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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2014)修訂情況介紹,,修訂主要內容,1.1.1.9 含危險貨物的燈,如不含有放射性物質,且含汞不超過SP 366所規(guī)定的量,則此類燈不適用于本規(guī)則: SP366:批量生產的含不超過1kg汞的儀器和物品,不適用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1 直接從個人或家庭回收并運送至回收站或再生設施的燈;.2 滿足下述條件時,每盞燈含危險貨物不超過1g,且每個包件含危險貨物不超過30g:(i) 按照經認證的
2、質量管理體系生產的燈;和(ii) 每盞燈單獨裝在內包裝中并用隔板將其隔開,或用襯墊材料包裹進行保護,再將其裝到堅固外包裝中,該外包裝應滿足4.1.1.1的一般規(guī)定,并通過1.2米高度的跌落試驗。.3 運送至回收站或再生設施的已使用、損壞或有缺陷的燈,每盞燈含危險貨物不超過1g且每個包件含危險貨物不超過30g。此類燈須包裝在足夠堅固的外包裝中以防止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內容物泄漏,外包裝應滿足4.1.1.1的一般規(guī)定,并通過至少1.2米高度
3、的跌落試驗。注:含放射性物質的燈見2.7.2.2.2.2。.4 僅含第2.2類(根據(jù)2.2.2.2)氣體的燈,其包裝應能將燈管破裂產生的拋射效應控制在包件內。,具有多種危險性的物質、混合物和溶液的分類,2.0.3.5(新增)除了例外放射性物質(其他危險性優(yōu)先)以外,具有其他危險性的放射性物質須劃分到第7類,同時標識出其他危險性中最嚴重的危險性。除UN 3507,六氟化鈾,放射性物質,例外包件外,例外包件中的放射性物質,適用3.3中的
4、SP 290。SP290:當放射性物質符合第2部分中其他類別的定義和標準時,須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分類: .1 如果物質滿足第3.5章的可免除量標準,包裝須滿足3.5.2的規(guī)定并滿足3.5.3的檢驗要求。除1.5.1.5列出的不涉及任何其他類別的包件外,所有其他要求都適用于放射性物質。 .2 如果數(shù)量超過3.5.1.2規(guī)定的數(shù)值,須按照其最主要的副危險進行分類。危險貨物運輸單證須用聯(lián)合國編號和適用于其他類
5、別的正確運輸名稱對貨物進行描述。在正確運輸名稱后面須按照第3.2章危險貨物一覽表第2欄用適用于放射性物質例外包件的名稱作補充。危險貨物須按照使用的聯(lián)合國編號進行運輸。舉例如下: UN 1993,易燃液體的,未另列明的(乙醇和甲苯混合物),放射性物質,例外包件—限量,第3類,包裝類 另外,還須適用2.7.2.4.1的規(guī)定。 .3 第3.4章有關限量內運輸貨物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按.2進行分類的物質。
6、.4 當物質滿足免除所有其他類別危險貨物的特殊規(guī)定時,須按照適用于第7類物質的聯(lián)合國編號進行分類,并適用1.5.1.5規(guī)定的所有要求,感染性物質,免除 .1 不含有感染性物質的物質或不易引起人體或動物疾病的物質 .2 含有對人或動物非致病微生物的物質 .3 物質形態(tài)使任何存在的病原體都已失去效力或活性以至于不再產生健康危險的物質 .4 被認為不會產生重大感染危險的環(huán)境樣品(包括食物和水樣品) .5
7、 把血滴在吸水材料上采集的干血點 .6 糞便潛血篩檢樣本 .7用于輸血或制備輸血用的血液制品,為移植而采集的血液或血液成分或準備用于移植的任何組織或器官,以及為此制備的樣品 .8人類或動物樣本,具有最低限度的病原體 .9例外 (a)藥療廢棄物(UN 3291); (b)被污染的或包含A類(UN 2814或UN 2900)感染性物質的醫(yī)療器械或器材;和 (
8、c)被污染的或包含符合另一種危險類別定義的其他危險貨物的醫(yī)療器械或器材,,2.2 氣體的運輸,定義在50 °C時的蒸氣壓力大于300kPa;或在標準大氣壓力101.3kPa下,在溫度為20 °C時,完全呈氣態(tài)。種類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冷凍氣體溶解氣體吸附性氣體:以包裝形式運輸吸附到固體多孔材料上的氣體,其內容器壓力在20℃時不超過101.3 kPa,在50℃時不超過300 kPa。含2.2類氣體物品的
