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quán)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nèi)容提供方,若內(nèi)容存在侵權(quán),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p> 論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p><p> 摘 要 我國1979年和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同時,保留了“如實陳述”條款。由于我國沒有完全確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沒有規(guī)定沉默權(quán),因而與如實陳述之間不存在沖突。完善我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需要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規(guī)定在總則的基本原則中,刪除“如實陳
2、述”條款,確立沉默權(quán)條款,并規(guī)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例外情形。 </p><p> 關鍵詞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如實陳述 沉默權(quán) </p><p> 作者簡介:談緒軍、楊佳彬、孫楠,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p><p> 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5-257-02 </p><p> 不
3、得強迫自證其罪是現(xiàn)代刑事法治一項重要原則。英國1848 年的《約翰·杰維斯法案》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必須被告知在審判前的調(diào)查程序中有權(quán)拒絕回答問題,且被警告在審判前審訊中所作的回答可以在審判中用作不利于他的證據(jù)。《公民權(quán)利和政治權(quán)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庚)規(guī)定:“不被強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p><p> 一、我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立法沿革 </p&
4、gt;<p> 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但在取證方法上對這一原則的精神有所體現(xiàn),如第35條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睂τ谑褂靡话銖娭频姆椒ǐ@得的口供能否用于認定犯罪,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司法實踐通常直接或間接地認可這類證據(jù)的使用?;趥善瓢讣男枰?,第64條還規(guī)定了被告人如實供述義務,“偵查人員在訊問被告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
5、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被告人對于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彪m然刑訴法也規(guī)定了被告人有拒絕回答的權(quán)利,但拒絕的范圍只限于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43條、第93條延續(xù)了這種做法。 </p><p> 2012 年新《刑事訴訟法》將第43條改為第5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
6、輕重的各種證據(jù)。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jù)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xié)助調(diào)查。”該條增設了“不得自證其罪”的規(guī)定,這在我國刑事訴訟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p><p> 新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被追訴人不強迫自證其罪的權(quán)利,但同時保留了原《刑事訴訟法》第93 條(現(xiàn)第118 條)
7、“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上同時出現(xiàn)了“不強迫自證其罪”、“如實陳述”條款。兩個看似矛盾的條款規(guī)定在同一部法律之中,不免令人感到費解。 </p><p> 二、對我國新刑事訴訟法中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理解 </p><p> 我國刑事訴訟法通說認為,不強迫自證其罪就是賦予了被追訴人供述(或辯解)與否的選擇權(quán),在面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時,犯罪嫌疑人可以選擇“
8、開口”(供述),也可以“不開口”(沉默)。而如實陳述義務則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偵查人員訊問時必須如實回答,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有“開口”( 供述或辯解) 的義務,而無沉默的權(quán)利。二者在立法精神與內(nèi)容上存在直接沖突。如實回答義務的保留會導致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條款很難得到保障。① </p><p> 其實,不強迫自證其罪條款與如實陳述條款之間是否存在沖突的問題,是個法律解釋的問題。不同的解釋者使用不同的解釋方
9、法,就可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jié)論。 </p><p> 在法律解釋學看來,法律不是嘲弄的對象。“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既然信仰法律,就不要隨意批判法律。②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與如實陳述既然規(guī)定在同一部法律之中,二者就不應該出現(xiàn)沖突。據(jù)此,筆者認為,具體解釋路徑有兩種: </p><p> 第一種路徑認為,我國完全確立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如實陳述是一種倡導性規(guī)定,不是義務規(guī)定,
10、所以二者并不沖突。首先,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與沉默權(quán)制度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是一項基本原則,而沉默權(quán)只是一個具體的訴訟規(guī)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除了包括沉默權(quán)規(guī)則,還包括確保律師有效幫助規(guī)則、禁止強迫取證規(guī)則、排除非法證據(jù)規(guī)則,等等。即使在確立沉默權(quán)制度的國家,犯罪嫌疑人要么始終保持沉默,要么選擇供述,但一旦選擇供述,則只能如實陳述。其次,如實陳述的規(guī)定并非一項義務③,因為不如實供述,訊問人員也不能施加任何壓力,犯罪嫌疑人
11、也不會因為未如實供述而承擔任何不利后果。相反,《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刑法》第67條第3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新《刑事訴訟法》第118條新增第2款規(guī)定進一步強化如實回答作為倡導性規(guī)定的定位,鼓勵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p><p> 第二種路徑認為,我國沒有完全確立不得強迫自證
12、其罪原則,沒有規(guī)定被追訴人沉默權(quán),與如實陳述之間不存在沖突。既然刑事訴訟法將“不強迫自證其罪”條款規(guī)定在第50 條之中,且該條款前后的內(nèi)容都是關于禁止非法取證,根據(jù)體系解釋和客觀解釋,刑事訴訟法將“不強迫自證其罪”視為取證制度中的一種來規(guī)定的?!安坏脧娖热魏稳俗C實自己有罪”,不僅僅是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的突出與強調(diào),是指“不得以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強迫任何人作出有罪供述”
13、,而不是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權(quán)??梢姡覈坏脧娖茸宰C其罪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強迫方法。據(jù)此,“不強迫自證其罪”條款與“如實陳述”條款之間并不存在沖突。 </p><p> 第一種解釋路徑雖然可以使“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與“如實陳述”之間避免發(fā)生沖突,但過于理想化,將不理想的法律解釋成理想的法律,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第二解釋路徑貼近新刑事訴訟法的客觀含義,與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的
14、基本情況吻合。我國立法機關也認為,“‘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是對司法機關收集口供的原則性要求,是指不得以任何強迫手段迫使任何人認罪和提供證明自己有罪的證據(jù)。實踐中,訊問犯罪嫌疑人,對其宣講刑事政策,宣傳法律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的規(guī)定,通過思想工作讓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爭取從寬處理,不屬于強迫犯罪嫌疑人證實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對于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應當如實回答,既不能隱瞞,也不能無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輕?!雹芩裕覈?/p>
15、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如實陳述的義務,沒有規(guī)定沉默權(quán),沒有真正完整地確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三、我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完善建議 </p><p> 目前制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無法實現(xiàn)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社會的治理水平、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切實際的破案目標、偵破條件以及未決羈押體制,這些都是關乎國家政策、政治體制與司法體制的問題,很難在刑事訴訟法領域解決。因此,本文僅從刑事訴訟法本身提出幾點具體的完善建
