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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宣貫培訓講義(電力線路部分)陳步生二OO五年四月,章節(jié)編排 章節(jié)編排上作適當調整,修訂前238條,修訂后326條。 其中,第二章增加了第一節(jié)在電力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第二節(jié)現場勘察制度。第三章增加了第一節(jié)在電力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第五節(jié)使用個人保安線;第六節(jié)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圍欄)。第五章增加了第四節(jié)鄰近高壓線路感應電壓的防護(
2、原規(guī)程第八章帶電作業(yè)中的第八節(jié)感應電壓防護移入)。,第六章將原來各“節(jié)”作了調整。增加了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將原規(guī)程第五章第三節(jié)桿、塔上工作改為第二節(jié)高處作業(yè);將原規(guī)程中的第一節(jié)挖坑、第五節(jié)爆破合并為第三節(jié)坑洞開挖與爆破;原規(guī)程第二節(jié)立桿撤桿改為第五節(jié)桿塔施工與檢修。第七章配電設備上的工作是原規(guī)程配電變壓器臺上的工作修改和完善,同時增加為三節(jié)內容(即第一節(jié)配電設備上工作的一般規(guī)定,第二節(jié)架空絕緣導線作業(yè),第三節(jié)裝表接電)。,第八章帶電作業(yè)。
3、取消原規(guī)程第六節(jié)帶電水沖洗;第十節(jié)帶電氣吹清掃。增加第六節(jié)帶電清掃機械作業(yè)。增加第九章:施工機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檢查和試驗第十章電力電纜工作是原規(guī)程的補充和完善,同時增加了二節(jié)內容(第一節(jié)電力電纜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節(jié)電力電纜作業(yè)時的安全措施)。 附錄依據修改內容作了增、刪減。,1 總 則(同變電部分),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原26條,修訂后31條),新增:2.1 電力線路
4、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1)現場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許可制度; 4)工作監(jiān)護制度; 5)工作間斷制度; 6)工作結束和恢復送電制度。,增加:2.2現場勘察制度 (說明:線路作業(yè)具有點多、面廣、線長、施工復雜、危險性大的特點,從眾多事故案例分析,許多事故的發(fā)生,往往是作業(yè)人員事前缺乏危險點的勘察與分析,事中缺少危險點的控制措施所致,因此作業(yè)前的危險點的勘察
5、與分析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組織措施。,具體增加的條款如下: ),增加:2.2.1 進行電力線路施工作業(yè)或工作票簽發(fā)人和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現場勘察的施工(檢修)作業(yè),施工、檢修單位均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并做好記錄。,增加:2.2.2 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施工(檢修)作業(yè)需要停電的范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yè)現場的條件、環(huán)境及其他危險點等。 (明確了現場勘察的要點) 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復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
6、作業(yè)項目,應編制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zhí)行。,2.3工作票制度2.3.1 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 (原29條修改) 1)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A)。 2)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B)。 3)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C)。 4)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D)。 5)填用電力線路帶電作業(yè)工作票(見附錄E) 6)
7、填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見附錄F)。 7)口頭或電話命令。,2.3.2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原30條) 1)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配電設備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新增: 3)高壓電力電纜停電的工作。,2.3.3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原31條) 1)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2)
8、在運行中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3)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取消了原規(guī)程中“帶電作業(yè)”),新增:2.3.4 填用帶電作業(yè)工作票的工作為: 帶電作業(yè)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5-1規(guī)定的工作,以及低壓帶電作業(yè)。新增:2.3.5 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2.3.6 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zhí)行的工作為:(原32條改寫) 1)測量接地電阻;
9、2)修剪樹枝; 3)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消缺工作; 4)涂寫桿塔號、安裝標志牌等,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并能夠保持表5-2安全距離的工作; 5)接戶、進戶裝置上的低壓帶電工作和單一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說明:明確了“低壓帶電工作”與“低壓帶電作業(yè)”的概念,即:接戶、進戶裝置上的帶電工作可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zhí)行,其它主干線和分支線上低壓帶電工作應填用帶電作業(yè)工作票。 ),說明:1、完善了線路第一種工
