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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校園未成年人致害事故責任承擔問題</p><p> 摘 要 本文重點闡述了校園未成年人致害事故責任的承擔問題,從律師的角度看想要厘清未成年人致害事故責任承擔問題,就需要先了解這是一個什么樣的問題,因此本文從責任承擔困境以及責任履行困境兩個方向出發(fā),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刻分析。 </p><p> 關鍵詞 未成年人 責任承擔 責任履行 </p><p
2、> 作者簡介:沙爽,山東省濟寧市金鄉(xiāng)縣法律援助中心。 </p><p>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4-080-02 </p><p> 目前在校園內發(fā)生的未成年人侵權案件越來越多,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何被減刑,未成年人是否真的沒有“責任能力”,未成年人應否承擔法律責任問題,未成年人在承擔法律責任之前有什么困境
3、,未成年人能否履行自己的法律責任以及承擔相應的義務,這些問題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帶著這些疑問,作者從律師的角度重新審視法律責任以及未成年人這兩大“主控因素”,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p><p><b> 一、責任承擔問題 </b></p><p> 未成年人造成傷害視情形嚴重情況給予一定的法律則免,這一規(guī)定是由法律自身制定的,換句話說,如果法律部給未成年人開啟“方
4、便之門”,責任承擔就不可能成為問題,未成年人一旦侵犯他人利益,都會被正式認定為侵權行為。但是國際上法律健全的國家都會對未成年人做出相應的保護,這種保護在一定的“適度”原則之內,如在中國古代和日耳曼的古代,就采取未成年人犯錯家長替其承擔責任的法律條文,到了近代則特別針對未成年人侵權案件特殊考慮其承擔能力,即規(guī)定了“責任承擔”問題,比如大陸法律體系和盛極一時的古羅馬法律體系,而使用海洋法律體系的國家一般也會注意降低未成年人履行法律義務的標準
5、,對其進行特殊保護,提升其受改造的空間,不過分壓榨未成年人的精神與身體。正是這樣的特殊優(yōu)待讓未成年人侵權責任承擔在法律上產生了問題,那么為什么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的照顧呢?首先各個國家法律體系都認為,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心智并不成熟,存在一定的“風險判斷失誤”的問題,甚至在古羅馬時代,認為未成年人就如同小動物一樣對其侵權行為甚至不與訴訟,但是隨著近代科學文明的昌明,對未成年人的認識越來越多,了解了未成年人有一定的風險認識能力,并且能夠控制
6、風險</p><p> 尤其到了現(xiàn)代,各個國家提出了“責任履行能力”,將保護未成年人當做是法律的標準制度之一,對未成年人做出的傷害行為進行了標準的界定,明確表述未成年人因為沒有履行責任的能力,因此對一部分法律過失進行罪行減免或無罪處理,這就對受害者本身造成了困擾,因為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了侵犯,如果是成年人,這一侵權行為完全會受到法律的處理,還受害人一個公道,但未成年人卻能夠避免一部分的法律制裁,這對受到侵權
7、的合法公民來說本身的不公平的。那么如何在公民受到未成年人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一方面保護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對公民進行合理的補償呢,是責任承擔問題當中的責任履行困難問題。 </p><p> 二、責任履行困難問題 </p><p> 校園是未成年人集中最多的地方,也是近年來發(fā)生未成年人侵權行為最多的地方,但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在觸犯法律的情況下沒有得到“公正的審判”這致使許多人產生了不滿,如山西
8、13名初中女學生毆打1名女學生致死,這十三名女學生的法律處理是勞教兩年,第一是法不責眾,第二是13名女學生屬于未成年人,同樣毆打人致死的“山東省肯德基邪教組織毆打公民致死案件”主犯與從犯一應受到了相同的法律措施,主要參與人大多被處以極刑,同樣在中國,同樣是毆打人致死案件,處理的結果卻是不同,這正是因為未成年人對自身責任履行困難造成的。 </p><p> 一方面未成年人對風險判斷的能力過低,這導致在未成年人觸犯
9、法律后能夠得到社會同情,法律不得不考慮這一因素,對未成年人網開一面,從而致使未成年人責任履行困難;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沒有經濟來源,無法自身對侵權案件進行賠償,因此也無法履行經濟承擔責任,造成了責任承擔困難。而從理論上看,未成年人還處于成長期,如果讓他以付出青春的方式在監(jiān)獄中蹉跎歲月,那么有悖于人道對于弱勢群體的關注與憐憫,法律是不會允許這樣事情發(fā)生的,因此綜合上述種種未成年人履行法律責任存在一定問題,那么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p
10、><p> 三、從風險分配看法律判斷 </p><p> 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責任主體的引入無疑給未成年人致害問題的解決帶來了希望,但是出現(xiàn)問題也有很多。比如如何判斷未成年致害行為中其他主體承擔責任?以如何來判定其承擔的責任其承擔責任?這些問題都是法律必須要解決的。在法律上并不能單一地規(guī)定監(jiān)督人、監(jiān)護人和父母對未成年人的不法加害行為而承擔責任,在處理上必須考慮監(jiān)督人、監(jiān)護人和父母的利益。 &
