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管道運輸進口能源監(jiān)管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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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3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管道運輸進口能源監(jiān)管辦法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海關對管道運輸進口能源的監(jiān)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管道運輸進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內計量站(以下簡稱計量站)是海關監(jiān)管場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場所管理辦法》接受海關監(jiān)管。第三條管道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營計量站、計量管道運輸數據、傳輸能源計量電子數據,并依法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xù)。第四條管道經營單位

2、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向計量站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備案手續(xù),并提交管道經營單位備案登記表。不具備法人資格,但經法人授權的管道經營單位還應當提交法人授權文書。管道經營單位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備案手續(xù)的,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管道經營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第五條3到場并提供必要的協助。第八條管道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海關規(guī)定傳輸計量站計量電子數據,并向海關報送相應時段的入境計量報告。由于計算機故障等特殊情形無法按照規(guī)定向海關傳輸計量電子數據的,管道經營單位

3、應當立即向海關報告有關情況。經海關同意后,管道經營單位應當在海關規(guī)定的時限內向海關遞交入境計量報告紙本,并于特殊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海關補充傳輸計量電子數據。應當向海關傳輸的電子數據項目、入境計量報告數據項目,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海關根據計量數據進行現場驗核時,管道經營單位應當到場并提供必要的協助。第九條管道運輸進口能源在辦結申報、納稅及其他海關手續(xù)前,屬于海關監(jiān)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進行銷售、抵押、質押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管道經營單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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