10、作票(附錄1)1)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增加了“必要時可附頁繪圖說明”的要求;明確了“應改為檢修狀態(tài)的線路間隔名稱和應拉開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熔斷器(包括:分支線、用戶線路和配合停電線路)”的安全措施。(附錄1的第6.1條),2)增加了對現場所掛的接地線的受控措施欄:在工作終結時要求核對編號和數量。(附錄1的第11.1條)3)增設“交任務、交安全”班組成員簽字欄,以落實各級現場安全責任,適應《安全生產法》的要求。(附錄
11、1的第8條)4) 增設了工作負責人、工作人員變動情況記錄欄。(附錄1的第9條),2、增加了電力電纜工作需填用電力電纜第一、二種工作票的要求,以適應電網日益增加的電力電纜工作的需要。(2.3.1.2 條、2.3.1.4條、附錄2、附錄4)3、增加了填用帶電作業(yè)工作票的要求,并制訂帶電作業(yè)工作票格式,明確了帶電作業(yè)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5-1規(guī)定的工作,以及低壓帶電作業(yè)均需填用帶電作業(yè)工作票。強化了帶電作業(yè)安全措施,以適應日益增多的
12、帶電作業(yè)工作的需要。(2.3.1.5條、2.3.4條、附錄5),4、增加“事故應急搶修單”制。(2.3.1.6條、附錄6) 明確在事故應急處理時應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并制訂了事故搶修單格式。目的是為了確保搶修過程中的人身安全。5、補充完善了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zhí)行的工作:補充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消缺工作;明確涂寫桿塔號、安裝標示牌等工作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明確低壓帶電工作的具體內容。(2.3.6條),6、與原規(guī)程線路
13、第二種工作票相比,帶電作業(yè)票增加了以下內容:a、增加了:“停用重合閘線路”欄;b、增加了“工作條件(等電位、中間電位或地電位作業(yè),或鄰近帶電設備名稱)”欄;c、增加了與調度工作許可和終結匯報欄;d、增加了“指定專責監(jiān)護人”欄。,2.3.7 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fā)2.3.7.1 工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字跡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使用規(guī)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
14、工作票應使用統(tǒng)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后方可執(zhí)行。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許可人處。工作票應提前交給工作負責人。(原35條修改),新增:2.3.7.2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fā)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新增:2.3.7.3 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fā),也可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fā)。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
15、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說明:規(guī)定了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fā),也可經……,以適應電力體制改革需要,達到減人增效的目的。),2.3.8工作票的使用2.3.8.1 第一種工作票,每張只能用于一條線路或同一個電氣連接部位的幾條供電線路或同(聯(lián))桿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工作,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 (說明:增加部分主要為滿足電網“T”型接線等環(huán)
16、網供電線路停電工作的需要,解釋:T型接線) 在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原36條修改),新增:2.3.8.2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fā)給一張工作票。若一張停電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工作,每個小組應指定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并使用工作任務單。 工作任務單應寫明工作任務、停電范圍、工作地段的起止桿號及補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務單一式兩份,由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簽發(fā),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組負責人執(zhí)行。工作結束后,
17、由小組負責人交回工作任務單,向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結束手續(xù)。,2.3.8.3 一回線路檢修(施工),其鄰近或交叉的其他電力線路需進行配合停電和接地時,應在工作票中列入相應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電線路屬于其他單位,應由檢修(施工)單位事先書面申請,經配合線路的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同意并實施停電、接地。 (原128條改寫,現規(guī)程明確了一回線路檢修(施工),其鄰近或交叉的其他電力線路需進行配合停電和接地時,均應在工作票中列入相應的安全措施;明確了
18、若配合停電線路屬同一工作班所做安全措施,則只要填用一張停電線路工作票即可,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明確了配合停電工作應在停電線路工作票上雙方辦理書面許可和終結手續(xù),有利落實安全責任;明確了若配合停電線路屬于其他單位,如何進行申請辦理停電和接地手續(xù),即應由檢修(施工)單位事先書面申請,由配合線路的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同意并實施停電、接地。),2.3.9 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 第一、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yè)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