9、免除食品,包括碳酸充氣飲料(UN 1950 除外)體育用球類輪胎(航空運輸除外)燈泡,但其包裝須保證任何燈泡破裂的彈射效果均將保持在包件內。注解:該免除不適用于燈。對燈的免除參照1.1.1.9。,,海洋污染物的運輸,分類 2.0.1.2.1(修改)許多被歸類為第1類到第6.2類,第8類和第9類的物質被認定為海洋污染物,免除了放射性物質的海洋污染物運輸要求。 2.10.2.4(修改)危險貨物一覽表第4欄如果沒
10、有符號P或有“-”符號,也須按照2.9.3章的要求對其進行分類。 2.10.3.2(新增)2.9.3的分類標準不適用于第7類放射性物質或材料。正確運輸名稱 3.1.2.9.1(修改)在運輸單證中,按照2.10.3被分類為海洋污染物的通用條目或“未另列明的”(N.O.S)條目的正確運輸名稱,須輔以經認可的主要成分的化學名稱。包裝 2.10.2.7(新增)海洋污染物裝在獨立或組合包裝中,每個
11、獨立包裝或內包裝內裝有凈容量5 L及以下的液體,或凈質量5 kg及以下的固體,如果包裝符合4.1.1.1、4.1.1.2和4.1.1.4到4.1.1.8,則不適用本規(guī)則中與海洋污染物相關的其他規(guī)定。在海洋污染物也滿足其他的危險性分類標準的前提下,本規(guī)則中與任何附加危險性相關的所有規(guī)定繼續(xù)適用。 標記 5.2.1.6.3(新增)對標記形狀、顏色、尺寸的要求。最小尺寸須是100 mm × 100 mm ,形
12、成菱形圖形的線的最小寬度須是2 mm 。由于包件尺寸的原因,標記尺寸和線寬可以降低,只要標記清晰可見。 備注:舊版標記可以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放射性物質的運輸,免除了放射性物質的海洋污染物運輸要求。,救生設備,正確運輸名稱 3268 氣囊充氣器,或氣囊裝置,或安全帶預緊裝置(9) 0503 氣囊充氣器,或氣囊裝置,或安全帶預緊裝置 (1.4G)特殊規(guī)定
13、 修改了特殊規(guī)定235、280和289。
14、 SP 235 本條目適用于含有第1類爆炸性物質和其他類別危險物質的物品。這些物品用于提高車輛、船舶或飛行器安全性,例如氣囊充氣器、氣囊裝置、座椅安全帶預緊器和熱機械裝置。 SP 280 本條目適用于車輛、船舶、飛行器的安全裝置,例如氣囊充氣器、氣囊裝置或座椅安全帶預緊裝置和熱機械裝置,其中含有第1類危險貨物或其他類的危險貨物。作為部件運輸
15、,如果這些物品提交運輸時已按照《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一部分試驗系列6(C)進行了試驗,結果顯示該裝置無爆炸性或裝置外殼或壓力容器無破碎和拋射危險或不會嚴重妨礙鄰近區(qū)域進行消防或應急反應的熱效應。本條目不適用于SP 296中描述的救生設備(UN 2990和UN 3072) SP 289 安裝在車輛、船舶、飛行器或在轉向柱、車門鑲板、車座等成品部件內的電啟動的安全裝置和煙火的安全裝置不適用本規(guī)則。,鋰電池組運輸,試驗
16、 36-12危規(guī)中,要求鋰電池類型須符合最新試驗手冊的第三部分38.3的試驗要求(第5修訂版第1修正案)。新版危規(guī)放寬了試驗方面的限制(第3修訂版第1修正案及以后均可),最低要求可至試驗手冊第3修訂版。包裝 新增大宗包裝導則LP 903,給出電池或電池組可用的大宗包裝類型。特定鋰電池的運輸 新增了特殊規(guī)定376,以及4.1.4.1中的包裝導則P908,4.1.4.3中大宗包裝導則LP904,對損壞或有
17、缺陷的、不滿足試驗條件的電池和電池組的運輸給出了運輸條件。 新增了特殊規(guī)定377,以及4.1.4.1中的包裝導則P909,對為處置和回收目的運輸?shù)碾姵睾碗姵亟M以及包含電池的設備的運輸給出了運輸條件。 在針對車輛運輸?shù)奶厥庖?guī)定961中,增加了包含鋰電池驅動的車輛,電池須經過un38.3試驗的要求。,車輛的運輸,適用范圍(SP312和SP970(新增)): 適用于以易燃液體、易燃氣體和含易燃液體或
18、氣體的燃料電池驅動的內燃發(fā)動機(包括由內燃發(fā)動機驅動的機械或設備)、燃料電池發(fā)動機和車輛(包括混合動力車輛,見SP240 或SP312 )。 —— 內燃發(fā)動機 UN 3166 內燃發(fā)動機,易燃氣體驅動的,或 UN 3166 內燃發(fā)動機,易燃液體驅動的 —— 以燃料電池驅動的車輛或機械 UN 3166 燃料電池車輛,易燃氣體驅動的,或 UN 3166 燃料
