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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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號現(xiàn)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偫砝铢i1989年10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加強水下文物保護工作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水下文物,是指遺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人類文化遺產:(一)遺存于中國內水、領海內的一切起源于中國的、起源國不明的和起源于

2、外國的文物;(二)遺存于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起源于中國的和起源國不明的文物;(三)遺存于外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以及公海區(qū)域內的起源于中國的文物。前款規(guī)定內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后的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以及著名人物無關的水下遺存。第三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所規(guī)定的水下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其行使管轄權;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所規(guī)定的水下文物,國家享有辨認器物物主的權利。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

3、、第七條的規(guī)定,破壞水下文物,私自勘探、發(fā)掘、打撈水下文物,或者隱匿、私分、販運、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各項規(guī)定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作業(yè)、限期改進或者給予撤銷批準的行政處罰,可以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第十一條本條例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國家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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