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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1997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1號公布2010年2月2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chǎn),監(jiān)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第
2、三條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chǎn)收入;(三)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jīng)營收益;(四)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第四條審計法所稱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的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實行會計核
3、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四)定員定額標準;(五)上一年度經(jīng)費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的變化因素。第十一條審計人員實行審計專業(yè)技術資格制度,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審計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第十二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二)與被
4、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jīng)濟利益關系的;(三)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第十四條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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