19、。第一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xù),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給予辦理。 (原37條),2.3.10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說明:對各類人員的安全責任進行了優(yōu)化、明確和補充。以進一步落實現場安全責任制,真正體現“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適應新形勢的需要)2.3.10.1 工作票簽發(fā)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guī)程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主管生
20、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fā)人名單應書面公布。(原33條),新增:2.3.10.2 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熟悉本規(guī)程、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并經工區(qū)(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擔任。2.3.10.3 專責監(jiān)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guī)程的人員。,2.3.11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原34條改寫)2.3.11.1 工作票簽發(fā)人:
21、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2.3.11.2 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督促、監(jiān)護
22、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guī)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zhí)行現場安全措施; 5)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tài)是否良好; 6)工作班成員變動是否合適。,2.3.11.3工作許可人: 1)審查工作必要性; 2)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 3)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說明:考慮到各個層面的工作許可的安全責任,取消了工作許可權限“(值班調度員、工區(qū)值班員或變電所值班員)”。并將原規(guī)程第3點改為“許可的接地等安全
23、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取消原規(guī)程第3點中“發(fā)電廠或變電所”許可線路的接地線的方式。),新增:2.3.11.4 專責監(jiān)護人: 1)明確被監(jiān)護人員和監(jiān)護范圍; 2)工作前對被監(jiān)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監(jiān)督被監(jiān)護人員遵守本規(guī)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2.3.11.5 工作班成員: 新增: 1)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xù);
24、2)嚴格遵守安全規(guī)章制度、技術規(guī)程和勞動紀律,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3)相互關心工作安全,并監(jiān)督本規(guī)程的執(zhí)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說明:對該條補充完善主要是強調個人安全責任和工作中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具。),2.4工作許可制度(說明:主要考慮到多層面的許可安全要求,并取消了不合時勢的傳達許可方式。)2.4.1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全部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 (原
25、39條改寫,取消原規(guī)程只有“值班調度員或工區(qū)值班員的許可”方式),2.4.2 線路停電檢修,工作許可人應在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含變電站、發(fā)電廠、環(huán)網線路、分支線路)都拉閘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方能發(fā)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調度值班員或工區(qū)值班員在向工作負責人發(fā)出許可工作的命令前,應將工作班組名稱、數目、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記入記錄簿內。 (原40條改寫,這里主要也是考慮到各個層面的許可方式,同時對調度值班員或
26、工區(qū)值班員的許可時的要求不變。),2.4.3 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應通知工作負責人。其方法可采用: (說明:原41、42條改寫,取消了經中間變電所用電話傳達的許可方式) 1)當面通知; 2)電話下達; 3)派人送達。(原為派人傳達) 電話下達時,工作許可人及工作負責人應記錄清楚明確,并復誦核對無誤。對直接在現場許可的停電工作,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票上記錄許可時間,并簽名。,新增:2.4.4
27、 若停電線路作業(yè)還涉及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的線路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lián)系人通知這些線路已停電和接地,并履行工作許可書面手續(xù)后,才可開始工作。2.4.5 嚴禁約時停、送電。(原43條)2.4.6 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時,不需要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 (原44條),2.5工作監(jiān)護制度2.5.1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xù)后,工作負責人、專責監(jiān)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
28、進行危險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xù),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責監(jiān)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jiān)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在線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在班組成員確無觸電等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原45條修改),2.5.3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xù)