19、電池車輛,易燃液體驅動的 —— 以燃料電池驅動的發(fā)動機 UN 3166 燃料電池發(fā)動機,易燃氣體驅動的,或 UN 3166 燃料電池發(fā)動機,易燃液體驅動的 —— 以含內燃發(fā)動機的車輛 UN 3166 車輛,易燃氣體驅動的,或 UN 3166 車輛,易燃液體驅動的 車輛被定義為道路車輛(如汽車,摩托車)、船舶、飛行器、輪式或履帶式建筑或農業(yè)設
20、備,以及其他任何用于載運一人或多人或貨物的自推進設備。,,運輸要求(SP962): .1 內燃發(fā)動機、車輛、燃料發(fā)動機、燃料電池發(fā)動機或電池驅動的設備,其電池、發(fā)動機、燃料電池、壓縮氣瓶、蓄電池或燃料箱(如適用)不得有任何泄漏跡象; .2 對于易燃液體驅動的車輛和內燃發(fā)動機,燃料箱中的易燃液體不得超過其容量的1/4,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250升,主管機關另行批準的除外; .3 對于
21、易燃氣體驅動的車輛和內燃發(fā)動機,燃料箱的燃料截止閥須牢固關閉; .4 須防止所安裝的電池在運輸過程中損壞、短路和意外啟動。鋰離子或鋰金屬電池須證明滿足聯(lián)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節(jié)的要求,主管機關另行批準的除外;和 本規(guī)則有關標記、標志、標牌和海洋污染物的規(guī)定不適用。,免除條件:SP 961 .1 內燃發(fā)動機、燃料電池發(fā)動機、車輛或電池驅動的設備積載于車輛處所、特種處所、滾
22、裝處所或滾裝船的露天甲板或主管機關(船旗國)根據(jù)SOLAS 74,II-2章,第20條特別指定批準用于運輸車輛的貨物處所,且電池、發(fā)動機、燃料電池、壓縮氣瓶、蓄電池或燃料箱(如適用)沒有泄漏跡象。當用貨物運輸組件運輸時,該免除不適用于滾裝船的集裝箱貨物處所。除非主管機關另行批準; .2 由閃點在38℃及以上的易燃液體燃料驅動的內燃發(fā)動機或車輛,如果燃料系統(tǒng)無任何泄漏、燃料箱含量在450L及以下且安裝的電池已采取防短路保護
23、措施; .3 由閃點在38℃以下的易燃液體燃料驅動的附帶燃料箱的內燃發(fā)動機和車輛,如果燃料箱為空且電池已采取防短路保護措施。當燃料箱已被抽干且車輛由于缺少燃料無法啟動,可視為燃料箱為空。 .4 由一種易燃氣體(液化或壓縮的)驅動的附帶燃料箱的內燃發(fā)動機和車輛,如果燃料箱為空,箱內正壓力不超過2 bar,燃料截止閥或隔離閥已關閉并緊固,且安裝的電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5 單獨以濕蓄電池或干
24、蓄電池或鈉電池驅動的車輛或電池驅動設備,如電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6 由易燃液體或易燃氣體驅動的內燃發(fā)動機,如果發(fā)動機內所有易燃液體和氣體已被清潔、排空和驅氣,或發(fā)動機已經密封以防止任何殘留物泄漏;或 .7 燃料電池發(fā)動機通過關閉燃料輸送管或通過其他方法避免誤操作,并且燃料供應箱已經排干并密封。燃料供應箱不需要清潔或驅氣。,硝酸銨,370 本條目適用于:-硝酸銨,含大于0.2%的可燃物質,包括以碳計算
25、的任何有機物,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添加物;和-硝酸銨,含不大于0.2%的可燃物質,包括以碳計算的任何有機物,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添加物,并且當按照試驗系列2(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部分)測試時,敏感度不足以分類為第1類。同樣可見UN 1942。,0222 硝酸銨,含有大于0.2%的可燃物質包括以碳計算的任何有機物,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添加物,滅火器,SP 225(新增) 滅火器須根據(jù)制造國的規(guī)定進行制造、測試、批準和標記。本條目下的滅火器包括
26、: .1 人工操作的便攜式滅火器; .2 飛行器內安裝的滅火器; .3 人工操作的舟車式滅火器; .4 舟車式或舟車平臺式或類似(小型)拖 車的運輸單元上的滅火設備或裝置,和 .5 滅火器包括一個不可滾動的壓力筒和裝 置,并且在裝卸時通過叉車或吊車操作。PP91(新增) 對于UN1044,若滿足4.1.3.
