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防空辦公室權責清單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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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防空辦公室權責清單序號權力分類項目名稱子項實施依據(jù)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jù)備注1行政許可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審批【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主席令第七十八號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

2、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y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痉ㄒ?gu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一屆第41號,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確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報經有管理權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拆除單位應當在批準的期限內按照不少于原面積、不低于原防護等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標準補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設收費標準予

3、以補償?!疽?guī)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國人防辦字〔2001〕第210號)第二十條經批準拆除補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質條件復雜、拆除面積小等原因難以補建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不予補建,但必須按應補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tǒng)一建設。1.1.受理責任: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對申請材料當場審查作出處理,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疇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受理部門;申請材料齊

4、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當面補正的,允許申請人當面補正,不可以當面補正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須補正的全部材料及程序;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時限:當天2.2.審查責任:審查責任:①對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時限:3個工作日。②材料進行復審,提出審核意見,必要時組織現(xiàn)場核查,專家評審,重要項目提交領導辦公會專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時限:4個工作日。3.3.決定階段責任決

5、定階段責任:作出同意許可或不同意許可的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許可應當書面告知理由;時限:3個工作日。4.4.送達責任:送達責任:制發(fā)送達《同意或不同意拆除人防工程的批復》,并將審批結果公開,通知申請人領取結果。時限:2個工作日。5.5.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管責任:工程處建立拆除人防工程審批檔案,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監(jiān)督檢查制度,保證拆除人防工程按標準進行補建和補償,防止違規(guī)不建、少建或補償收費不落實。6.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1

6、.【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自2004年7月7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

7、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自2004年7月7日起施行。)

8、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自2004年7月7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

9、按照規(guī)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自2004年7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51.【法規(gu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確需

10、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報經有管理權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拆除單位應當在批準的期限內按照不少于原面積、不低于原防護等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標準補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設收費標準予以補償。52.【規(guī)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國人防辦字〔2001〕第210號)第五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軍區(qū)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區(qū)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的

11、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第十八條嚴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時,必須按下列權限審批:(一)經國家批準建設的工程,由軍區(qū)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級工程、4級(含)以上工程、指揮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經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三)5級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級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

12、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九條經批準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位置,由拆除單位限期予以補建。3序號權力分類項目名稱子項實施依據(jù)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jù)備注2行政許可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防空地下室防護設計審查【法規(gu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一屆第41號,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3、第二十二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的報建聯(lián)審,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1.1.受理責任: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窗口首問責任人對申請材料當場審查作出處理,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疇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受理部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當面

14、補正的,允許申請人當面補正,不可以當面補正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須補正的全部材料及程序;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時限:當天。2.2.審查責任:審查責任:①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時限:2個工作日②對材料進行復審,提出審核意見,必要時組織現(xiàn)場核查,專家評審或專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時限:3個工作日。3.3.決定階段責任: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同意許可或不同意許可的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許可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15、時限:2個工作日。4.4.送達責任:送達責任:制發(fā)送達《防空地下室防護設計規(guī)劃審查意見書》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規(guī)劃審查意見書》、《防空地下室防護設計施工審查意見書》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施工審查意見書》并將審批結果公開,通知申請人領取結果。時限:2個工作日。5.5.監(jiān)管責任:監(jiān)管責任:加強監(jiān)督檢查,保證防空地下室建設質量按國家標準規(guī)范進行修建。6.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1.【法

16、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自2004年7月7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17、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自2004年7月7日起施行。)第三十

18、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3.【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自2004年7月7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guī)

19、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號公布,自2004年7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5.【規(guī)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計劃和項目報建聯(lián)審,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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