。,,2.偶然因果關系的表現(xiàn)形式第一,某人的行為直接引起一種危害結果,在其繼續(xù)發(fā)展過程中,偶然地介入了他人的行為,產生了另一嚴重結果。第二,某人的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的行
19、為,又由于被害人的疏忽,造成了嚴重的結果。例如某甲攔路搶劫某乙,乙逃避,由于慌不擇路,跌進沒有蓋的陰溝洞里,造成死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存在著偶然因果關系。甲的追趕行為固然是乙逃避的原因,但甲的行為并不包含乙跌進陰溝的必然性,是由于受害人自己驚惶失措,疏忽造成的。第三,某人的行為直接造成了某種危害結果,偶然地介入了自然力的作用,造成 了被害人更加嚴重的結果。例如,甲不慎把乙的胳膊劃破,乙當時也沒有在意,但幾天后乙的傷口感染成破
20、傷風,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乙的死亡不是由于傷勢嚴重,而是傷口感染,而傷口感染同甲的傷害又無必然聯(lián)系,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偶然因果關系,犯罪的其他客觀要件 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手段)是犯罪客觀要件中的選擇要件。一、犯罪的時間和地點:只有刑法把一定的時間或地點作為構成某種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時,時間對于犯罪的構成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刑法第340條、341條,“禁漁期”、“禁獵期”刑法第340條、341條,“禁漁期”、“禁獵
21、期”291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三、犯罪的方法(手段):只有刑法把一定的方法規(guī)定為構成某種犯罪的必要要件時,犯罪的方法對犯罪的成立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黃某不救助案,被告人黃某,男,43歲,漁民。1999年11月27日,黃某在長江上捕魚,突然一條用于擺渡的小船因載人過多而傾翻,小船上的人員全部落水。由于落水的人員當中有一部分不會游泳,故生命處于極度危險狀態(tài)。這時參與搶救的人們紛紛要求黃某駕
22、船參加搶救行動,黃某卻篤信封建迷信,認為:參加搶救落水的人會給自己帶來災難,因而堅決拒絕參加搶救行為,也不許其他人使用他的船去救人。由于搶救工具不夠,最終有四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溺水身亡。事后應群眾強烈要求,檢察機關以不作為犯罪對黃某提起公訴,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嚴懲。 黃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本案例中,黃某見死不救確實應當譴責,但對于此次事故多人翻船落水而生命處于極度危險狀態(tài),可是該危險狀態(tài)的出現(xiàn)同黃某的行為沒有任
23、何聯(lián)系,黃某對此危險狀態(tài)并無積極防止的法定義務,也不存在搶救的職業(yè)或者業(yè)務要求。 這樣,黃某的不作為作為行為、與作為結果的四人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故黃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無罪。,不作為犯罪——張國華不作為殺妻案,被告人張國華,因與女青年吳某通奸而曾向其妻王某提出離婚。某日,張國華與王某發(fā)生爭吵扭打,被人勸開后,王某當著張國華的面服下慢性毒藥。張國華見狀不理不睬,當晚外出看電影至深夜十二時許,又到附近小酒店喝酒,爾后去另屋睡覺。
24、延續(xù)到次日上午,王某終因毒力發(fā)作死亡。被告人張國華的行為,是否屬于犯罪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本案例張國華殺妻一案中,被告人張國華的行為在客觀上完全符合不作為犯罪的條件:一是張國華在明知其妻服毒的情況下負有特定的作為,即采取搶救措施的義務,這一特定的作為義務,主要來源于其先行的與他人通奸的不法行為及與其妻爭吵扭打的行為,也與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雙方互相扶養(yǎng)的規(guī)定相關聯(lián),因為扶養(yǎng)是以被扶養(yǎng)者生命的存續(xù)為前提的。二是張國華具備法定的作
25、為義務、客觀上要求他實施而又能夠實施搶救行為的情況下,卻沒有及時履行這一作為義務,因而他具備了不作為行為。三是這種不作為行為導致了其妻死亡結果的未能避免,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因果關系齊備,就構成了張國華負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結合張國華主觀上對其妻死亡所持的放任心理態(tài)度,可以認定張國華以不作為的形式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因果關系——甲乙丙丁故意殺人案,甲欲殺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壞女友汽車的剎車裝置。女友如果駕車外出,