29、。 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的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fā)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xù),并告知全體工作人員及工作許可人。 (原47條修改),2.6工作間斷制度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風或其他任何情況威脅到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jiān)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原48條)2.6.2 白天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仍保留不動。如果工作班須暫時離開工作地點,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
30、看守,不讓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豎立穩(wěn)固的桿塔以及負載的起重和牽引機械裝置等?;謴凸ぷ髑?,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原49條),2.6.3 填用數日內工作有效的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如果將工作地點所裝的接地線拆除,次日恢復工作前應重新驗電掛接地線。(說明:這里刪除了原規(guī)程“均須得到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進行”,特指是工作尚未結束,夜間不送電的情況) 如果經調度允許的連續(xù)停電、夜間不送電的線路,工作地點的接地
31、線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復工作前應派人檢查。 (原50條),2.7 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2.7.1 完工后,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應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確認在桿塔上、導線上、絕緣子串上及其他輔助設備上沒有遺留的個人保安線、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員確由桿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掛的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后,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人再登桿進行工作。 (原51條) 新增: 多個小組工作,工作
32、負責人應得到所有小組負責人工作結束的匯報。,2.7.2 工作終結后,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報告工作許可人,報告方法如下:2.7.2.1 當面報告;2.7.2.2 用電話報告并經復誦無誤。 若有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線路,還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lián)系人。 (原52條修改,取消了中間變電所),2.7.3 工作終結的報告應簡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內容:工作負責人姓名,某線路上某處(說明起止桿塔號、分支線名稱等)工作已經
33、完工,設備改動情況,工作地點所掛的接地線、個人保安線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已無本班組工作人員和遺留物,可以送電。 (原53條修改),2.7.4 工作許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完工報告,并確認全部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人員已由線路撤離,接地線已經全部拆除,與記錄簿核對無誤并作好記錄后,方可下令拆除各側安全措施,向線路恢復送電。新增:2.7.5 已終結的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工作任務單應保存一年。,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34、(原8條,修訂后24條),新增:3.1 電力線路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1)停電; 2)驗電; 3)裝設接地線; 4)使用個人保安線; 5)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3.2 停電3.2.1 進行線路停電作業(yè)前,應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原55條)3.2.1.1 斷開發(fā)電廠、變電站、開閉所、配電站(所)、環(huán)網設備(包括用戶設備)等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3.2.1.2 斷開需
35、要工作班操作的線路各端(含分支)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3.2.1.3 斷開危及該線路停電作業(yè),且不能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架設線路(包括用戶線路)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3.2.1.4 斷開有可能返回低壓電源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3.2.2 停電設備的各端,應有明顯的斷開點(對無法觀察到明顯斷開點的設備除外)。斷路器(開關)
36、、隔離開關(刀閘)的操動機構(操作機構)上應加鎖;跌落式熔斷器的熔管應摘下。 (原56條改寫,目的是為了確保作業(yè)人員的人身安全,并要求配電設備裝置能滿足安全要求),3.3 驗電3.3.1 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要先驗電,驗明線路確無電壓。驗電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合格的接觸式驗電器。 330kV及以上的線路,可使用合格的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驗電。驗電時,絕緣棒或絕緣繩的驗電部分應逐漸接近導線,根據有無放電聲和火花來判
37、斷線路是否確無電壓。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原57條),新增:3.3.2 驗電前,宜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認驗電器良好;無法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時,可用高壓發(fā)生器等確證驗電器良好。 驗電時,人體應與被驗電設備保持表5—1的距離,并設專人監(jiān)護。使用伸縮式驗電器時,應保證絕緣的有效長度。,新增:3.3.3 對無法進行直接驗電的設備,可以進行間接驗電,即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儀表及帶電顯示裝置指示的變化,
