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難點講解公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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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計職稱考試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中級經濟法》難點講解:公司解散時的清算難點講解:公司解散時的清算難點講解三十一、公司解散時的清算難點講解三十一、公司解散時的清算(一)成立清算組1.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具有上

2、述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1)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3、、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二)清算組的職權清算組在公司清算期間代表公司進行一系列民事活動,全權處理公司經濟事務和民事訴訟活動。(三)清算工作程序1.登記債權(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2)債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

4、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3)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2.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1)清算組應當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2)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3)清算組在

5、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3.清償債務(1)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2)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3)公司財產在未按上述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4.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清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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