27、8.1.1到4.1.3.8.1.5的相關規(guī)定,在閥門按照4.1.6.1.8.1到4.1.6.1.8.4中的任一方法進行防護且安裝在滅火器上的其他設備已進行意外激活防護,大型滅火器可無包裝運輸(4.1.3.8)。本特殊規(guī)定所指大型滅火器系指3.3中SP 225中.3到.5描述的滅火器。,硝酸脲,SP 28--只要在運輸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它的包裝能夠保證稀釋劑所占的百分比不低于規(guī)定的要求,這種物質可按4.1類的規(guī)定運輸(見2.4.2.4)。
28、SP 227--當用水和無機惰性材料減敏時,硝酸脲按質量含量不應大于75%,并且混合物在聯(lián)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1部分中系列1,類型(a)試驗中不能被引爆。(刪除)919--按質量含水不少于10%的水浸濕的硝酸脲,在根據(jù)P002包裝導則進行包裝后,可根據(jù)本類規(guī)定運輸。退敏爆炸品,溶于水,釋放毒性煙霧,這些煙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干燥狀態(tài)下具有爆炸性并對摩擦敏感。與重金屬及其鹽類可形成極敏感的化合物。,涂料和油墨,SP
29、367 填寫運輸單證和對包件進行標記時: 正確運輸名稱“涂料相關材料”可用于同一包件中包含“涂料”和“涂料相關材料”包件的托運; 正確運輸名稱“涂料相關材料,腐蝕的,易燃的”可用于同一包件中包含“涂料,腐蝕的,易燃的”和“涂料相關材料,腐蝕的,易燃的”包件的托運; 正確運輸名稱“涂料相關材料,易燃的,腐蝕的”可用于同一包件中包含“涂料,易燃的,腐蝕的”和“涂料相關材料,易燃的,腐蝕的”包件的托運;
30、 正確運輸名稱“印刷油墨相關材料”可用于同一包件中包含“印刷油墨”和“印刷油墨相關材料”包件的托運。,環(huán)境有害物質,SP 969 (新增) 按照2.9.3進行分類的物質適用于海洋污染物的規(guī)定。按照UN3077和UN3082運輸?shù)奈镔|且不滿足2.9.3(見2.9.2.2)標準的物質不適用于海洋污染物的規(guī)定。然而在規(guī)則中被認為是海洋污染物(見索引)卻不滿足2.9.3標準的物質,適用于2.10.2.6的規(guī)定。,廢棄空包裝,廢棄包裝是
31、指出于運輸目的曾裝有危險貨物(放射性物質除外)、且已被清空至僅剩下粘附在包裝上的危險貨物殘渣的包裝、大宗包裝、中型散裝容器及其部件。運輸這些貨物是為了處置、循環(huán)和回收(非修復、修理、日常維護、重新制造或利用)危險貨物的材料。不適用于海上運輸。廢棄包裝須滿足4.1.1.11的要求。,危險貨物一覽表,第4欄 副危險(新增):本欄中無符號P或顯示為“-”不代表可以免除2.10.3的要求。原第16欄修改為16a和16b欄 16a:
32、積載和操作——本欄中包含7.1.5和7.1.6列明的積載與隔離代碼。 16b:隔離——本欄中包含7.2.8列明的隔離代碼。,,積載代碼描述SW1避開熱源SW2避開生活居住處所SW3須在控制溫度下運輸SW4要求表面通風,以幫助消除任何殘 存的溶劑蒸氣SW5在具有機械通風的艙內積載,,操作代碼描述H1 盡可能合理地保持干燥。H2
33、 盡可能合理地保持陰涼。H3 運輸過程中應積載在陰涼通風的地方。H4 如貨物處所的清潔工作只能在海上進 行時,所遵循的安全程序和使用的設備標準 至少要同在港口采用的那樣行之有效。在這 樣的清潔工作未進行之前,裝石棉的
34、貨物處 所應關閉并應禁止接近這些處所。,,隔離代碼描述SG1貼有第1類副危險標志的包件,按 第1類1.3小類隔離。SG2按第1.2G類隔離。SG3按第1.3G類隔離。SG4按第2.1類隔離。SG5按第3類隔離。SG6按第5.1類隔離。,新增危險貨物,包件的標記,集合包件(OVERPACK) 集合包件/成組貨物:單一發(fā)貨
35、人將一個或多個包件封裝,形成組件形式,以方便裝卸和積載,形式包括托盤、網(wǎng)吊、大包裝等“OVERPACK”字樣標記須至少12 mm高,標記的規(guī)格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實行。如果包含放射性物質,需要顯示收、發(fā)貨人信息。救助包裝(SALVAGE) “SALVAGE”字樣標記高度須至少12 mm。標記的規(guī)格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實行。 包件聯(lián)合國編號和字母“UN”的高度須至少12 mm。,包件的標志,5.2.2.2.1.
