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身份證與永久居民身份證的區(qū)別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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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居民身份證與永久居民身份證的區(qū)別?香港居民身份證與永久居民身份證的區(qū)別?[標簽:居民身份證香港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更新時間:201010199:17:55香港香港身份證身份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入境事務處(以下簡稱入境處)簽發(fā),是香港居民的主要身份證明文件。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規(guī)定,凡年滿11歲或在香港逗留多于180天人士,必須于年滿11歲后或抵港30天內登記領取身份證。每張香港身份證香港身份證均有持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

2、等個人資料,并把持證人的黑白照片印在證上。在姓名一欄下面,亦印有中文電碼,以方便政府或機構作輸入姓名之用。歷史1949年以前,香港政府無限制中國內地的居民從內地移居香港。一般人皆可以隨意往來香港與中國大陸兩地,香港亦沒有對中國籍居民進行人事登記。1949年中國大陸政權易手后,大量難民涌入香港。為控制香港人口,政府開始實行邊境管制,限制中國內地的居民入境。并開始登記香港居民并發(fā)出身份證。首次登記在1949年展開,當時發(fā)出的身份證只是一張以

3、人手填上資料的紙張。1960年6月1日起,政府改發(fā)第二代身份證。這種身份證上有持證人的指模及照片,資料以打字機填上,并且加以過膠。男性的身份證為藍色,女性的則為紅色。1973年11月,政府改發(fā)第三代身份證,證件上的指模取消,不再以顏色區(qū)分性別。第二及第三代身份證上蓋有簽發(fā)印章,以綠色代表居港不足七年的居民,黑色代表永久居民。故此當時新移民被稱為“綠印客”。香港早期并無法例規(guī)定居民攜帶身份證。為阻止內地移民偷渡潮,1980年10月24日起

4、,香港政府實施即捕即解政策,規(guī)定所有年滿15歲的香港居民需在公眾地方攜帶身份證違例者會被罰款港幣100元。1983年3月,入境處推出第一代電腦身份證,較舊證加強防偽措施,并透過電腦系統(tǒng)令出入境程序簡化。1987年6月1日,入境處再為所有香港居民簽發(fā)沒有殖民地徽章,可以過渡1997年7香港身份證。2003年月1日的第二代電腦身份證,入境處分階段為香港居民簽發(fā)智能身份證。入境處首先在2003年6月23日開始為遺失或損毀了身份證的持證人、年滿

5、11歲或18歲的換領兒童及成人身份證的人士簽發(fā)智能身份證。全香港所有居民由2003年8月開始,于4年內按出生年份分階段換領智能身份證,入境處在全香港共設立9間智能身份證中心供市民換證,換領于劃已于2007年3月31日結束,而9間智能身份證中心已于2007年5月19日起關閉。香港身份證的種類香港身份證共分為兩類,分別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香港居民身份證”。年滿11歲人士所領取的身份證,亦稱為兒童身份證,而年滿18歲

6、人士需于18歲生日后的30天內,更換成人身份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是入境處簽發(fā)給擁有香港居留權人士的身份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俗稱“三粒(顆)星”,因他們所持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上,注有“”的標記而得名。其實,該標記的意思與持證人是否擁有香港居留權無直接關系,只代表持證人年齡為18歲或以上,及有資格申領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回港證。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邊境時,只需出示身份證,亦不需要填寫“出入境申報表”即可過關。在香

7、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2A條中,規(guī)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觸第2AA(2)條的條文下,具有以下權利:在香港入境;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條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不得向他發(fā)出遞解離境令;及不得向他發(fā)出遣送離境令。L持證人曾遺失身份證,L1表示遺失一次,L2表示遺失二次,如此類推N持證人所報的姓名自首次登記以后,曾作出更改O持證人報稱在香港、澳門及內地以外其他地區(qū)或國家出生R持證人擁有香港入境權U持證人登記領證時在

8、香港的居留不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限制W持證人報稱在澳門地區(qū)出生X持證人報稱在內地出生Z持證人報稱在香港出生身份證號碼每張香港身份證均印有一個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由1或2個英文字母,6個數(shù)字及1個括號數(shù)字組成。括號內的數(shù)字是查核用數(shù)碼,是為方便電腦處理資料及檢查號碼輸入的正確性而設。身份證號碼用途十分多,亦是重要的個人資料,受到個人資料隱私專員行使第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隱私)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所發(fā)出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

9、務守則》所保護。身份證相關法例根據(jù)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條所規(guī)定,任何人如年滿15歲即須時刻隨身攜帶其身份證明文件及在下述人員規(guī)定下,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任何警務人員;任何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或行政長官藉憲報刊登的命令而為此目的授權的任何人或任何界別的人任何人如未能按規(guī)定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即屬犯罪,經(jīng)定罪后,可處第2級罰款。很多年滿18歲的香港居民,向登記主任報到及換領成人身份證時,聲稱所持有的兒

10、童身份證已遺失,企圖將兒童身份證保留作為留念,這樣已觸犯法例。根據(jù)香港法例第177A章《人事登記規(guī)例》第13A條所規(guī)定,任何人向登記主任作出陳述或聲明,或提供詳情或證據(jù),聲稱身份證已遺失、毀滅、損壞或污損,但明知此等陳述、聲明或詳情、證據(jù)在要項上虛假,即屬犯罪。有關罪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jiān)禁2年。身份證名稱問題在香港,身份證的正確名稱是“身份證”抑或是“身分證”存在爭論?!断愀厶貏e行政區(qū)基本法》中采用“身份證”,《人事登記條例》則采用“

11、身分證”。不過,香港政府從殖民地時代起已一直使用“身份證”作為證件的名稱,而立法會亦通過繼續(xù)使用“身份證”作為名稱。而香港文字研究者容若亦認為,份才是正字。所以1991年當香港政府打算把“身份”復古為“身分”的時候,容若與陸離等人大力反對。支持“份”和“分”的不同人士展開辯論,最后政府維持原有的寫法。此外,“身份證”一字中的“證”字的官方寫法是“證”而非“證”。非永久居民的香港人在內地注冊結婚對婚后配偶的隨遷區(qū)別,以及第二胎對大陸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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