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變更視野下再交涉義務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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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交涉存在于整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通過交涉達成合意、締結合同,從而形成特定權利義務關系。在這一系列的交涉中,處于第一位階的是締結合同所進行的交涉,這是所有其他交涉的前提,而合同締結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交涉均被稱為“再交涉”。而本文所指的“再交涉”僅僅是限定在情事變更下的交涉。所謂再交涉義務,即合同訂立后發(fā)生了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情事變更,合同雙方當事人為消除繼續(xù)履行原合同所造成的利益嚴重失衡狀況,有義務就合同的調整進行協(xié)商、交涉,以達到變更合

2、同的合意。
  再交涉義務自德國學者NorbertHorn于上世紀80年代首次提出以來,受到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的高度重視。雖然就各國國內立法而言,再交涉義務仍然處于理論研究層面,但是作為反映國際商事交往規(guī)則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歐洲合同法原則》已經(jīng)對于再交涉義務進行了成文化表述,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情事變更原則下解決合同調整問題的立法趨勢。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已通過司法解釋確立了情事變更原則,但是在出現(xiàn)情事變更的情況下,

3、如何對合同進行變更,是否有允許當事人自主協(xié)商調整合同的余地,或者是否存在促進當事人自主磋商這樣一種機制,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再交涉義務在我國法律條文中仍屬空白。情事變更原則作為一種開放的理論體系,隨著實踐中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的處理以及理論界的不斷發(fā)展研究,應該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筆者希望通過對再交涉義務的理論介紹以及價值分析,使我國情事變更的理論研究和立法實踐都更趨完善。
  本文除前言和結語之外,共分為四章,結構和內容如下:

4、
  第一章主要是從再交涉義務的一般理論入手,對再交涉義務的緣起作背景介紹,進而分析再交涉義務的概念、內容和法律性質。
  第二章主要是對再交涉義務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進行分析,論證了再交涉義務的在情事變更原則中的法律地位,從再交涉義務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方面對其進行全面的微觀考察,使再交涉義務具有現(xiàn)實立法和實踐操作性。
  第三章主要是對我國構建再交涉義務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進行研究分析,主要是從情事變更原則在我國的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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