26、十五分鐘后遇到一次斜坡,必定會墜下山崖而死。但是,女友將汽車開出五分鐘后,即遇到山洪暴發(fā),泥石流將其沖下上摔死。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和甲的殺害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乙欲殺其仇人邱某,在山崖邊對其砍了七刀,被害人重傷昏迷。乙以為邱某已經死亡,遂離開。當邱某醒來后,剛邁了兩步即跌下山崖摔死。邱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丙追殺情敵趙某,趙某狂奔逃命。趙某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殺趙某,偶然見趙某慌不擇路,在丙尚未趕到時,即向其開槍
27、射擊,致趙死亡。趙某的死亡和丙的追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丁持上膛的手槍闖入其前妻鐘某住所,意圖殺死鐘某。在兩人廝打時,鐘某自己不小心觸發(fā)扳機遭槍擊死亡。鐘的死亡和丁的殺人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丁對因果關系存在認識錯誤是否影響犯罪的成立?,本案例中的四個案例,確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因果關系的中斷的原因在于某先行行為在發(fā)生的過程中,因其他因素的介入,打破了預定的因果鏈。于是,在一個危害行為的發(fā)展過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導致發(fā)生某種結果的
28、場合,如何確定先前的危害行為和最后的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一般而言,在介入因素的情況下,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被中斷或者切斷而導致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主要考慮介入因素的性質以及同先行行為之間關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現(xiàn)是異常還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獨立的還是從屬于先行行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現(xiàn)是異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獨立于先行行為,則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被切斷而導致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
29、關系,反之,則先行行為同危害結果的因果聯(lián)系并未切斷而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根據“介入因素'與因果關系判斷分析,可以得知,甲屬于因果關系的斷絕,介入因素??山洪暴發(fā)屬于自然事件,其出現(xiàn)是異常的、是獨立于甲的殺人預謀行為的,所以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和甲的殺害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乙案中,介入因素屬于被害人自身行為,它的出現(xiàn)(跌下山崖)是由于乙在山崖邊對其實施重傷害并致使其不能正當活動而導致的,也就是說該介入因素的出現(xiàn)是正常的、是從
30、屬于乙砍殺這一先行行為的,故死亡結果和乙的危害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丙案中的情況類似于甲案,中介因素??赫某槍殺行為的出現(xiàn)是異常的、獨立于丙的追殺行為,其僅僅是偶然地利用了丙所造成的有利的殺人環(huán)境,是另一個獨立的殺人行為;丁案中,介入因素也屬于被害人自身行為,但其是由于丁的殺人行為所直接引起的,在雙方廝打的場合,不小心扣動手槍扳機可以說明并非異常,所以被害人的死亡與丁的殺人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劉自勇強奸案,劉自勇深夜藏在路邊樹叢里欲
31、攔路強奸。婦女某乙下夜班路過此地時,劉自勇突然跳出,持刀逼迫乙就范。乙一邊脫衣服一邊尋機逃跑,劉自勇見乙已經脫剩內衣,以為乙就范,就把匕首放在一邊也開始脫衣服。乙乘機一把將正在脫褲子的劉自勇推倒在地,抓起自己的衣服轉身就跑。劉自勇爬起來后持刀緊追不舍。追過一十字路口,一輛桑塔納汽車正常行駛路過,乙因只顧逃跑,躲避不及撞在汽車上,司機甲發(fā)現(xiàn)乙時急剎車,但為時已晚,將乙當場撞死。甲見狀逃離,后被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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