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調解的理性反思與制度完善.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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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訴訟調解具有和諧、效率、效益等價值,具有徹底解決糾紛、節(jié)省司法成本、恢復緊張的社會關系和促進社會和諧等功能。在民事糾紛化解上,訴訟調解具有優(yōu)勢,但存在對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造成損害、一方當事人做出讓步而犧牲合法權益、法官怠于履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權等弊端。法院在訴訟期間內過分強調調解弱化依法判決,會使法院民事審判原本的判斷是非、制裁違法、形成社會規(guī)則的功能大打折扣。依法裁判應該是法院解決法律糾紛的主要方式,法院應該通過對案件的裁判來強化規(guī)

2、則,我們應理性看待民事訴訟調解,尤其是調解優(yōu)先,應合理構建調解與判決的正確關系。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存在以下缺陷:只有開庭審理才能查清事實;與調解解決糾紛的訴訟機制不相符合,作為調解的原則不恰當;不利于節(jié)約訴訟成本,降低了訴訟效率,有違調解的經濟原則;無助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與司法公正的價值取向相違背。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只有通過法庭審理、法庭辯論才能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堅持事實不清、是非不明再調解,可能引發(fā)新的糾紛,

3、影響法院審理案件的質量;掌握的事實越多越有利于調解;事實不清、是非不明時達成調解法律后果嚴重;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與自愿原則、不違法原則一脈相承。建議以“事實清楚、是非分明”原則取代“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
  在適用調解方式審結案件的同時,由于各種原因,訴訟調解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案件日益增多。訴訟調解阻礙第三人參與調解程序的原因在于訴訟調解是一種以當事人處分權為主導、人民法院履行審判職責為輔的糾紛解決機制。訴訟當事人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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