38、但至少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或信號已發(fā)生對應變化;若進行遙控操作,則應同時檢查隔離開關(刀閘)的狀態(tài)指示,遙測、遙信信號及帶電顯示裝置的指示,進行間接驗電。,3.3.4 對同桿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進行驗電時,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先驗近側、后驗遠側。禁止工作人員穿越未經驗電、接地的10kV及以下線路對上層線路進行驗電。 線路的驗電應逐相進行。檢修聯(lián)絡用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或其組合時,應在其兩側驗電。
39、 (原58條修改),3.4裝設接地線3.4.1 線路經驗明確無電壓后,應立即裝設接地線并三相短路。各工作班工作地段兩端和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線(包括用戶)都要驗電、掛接地線。掛、拆接地線應在監(jiān)護下進行。配合停電的線路可以只在工作地點附近裝設一處接地線。 (原59條修改),新增:3.4.2 禁止工作人員擅自變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線位置。如需變更,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fā)人同意。3.4.3 同桿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
40、路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下層、后掛上層,先掛近側、后掛遠側。拆除時次序相反。 (原60條修改),3.4.4 成套接地線應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²,同時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導線作接地線或短路線。 接地線應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原62條修改),3.4.5 裝設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接地線應接觸良好
41、,連接可靠。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或未接地的導線。 (原61條),新增:3.4.6 利用鐵塔接地或與桿塔接地裝置電氣上直接相連的橫擔接地時,允許每相分別接地,但桿塔接地電阻和接地通道應良好。桿塔與接地線聯(lián)結部分應清除油漆,接觸良好。,3.4.7 對于無接地引下線的桿塔,可采用臨時接地體。接地體的截面積不得小于190 mm² (如φ16圓鋼)。接地體在地面下深
42、度不得小于0.6m。對于土壤電阻率較高地區(qū),如巖石、瓦礫、沙土等,應采取增加接地體根數、長度、面積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電阻。 (原61條修改),新增:3.4.8 在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桿塔的停電線路上裝設的接地線,應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線擺動,并滿足表5—1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 斷開耐張桿塔引線時,應先在斷開引線的兩側裝設接地線。,新增:3.4.9 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應逐相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串聯(lián)電容器及與
43、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應逐個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外殼也應放電。,新增:3.5使用個人保安線3.5.1 工作地段如有鄰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桿塔架設線路,為防止停電檢修線路上感應電壓傷人,在需要接觸或接近導線工作時,應使用個人保安線。,新增:3.5.2 個人保安線應在桿塔上接觸或接近導線的作業(yè)開始前掛接,作業(yè)結束脫離導線后拆除。裝設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且接觸良好,連接可靠。拆個人保安線的順序與此相反。,新增:
44、3.5.3 個人保安線應使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截面積不得小于16 mm²,且應帶有絕緣手柄或絕緣部件。嚴禁以個人保安線代替接地線。3.5.4 在桿塔或橫擔接地通道良好的條件下,個人保安線接地端允許接在桿塔或橫擔上。,新增:3.6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3.6.1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處,均應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
45、牌。,新增:3.6.2 進行地面配電設備部分停電的工作,人員工作時距設備小于表3—1安全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增設臨時圍欄。臨時圍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表3-2的規(guī)定。臨時圍欄應裝設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35kV及以下設備的臨時圍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隔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絕緣隔板的絕緣性能應符合附錄J的要求,表3-1 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表3-2 工作人員工作中正?;顒臃秶c帶電設
46、備的安全距離,注 表3—1、表3-2未列電壓應選用高一檔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新增:3.6.3 在城區(qū)或人口密集區(qū)地段施工時,工作場所周圍應裝設遮欄(圍欄)。新增:3.6.4 高壓配電設備做耐壓試驗時,應在周圍設圍欄,圍欄上應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圍欄和標示牌。,4 線路運行和維護 (原19條,修訂后25條),4.1 線路巡視4.1.1 巡線工作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
47、驗的人員擔任。單獨巡線人員應考試合格并經工區(qū)(公司、所)主管生產領導批準。電纜隧道、偏僻山區(qū)和夜間巡線應由兩人進行。暑天、大雪天等惡劣天氣,必要時由兩人進行。單人巡線時,禁止攀登電桿和鐵塔。 (原10條修改),新增:4.1.2 雷雨、大風天氣或事故巡線,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鞋或絕緣靴;暑天、山區(qū)巡線應配備必要的防護工具和藥品;夜間巡線應攜帶足夠的照明工具。,,4.1.3 夜間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大風巡線應沿線路上風側前進,以免萬
