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qū)別.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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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在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據(jù)著相當大的比例,而且我國刑法對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在的量刑又具有很大的差異。實踐中,對使用暴力不嚴重,又侵犯財產權的行為,是定搶劫罪還是定敲詐勒索罪難以區(qū)分。因此正確區(qū)分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可以使法院對當事人的行為作出正確的定性和準確的量刑。對維護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法律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的意義。本文以孔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冒充公安人員實施暴力脅迫行為索取財物的案例入手,來探討搶劫罪與敲詐勒

2、索罪在實踐中的具體區(qū)分。本研究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案情介紹。詳細的介紹了法院已經(jīng)審理查明認定了的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實。
  第二部分:案件焦點與分歧意見。包括法院對案件焦點的歸納和實踐中公訴機關與辯護人雙方對案件的分歧意見。兩罪的爭議焦點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⑴暴力行為在兩種犯罪中的作用。即孔華等人用手銬銬住被害人梁某某和鄒某某,并以言語相威脅的行為的其暴力程度是嚴重還是輕微,孔華等人所實施的暴力行為是否足以壓制被

3、害人的反抗而達到搶劫罪的暴力程度。⑵二者取得財產和財產性質的利益的時間和地點不同。即孔華等人當場實施暴力索取被害人梁某某和鄒某某財物的,因被害人身上沒有足夠的現(xiàn)金,而同意其向親戚朋友借錢,而這種事后取得財物的行為是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呢還是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⑶二者取得財產和財產性利益的方式有所不同。即被害人梁某某和鄒某某在孔華等人所實施的暴力行為之下,是因為害怕而交付財物呢,還是因為完全不能反抗而被“取得”財物。⑷行為人對被害人

4、的劫取財物的具體數(shù)額要求不同。即孔華等人對索取財物的數(shù)目提出來具體的數(shù)額要求,并給梁某某出具收據(jù)的行為,是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呢還是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5.行為中的被害人“意思自治”不同。即被害人梁某某和鄒某某,在孔華等人的暴力脅迫之下,是完全喪失了意志自由而被取走了財物呢;還是因為懼怕的心理,而基于自己的意思交付的財物。
  第三部分:研究結論。此部分為論文的核心。本文認為:⑴在本案中孔華等人的暴力行為還不足以壓制被害人梁某某

5、和鄒某某的反抗,這點在孔華冒充的警察身份被鄒某某的朋友懷疑并揭穿的時候只選擇了逃跑而沒有繼續(xù)實施更為嚴重的暴力行為時得到了證實;其用手銬銬住梁某某和鄒某某的行為也只是為了向被害人表示出自己的警察身份,而并非是使用暴力嚴格控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⑵搶劫行為和敲詐勒索行為都可以當場取得財物,關鍵還是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想利用警察身份搶劫還是想利用警察身份敲詐,其所實施的暴力行為是否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⑶本案中的被害人梁某某和鄒某某并沒有

6、處于嚴重的暴力之下不能反抗,而是基于行為人孔華等人假冒的警察身份而不敢反抗,其交付財物的行為也是由于害怕公權力而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交付的財物。⑷敲詐勒索罪的定罪需要達到一定的數(shù)額限制,而搶劫罪只需要著手施行即構成犯罪。本案中孔華等人冒充警察身份,索取了梁某某三千元的財物,達到的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而且從其允許梁某某從其岳母處借錢來交付抵押金,和孔華等人給梁某某開具收條的行為可以看出,孔華等人并非出于搶劫的故意而是敲詐勒索的故意;從孔華帶鄒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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