11、lt;/p><p> 在有多方主體參與的情況下,在處理上讓各方的利益都達到平衡是最重要的問題。如此,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問題就成了將未成年人不法致害的風險在受害人、未成年人、監(jiān)督人、監(jiān)護人、父母等主體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問題。從而,如何確定風險分配就是一個大問題。因此就要保護受害人與自己責任原則之間的平衡,做到未成年人致害風險的合理分配、了解自己責任原則在未成年人致害風險分配機制中的地位、衡量未成年人的責任能力
12、進行平衡判定、了解監(jiān)督人的過失對未成年人的責任進行重新界定,總而言之要采取再平衡策略。 </p><p> ?。ㄒ唬┪闯赡耆酥梁︼L險的合理分配 </p><p> 前文中提到,未成年人是弱勢群體,并且沒有正常的判斷合理是非問題的能力,但隨著教育的升級以及科學的不斷驗證,未成年人并非對所有的風險問題沒有判斷能力,隨著年齡的逐漸增長,比如我國認定18歲之前都是未成年人,但人15歲左右就有一定
13、的是非鑒別能力,這就使未成年人致害而不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產生了不公平,但是如果拉低標準線也顯得對未成年人不公平,因此如何解決未成年人法律犯罪是否受到合理制裁的矛盾,作者認為應當中合理分配至害風險入手,通俗的講就是“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法律成型于19世紀的大陸法律體系,在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后根據各自過失問題、社會法律體系、家庭背景情況、父母監(jiān)護責任、受害人具體年齡等條件判定未成年人應當負責的法律責任,而非現(xiàn)在的一刀切,這就對未成
14、年人以及受害人以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美國對未成年人的法律制裁就偏向于這一方面,不僅在審判前對未成年人進行行為智力測試,并且調查未成年人生存及家居狀況,調查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有無家暴等等,再結合陪審員制度給予未成年人和受害人合理的法律判定,但這樣會急劇增加法律資金,造成社會負擔,因此想要實施這樣的法律必須要有強大的社會資源做后盾</p><p> ?。ǘ┴熑文芰栴}的具體分析 </p><
15、;p> 責任能力問題根據各個國家的不同以及政府政策的不同,通常有不一樣的裁定劃分,分為大陸法律體系和海洋法律體系兩種,一般來說是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精神病人進行的法律特殊照顧,雖然各個地域國家的法律種類繁多,但綜合來看能將責任能力問題具體歸納為二點: </p><p> 第一,具體識別能力的標準,這一標準是針對孩子是否有能力判別自己對自己所做的事情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如1998年黑龍江省虎林市
16、校園初中生玩具有大威力的玩具氣槍至同學左眼失明的案件,在案件的裁定過程中,法官以及陪審員一致認定,未成年人張某首先沒有惡意侵害同學的意圖,同時不具備判定玩具氣槍是否擁有殺傷力的能力,意外導致同學失明,不構成刑事犯罪,不予起訴,但其父母監(jiān)管不當導致孩子無意識的傷害了他人,因此父母負監(jiān)管責任,賠償受害人全部醫(yī)療費用、營養(yǎng)費和后續(xù)一系列費用,但此判定原告家屬認為不公平,繼續(xù)上訴,但各級法院認為判定合理,始終堅持原判。 </p>
17、<p> 從這樣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國對責任能力劃分制度已經具有了一定的裁定標準,并且經過多年的法律實踐已經形成了具體的判定方式;規(guī)定的年齡標準,即法律規(guī)定一個可以承擔責任的一個法定年齡標準,在判定過程中在低于規(guī)定年齡判定為無責任能力,相反在等于或高于規(guī)定年齡的會判定完全責任能力。在許多國家都運用這一模式,比如在智利規(guī)定為(7 歲)、阿根廷規(guī)定為(10 歲)、哥倫比亞規(guī)定為(10 歲)波蘭規(guī)定為(13 歲)等。在本文中已經指出
18、,采用這一立法模式的主要優(yōu)勢是可簡單的解決這次復雜的問題,無益于正義的實現(xiàn)。 </p><p> 第二,混合標準,即固定的年齡標準與具體的識別能力標準相結合,在法律上確定責任能力的一個最低年齡,在低于此年齡判定為無責任能力,高于(含等于)此年齡到成年之間的未成年人則規(guī)定為有限制責任能力,在實踐中有無責任能力則根據情況下的識別能力判斷。法律規(guī)定這人能力的年齡標準主要是不光是出于便于司法操作的考慮,更主要的是出于法
19、律保護的政策考慮。 </p><p><b> 四、結語 </b></p><p> 校園未成年人責任承擔問題的解決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這需要學校、家長以及社會的積極配合,從而保障孩子能夠清楚的了解風險、認知法律,我們不僅要在法律條文上改變制度,同時要在社會關懷上加大力度,這樣才能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公平利益。 </p><p>
20、<b> 參考文獻: </b></p><p> [1][德]馮.巴爾著.張新寶譯.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p><p> [2][德]拉倫茨著.謝懷?虻紉?.德國民法通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p><p> [3]王曉.未成年人監(jiān)護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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