48、一觸及斷落的導線;特殊巡視應注意選擇路線,防止洪水、塌方、惡劣天氣等對人的傷害。 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隨時有恢復送電的可能。 (原11條),,新增:4.1.4 巡線人員發(fā)現導線、電纜斷落地面或懸吊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8m以內,以免跨步電壓傷人,并迅速報告調度和上級,等候處理。,,新增:4.1.5 進行配電設備巡視的人員,應熟悉設備的內部結構和接線情況。巡視檢查配
49、電設備時,不得越過遮欄或圍墻。進出配電設備室(箱),應隨手關門,巡視完畢應上鎖。單人巡視時,禁止打開配電設備柜門、箱蓋。,,4.2 倒閘操作4.2.1 倒閘操作應使用倒閘操作票(見附錄G)。倒閘操作人員應根據值班調度員(工區(qū)值班員)的操作指令(口頭、電話或傳真、電子郵件)填寫或打印倒閘操作票。操作指令應清楚明確,受令人應將指令內容向發(fā)令人復誦,核對無誤。發(fā)令人發(fā)布指令的全過
50、程(包括對方復誦指令)和聽取指令的報告時,都要錄音并作好記錄。 事故緊急處理和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 (原13條修改),,4.2.2 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逐項填寫。用計算機開出的操作票應與手寫格式票面統(tǒng)一。操作票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應填寫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操作人和監(jiān)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或接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并分別簽名。 (原14條修改),,4.2.3
51、 倒閘操作前,應按操作票順序在模擬圖或接線圖上預演核對無誤后執(zhí)行。 (原14條) 新增: 操作前、后,都應檢查核對現場設備名稱、編號和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斷、合位置。電氣設備操作后的位置檢查應以設備實際位置為準,無法看到實際位置時,可通過設備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儀表及各種遙測、遙信信號的變化,且至少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已同時發(fā)生對應變化,才能確認該設備已操作到位。 (說明:以滿足GIS、封閉
52、式開關柜等設備和遙控操作斷路器(開關)確認斷開位置的需要。),4.2.4倒閘操作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并認真執(zhí)行唱票、復誦制。發(fā)布指令和復誦指令都應嚴肅認真,使用規(guī)范操作術語,準確清晰,按操作票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應檢查無誤后,做一個“√”記號。操作中發(fā)生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應向操作發(fā)令人詢問清楚無誤后再進行操作。操作完畢,受令人應立即匯報發(fā)令人。 (原15、16條修改),4.2.5 操作機械傳動
53、的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時,應戴絕緣手套。沒有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跌落式熔斷器(保險),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棒進行操作。雨天操作應使用有防雨罩的絕緣棒,并戴絕緣手套。 操作柱上斷路器(開關)時,應有防止斷路器(開關)爆炸時傷人的措施。 (原15條),4.2.6 更換配電變壓器跌落式熔斷器(保險)熔絲(保險絲)的工作,應先將低壓刀閘和高壓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式熔斷器(保險)拉開。摘掛跌落式熔斷器(保
54、險)的熔管時,應使用絕緣棒,并應有專人監(jiān)護。其他人員不得觸及設備。(原17條),4.2.7 雷電時,嚴禁進行倒閘操作和更換熔絲(保險絲)工作。 (原18條) 4.2.8 如發(fā)生嚴重危機人身安全情況時,可不等待指令即行斷開電源,但事后應立即報告調度或設備運行管理單位。 (原19條),新增: 4.2.9 操作票應連續(xù)編號,計算機生成的操作票應在正式出票前連續(xù)編號,操作票按編號順序使用。
55、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 ,未執(zhí)行的應注明“未執(zhí)行”字樣,已操作的應注明“已執(zhí)行”字樣。操作票應保存一年。,4.3 測量工作4.3.1 直接接觸設備的電氣測量工作,至少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夜間進行測量工作,應有足夠的照明。(原20條)4.3.2 測量人員應了解儀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確接線,熟悉測量的安全措施。(原21條),4.3.3 桿塔、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電阻測量工作,可以在線路和設備帶電的情
56、況下進行。解開或恢復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線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直接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 (原22條),4.3.4 測量低壓線路和配電變壓器低壓側的電流時,可使用鉗形電流表。應注意不觸及其他帶電部分,以防相間短路。 (原22條)4.3.5 帶電線路導線的垂直距離(導線弛度、交叉跨越距離),可用測量儀或使用絕緣測量工具測量。嚴禁使用皮尺、普通繩索、線尺等非絕緣工具進行測量。 (原23條),4.4 砍剪樹木 (原為砍伐
57、樹木)4.4.1 在線路帶電情況下,砍剪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人員、樹木、繩索應與導線保持表5—2的安全距離。(原25條修改),4.4.2 砍剪樹木時,應防止馬蜂等昆蟲或動物傷人。上樹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并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不得系在待砍剪樹枝的斷口附近或以上。不應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的未斷樹木。 (原26條修改),4.4.3 砍剪樹木應有專人監(jiān)護。待砍剪的樹木下面
58、和倒樹范圍內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傷行人。為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索將其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免拉繩的人員被倒落的樹木砸傷??臣羯狡聵淠緫龊梅乐箻淠鞠蛳聫椞咏鼘Ь€的措施。 (原27、28條修改),新增: 4.4.4 樹枝接觸或接近高壓帶電導線時,應將高壓線路停電或用絕緣工具使樹枝遠離帶電導線至安全距離。此前嚴禁人體接觸樹木。 新增: 4.4.