36、1.1標志須粘貼在與其顏色對比鮮明的背景處,或須畫有虛或實外緣線。5.2.2.2.1.1.2(新增)標志須是與水平線呈45°角(菱形)放置的正方形。最小尺寸須是100mmx100 mm,形成菱形的內邊緣線寬最小須是2 mm。內邊緣線須與邊緣線平行且相距5 mm。標志上半部的內邊緣線須與符號顏色一致,標志下半部分的內邊緣線須與底角顯示的類別或分類編號顏色一致。如無尺寸要求,所有要素須呈如圖所示的適當比例。5.2.2.2.
37、1.1.3(新增)如果包件尺寸受限,只要標志上的符號和其他要素仍清晰可辨,標志尺寸可以縮小。其內邊緣線到標志邊緣須仍是5mm。內邊緣線寬仍須保留2mm。氣瓶標志的尺寸須滿足5.2.2.2.1.2的規(guī)定。注:IMDG Code (Amendment 36-12) 5.2.2.2.1.1的規(guī)定可繼續(xù)適用至2016年12月31日。在這期間,5.2.2.2.1.1.1、5.2.2.2.1.1.2和5.2.2.2.1.1.3的規(guī)定到2016年
38、12月31日前不得適用?!?* 類或5.1類和5.2類,小類編號須在底角標示。** 附加內容/編號/字母須(如果是強制的)或 可以(如果是選擇性的)標示在下半部。*** 類或分類符號或,對1.4、1、5和1.6類,分 類編號和對7E式樣的“裂變的” 標記須在 上半部標示。,貨物運輸組件的標牌,5.3.1.1.4.1(修改) .1 集裝箱、半拖車或可移動罐柜:
39、 在組件每側和每端各一個。 容量3000 L以下的可移動罐柜可在其相對的兩側使用標牌,也可使用標志代替。5.3.1.2 .1 (修改),標志須是與水平線呈45°角(菱形)放置的正方形。最小尺寸須是250 mm x 250 mm(到標牌的邊緣),內邊緣線須與邊緣線平行且相距12.5 mm。內邊緣線須和符號與相應危險貨物類別或分類標志顏色一致。標志下半部分的內邊緣線須與底角顯示的類別或分類編號顏色一致。相類別或
40、分類符號/編號所處位置和規(guī)格須滿足5.2.2.2中列出的相應危險貨物類別或分類要求 。標牌須按5.2.2.2列明的方式顯示標志相對應的危險貨物的類別或小類編號(以及對于第1類,其配裝類字母),數(shù)字高度不少于25 mm 。如無尺寸要求,所有要素須呈如圖所示的適當比例。注: IMDG Code (Amentment 36-12) 5.3.1.2.1的規(guī)定可繼續(xù)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貨物運輸組件的標記,5.3.2.0.2(新增)
41、容量3000 L以下的可移動罐柜可以降低到12 mm。5.3.2.2 加溫物質(新增)5.3.2.2.1 液態(tài)物質運輸或交付運輸時溫度等于或超過100°C ,固態(tài)物質運輸或交付運輸時的溫度等于或超過240°C ,含有該類物質的貨物運輸組件須在其每側和每端粘貼如圖所示的標記。,標記須為等邊三角形。標顏色須為紅色。邊長最小尺寸須為250 mm,容量小于3000 L 可移動罐柜邊長可降低至100 mm。如無
42、尺寸要求,所有要素須呈如圖所示的適當比例。 注: IMDG Code (Amentment 36-12)中5.3.2.2的規(guī)定可繼續(xù)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5.3.2.3海洋污染物標記5.3.2.3.2除了最小尺寸須是250mm x 250mm外,貨物運輸組件的海洋污染物標記須滿足5.2.1.6.3的規(guī)定,。容量小于3000 L的可移動罐柜,其尺寸可以降低至100mm x 100mm 。,熏蒸警告標記,300x250改為
43、400x300最小邊框線寬2mm,含存在窒息危險用于冷卻或空調物質的包件和貨物運輸組件的標記,空調或冷劑標記,* 插入冷卻/空調劑的正確運輸名稱。其字母須是大寫,所有字母排成一行且至少25 mm高。如相對所提供的空間,正確運輸名稱過長,可降低正確運輸名稱的最大字號要求以適用。例如:CARBON DIOXIDE,SOLID(二氧化碳,固體的)。** 插入“AS COOLANT” 或“ CONDITIONER”(選適用者)。其字
