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條研究——大陸法與英美法結(jié)合的典范.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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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條既有英美法因素又有大陸法成分。該條共兩款,第1款是對大陸法系概念“原因”的定義,第2款規(guī)定的是英美法系的允諾禁反言制度,允諾禁反言原理在英美法中又和約因理論息息相關。本文歷史地考察了《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條與原因理論、約因理論、允諾禁反言原理的關系,分析了原因與約因的異同以及《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條對原因理論、允諾禁反言原理的繼承與改造。在此基礎上,得出了《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條構

2、造了靈活且穩(wěn)定的體系的結(jié)論。 本文第一章考察了原因理論的歷史以及《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對原因理論的繼受與改造,分別論述了羅馬法上的原因以及注釋法學派、評注法學派、教會法學以及古典自然法的原因理論,討論了《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對錯誤原因概念的剔除以及原因理論在《路易斯安那民法典》中的功用。 本文第二章考察了約因理論的歷史,它與原因理論的關系,論證了《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條所說的原因并非約因。 本文第三章考察了允

3、諾禁反言原理產(chǎn)生的背景以及《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條對允諾禁反言原理的吸收與改造。 本文最后一個部分討論了《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條兼采大陸法系原因理論與英美法允諾禁反言原理的結(jié)果,即它不會產(chǎn)生“契約死亡”的結(jié)果,反而會建構一個靈活且穩(wěn)定的體系。 本文的分析肅清了《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1967條中的大陸法系因素與英美法系因素,并揭示了兩大法系相互借鑒產(chǎn)生的絕妙結(jié)果。在分析的過程中,本文考察了原因與約因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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