59、5 大風天氣,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導線的樹木。,新增: 4 .4.6 使用油鋸和電鋸的作業(yè),應由熟悉機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員操作。使用時,應先檢查所能鋸到的范圍內有無鐵釘等金屬物件,以防金屬物體飛出傷人。,5 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原19條,修訂后16條)說明:原規(guī)程中有關鄰近、交叉配合停電線路的安全要求和同桿架設停電線路裝設接地線的要求,移至第二章和第三章描述。,5.1 在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5.1.1
60、 在帶電桿塔上進行測量、防腐、巡視檢查、緊桿塔螺栓、清除桿塔上異物等工作,作業(yè)人員活動范圍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最小距離不得小于表5-1的規(guī)定。,表5-1 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進行上述工作,應使用絕緣無極繩索,風力應不大于5級,并應有專人監(jiān)護。如不能保持表5—1要求的距離時,應按照帶電作業(yè)要求工作或停電進行。 (原126條),5.1.2 在10kV及以下的帶電桿塔上進行工作,工作人員距最
61、下層帶電導線垂直距離不得小于0.7m。 (原127條),5.2 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的工作 5.2.1 停電檢修的線路如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時人員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近至表5-2安全距離以內時,則另一回線路也應停電并予接地。如鄰近或交叉的線路不能停電時,應遵守5.2.2—5.2.4條的規(guī)定。工作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線的措施。 (原128條修改),表5-2 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
62、工作的安全距離,5.2.2 鄰近帶電的電力線路進行工作時,有可能接近帶電導線至表5-2安全距離以內時,應做到以下要求: 1)采取有效措施,使人體、導線、施工機具、牽引繩索和拉繩等與帶電導線符合表5-2安全距離規(guī)定; 2)作業(yè)的導、地線還應在工作地點接地。絞車等牽引工具應接地。 (原129條),5.2.3 在交叉檔內松緊、降低或架設導、地線的工作,只有停電檢修線路在帶電線路下面時才可進行,但應采取防止導、地線產生跳動或過牽引而
63、與帶電導線接近至表5-2安全距離以內的措施。 (接近至危險范圍內),停電檢修的線路如在另一回線路的上面,而又應在該線路不停電情況下進行放松或架設導、地線以及更換絕緣子等工作時,應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安全措施應經工作人員充分討論后,經工區(qū)批準執(zhí)行。措施應能保證: 1)檢修線路的導、地線牽引繩索等與帶電線路的導線應保持表5-2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 2)要有防止導、地線脫落、滑跑的后備保護措施。(原130、131條修改),5.2.4 在變電
64、站、發(fā)電廠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線路時,要求:1)每基桿塔上都應有雙重名稱;2)經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雙重名稱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地線后,工作負責人方可宣布開始工作;,3)在該段線路上工作,登桿塔時要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雙重名稱無誤,并設專人監(jiān)護,以防誤登有電線路桿塔。(說明:刪除了100m概念,標幟、色標和配戴識別標記,標記等要求放至5.3.5里面),5.3 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
65、的工作 5.3.1 在同桿塔架設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應在工作人員對帶電導線最小距離不小于表5-1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時,才能進行。 嚴禁在有同桿塔架設的lOkV及以下線路帶電情況下,進行另一回線路的登桿停電檢修工作。(原133條),5.3.2 遇有5級以上的大風時,嚴禁在同桿塔多回線路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工作。(原134條) 5.3.3 工作票簽發(fā)人和工作負責人對停電檢修線路的稱號應特別注意正確填寫和檢查。多回線路中
66、的每回線路都應填寫雙重稱號(即線路雙重名稱和位置稱號,位置稱號指上線、中線或下線和面向線路桿塔號增加方向的左線或右線)。 (原135條修改),5.3.5 為了防止在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誤登有電線路,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原139條修改修改完善在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上工作防誤登有電線路的要求) 5.3.5.1 每基桿塔應設識別標記(色標、判別標志等)和雙重名稱;,5.3.5.2 工作前應發(fā)給作業(yè)人員相對應線路的識別標
67、記;5.3.5.3 經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識別標記和雙重名稱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工作負責人方可發(fā)令開始工作;,5.3.5.4 登桿塔和在桿塔上工作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jiān)護;5.3.5.5 作業(yè)人員登桿塔前應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識別標記和雙重名稱無誤后,方可攀登。登桿塔至橫擔處時,應再次核對停電線路的識別標記與雙重稱號,確實無誤后方可進入停電線路側橫擔。,5.3.6 在桿塔上進行工作時,不得進人帶電側的橫擔,
68、或在該側橫擔上放置任何物件。 (原140條)5.3.7 綁線要在下面繞成小盤再帶上桿塔使用。嚴禁在桿塔上卷繞或放開綁線。 (原141條),5.3.8 在停電線路一側吊起或向下放落工具、材料等物體時,應使用絕緣無極繩圈傳遞,物件與帶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保持表5-2的規(guī)定。 (原142條),5.3.9 放線或撤線、緊線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導線或架空地線由于擺(跳)動或其他原因而與帶電導線接近至危險距離以內。 (原143條)在同桿塔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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