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以湘北某市兩級法院為主要考察對象.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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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當代世界無論在何一法系、何一國家,無論在立法層面還是司法層面,調解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尋找可替代糾紛解決方式運動(ADR)進行得如火如荼。在我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實施以來,理論界對國內有關訴訟調解的存廢以及改造的爭議便沒有停止過。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院司法改革的蓬勃發(fā)展、興起和不斷提速,更把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改革完善問題逼到了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的前沿,為總結我國調解制度的理論和實踐的階段性成果,最高人民法院

2、于2004年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但該規(guī)定仍有一些不全面、不具體之處。于是對調解制度的研究塵埃未定。筆者曾十幾年從事民事審判工作,在司法實踐中,感覺到重興與再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對于法院走出執(zhí)行難、涉法上訪人數增多、法院公正形象有所降低的困境,不僅可行,而且十分必要,也符合現代法治的方向。筆者對庭前調解模式尤其感興趣,認為其對提高調解率,體現調解程序的公正性非常有益,值得研究。
   本文從調查收集到的

3、資料出發(fā),以具中等發(fā)達水平地處湘北某市兩級法院的審判實務為分析個案,運用實證方法,從國內外司法實踐以及訴訟調解制度價值內核的角度,對訴訟調解制度的功能與價值進行透視,認為訴訟調解制度在解決民事糾紛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應成為解決民事糾紛的主渠道;從現代訴訟調解制度顯而易見弊端的改造,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完善所創(chuàng)造的條件和職業(yè)化法官隊伍的要求三個方面,分析了建立新型調解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從理念轉型,原則體系調整,模式重構以及配套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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