16、議。 </p><p> 第一,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規(guī)定在總則的基本原則中。在不少國家,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權(quán)利。在我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沒有成為憲法原則,但是一項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法律精神的體現(xiàn),是指導全部法律規(guī)則的靈魂。法律原則具有抽象性和體系化的特點,往往能夠衍生出許多具體的制度安排與程序設計。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作為一項法律原則,能夠拓展出一下法律規(guī)則:犯罪嫌疑、被告人享有沉默權(quán)、獲得律師幫
17、助權(quán)、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等等。假如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僅僅視為一項證據(jù)規(guī)則,而置入刑事訴訟法的證據(jù)章節(jié),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就喪失了其作為原則的強大功能,無法保證其功能的全部發(fā)揮。 </p><p> 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界一般都主張在刑事訴訟法開篇的基本原則中加以規(guī)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條款。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第12條規(guī)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或作其
18、他不利于自己的陳述?!敝袊嗣翊髮W陳衛(wèi)東教授主編的《模范刑事訴訟法典》第5條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中,任何人不受強迫作不利于自己的陳述?!蔽髂险ù髮W徐靜村教授主編的《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修正案) 學者擬制稿及立法理由》第5條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中,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證言或被迫承認犯罪?!雹?</p><p> 因此,筆者建議,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抽離出證據(jù)章節(jié),放至刑事訴訟法開篇,作為刑事訴訟法的一項
19、基本原則單獨予以確立。 </p><p> 第二,刪除“如實陳述”條款,確立沉默權(quán)。如前所述,由于如實陳述條款的存在,我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強迫方法。所以,要完全確立“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必先刪除“如實陳述”條款。而沉默權(quán)規(guī)則是由一系列法律規(guī)則所組成,主要包括:偵查人員在訊問嫌疑人之前,應當告知其享有保持沉默的權(quán)利;在訊問過程中,偵查人員遇有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應
20、當中止訊問活動;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法庭應不再對其詢問,也不再給予其發(fā)問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而由辯護律師代其行使訴訟權(quán)利;對于那些剝奪或限制沉默權(quán)的偵查行為,法庭有權(quán)將由此所得的有罪供述排除在法庭之外,等等。⑥我國刑事訴訟法應當予以規(guī)定。 </p><p> 第三,規(guī)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例外情形。鑒于國外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司法實踐和我國的具體實際,還應規(guī)定適用該原則的例外情況,幾類特殊案件的犯罪嫌
21、疑人、被告人有如實陳述的義務。(1)恐怖主義和有組織團伙犯罪??植乐髁x與有組織團伙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且組織嚴密、結(jié)構(gòu)穩(wěn)定、分工明確,不易偵破。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的經(jīng)驗,對此類犯罪不適用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2)公共安全及搶救例外。當犯罪嫌疑人不供述即會嚴重危及廣大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chǎn)安全時,該犯罪嫌疑人負有如實陳述的義務,而沒有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權(quán)利。(3)貪污賄賂罪。貪污賄賂犯罪嚴重敗壞黨紀國法,且犯罪嫌疑人容易利用官場上的
22、關系試圖脫罪,為加強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對貪污賄賂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p><p> 在刑事訴訟法中,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是原則,其例外屬于個別情況,不能類推適用,也不得擴大解釋,只能嚴格遵守法律的例外規(guī)定。上述案件不適用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并不意味著公安司法機關可以采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或他強迫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而是指采用法定的拘留、罰款等措施
23、使他們作出陳述,或者對拒不回答提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對其不利的推論。 </p><p><b> 注釋: </b></p><p> ?、?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第四版).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90頁. </p><p> ?、?張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頁. </p>
24、<p> ?、?即使認為“如實回答”是一種義務,實質(zhì)上也是一種“口號”性義務,刑事訴訟法并沒有對犯罪嫌疑人沒有如實回答將產(chǎn)生什么樣的不利后果作出具體規(guī)定。樊崇義,等.刑事訴訟法修改專題研究報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頁. </p><p>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guī)定.北京大學出版社201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lián)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quán)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wǎng)頁內(nèi)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jīng)權(quán)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nèi)容挪作商業(yè)或盈利用途。
- 5. 眾賞文庫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nèi)容的表現(xiàn)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nèi)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nèi)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quán)或不適當內(nèi)容,請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研究.pdf
- 論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對我國刑事訴訟法治的影響
-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與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完善.pdf
- 論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無罪推定原則
- 我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研究.pdf
- 我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完善.pdf
- 論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我國的確立
- 我國特色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研究.pdf
- 解讀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 論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口供規(guī)則.pdf
- 論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我國的實現(xiàn).pdf
-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適用分析.pdf
- 我國法上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之探究.pdf
- 刑事訴訟法
-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法律化.pdf
- 我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憲政化的立法構(gòu)想.pdf
- 論刑事訴訟法中證據(jù)裁判原則.pdf
- 論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偵查中的適用.pdf
- 刑事訴訟法作業(yè)
- 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