44、母須是大寫,所有字母排成一行且至少25 mm高。該標記須是長方形。最小尺寸須是150 mm寬 X 250 mm高。警告詞“WARNING”須是紅色或白色,至少25mm高。如無尺寸要求,所有要素須為本圖所示的大致比例。注:《國際危規(guī)》(36-12版)5.5.3.6.2的規(guī)定可繼續(xù)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限量的標記和標牌,標記應為45°角傾斜的正方形(菱形)。最小尺寸為100mm×100mm。四方形線的最小寬度
45、為2mm。如果由于包件尺寸受限,尺寸可減小至50mm×50mm。同時四方形線的最小寬度可減小至1mm。注意:《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36-12版)中3.4.5.1的規(guī)定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有效。,標記應為45°角傾斜的正方形(菱形)。最小尺寸為100mm×100mm。四方形線的最小寬度為2mm。字母“Y”須位于標記中央。如果由于包件尺寸受限,尺寸可減小至50mm×50mm,四方形
46、線的最小寬度可減小至1mm。字母“Y”須在標記中有適當?shù)谋壤?。注意:《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36-12版)中3.4.5.2的規(guī)定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有效。,,3.4.5.3 多式聯(lián)運的標記(修改)3.4.5.3.1 不管是否有空運附加標志和標記,顯示空運限量標記的危險貨物包件須滿足本章3.4.2的規(guī)定,而無需顯示海運限量的標記。3.4.5.3.2 含有限量內危險貨物且顯示海運限量標記,且符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
47、AO)《航空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包件,包含所有必要的第5部分和第6部分的標志和標記的,應被視為符合第3.4.1和3.4.2節(jié)中相應規(guī)定的要求?!?可免除量的標記,標記須為正方形,陰影線和符號應是相同的顏色,如黑色或紅色,在白色或適當反差的背景上。最小尺寸為100mm×100mm。在尺寸大小不確定的地方,標記所有部分的比例應大致如圖所示。注意:《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36-12版)中3.5.4.1和3.5.4.
48、2的規(guī)定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有效。,包裝導則(新增),P208(適用于第2類的吸附性氣體)P505(適用于UN 3375硝酸銨乳液或懸浮液或凝膠,爆破炸藥中間體)P805(適用于UN 3507六氟化鈾,放射性物質,例外包件,少于0.1kg每個包裝,不可裂變的,或者可裂變的)P908(適用UN3090,3091,3480和3481已損壞或有缺陷的鋰離子和鋰金屬電池和電池組,包括裝在設備中的電池和電池組)P909
49、(適用于為處理或回收而運輸?shù)腢N3090,3091,3480和3481)LP903(適用UN 3090,3091,3480和3481單個鋰離子和鋰金屬電池組,包括裝在設備中的電池組)LP904(適用UN 3090,3091,3480和3481單個損壞的、有缺陷的鋰離子和鋰金屬電池組,以及裝配在設備中的單個損壞的、有缺陷的電池組)TP41(適用于有機金屬物質)如果可移動罐柜專門用于運輸被分配了該特殊規(guī)定的有機金屬物質,其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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