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追償訴訟時效起算點的法律思考及界定_第1頁
已閱讀1頁,還剩7頁未讀, 繼續(xù)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quán)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nèi)容提供方,若內(nèi)容存在侵權(quán),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p>  保險追償訴訟時效起算點的法律思考及界定</p><p>  【摘要】我國《保險法》未明確保險追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在司法實務中容易產(chǎn)生分歧。本文從立法目的、價值選擇、制度邏輯等角度進行分析,認為保險追償訴訟時效應自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對《保險法》第60條提出具體修改建議。 </p><p>  【關鍵詞】保險追償 訴訟時效 起算點 一、引言 </p

2、><p>  保險追償也稱保險代位求償,是指在財產(chǎn)保險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qū)е卤kU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賠付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依法向?qū)Ρ槐kU人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脑V訟或非訴訟活動。保險代位制度由保險法中損失補償原則派生而來,在世界各國的保險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代位求償權(quán)是保險人享有的一項法定權(quán)利,即使保險合同對此未作明確約定,也不影響保險人行使此項權(quán)利。我國《

3、保險法》第60條第1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p><p>  保險人在行使追償權(quán)時,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我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行使追償權(quán)時所適用的訴訟時效和訴訟時效的起算卻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務中,大家普遍認為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quán)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與被保險人向

4、第三人行使賠償請求權(quán)的訴訟時效期間相同,但對于訴訟時效自何時開始起算卻存在比較大的爭議,這直接關系到保險人行使該項權(quán)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認定,給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帶來了困惑。因此,有必要對保險追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進行研究探討,以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促進保險立法的完善。 </p><p>  二、關于保險追償訴訟時效起算的主要觀點 </p><p>  關于保險追償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問題

5、,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p><p>  第一種觀點認為:保險追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從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quán)利被第三者侵害時起計算,[奚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合同條文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09頁。]這種觀點在學術界和實務界占據(jù)主流,其理由如下:第一,保險人取得追償權(quán)以后,盡管是以自身的名義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quán),但此項權(quán)利來自于被保險人的轉(zhuǎn)讓,其本質(zhì)仍是承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

6、償請求權(quán),保險人的此項權(quán)利當然不得超越原屬于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權(quán),故保險追償?shù)臅r效類別、期間的長短和起算,應當依照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quán)基礎或者性質(zhì)來決定,保險追償時效依附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quán)時效,并因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quán)時效的屆滿而終止。第二,第三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所享有的時效利益,不因保險人行使追償權(quán)而被剝奪;第三人雖然不能因為被保險人訂立了保險合同而獲益,但也不能使其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p><

7、p>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險追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從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之日開始計算。債務的實際履行是追償及追償時效起算的前提條件,前提條件不成就就談不上追償時效的起算問題。如果訴訟時效從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quán)利被第三者侵害時――大多數(shù)情況下為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時計算,則不利于保護作為賠償請求權(quán)之承繼人――保險人的利益。一方面,如果保險人受理被保險人提起的索賠,經(jīng)過核定后作出賠償?shù)臅r間已過或逼近被保險人原有的訴訟時效,保險人將因來不及行

8、使追償權(quán)而喪失勝訴權(quán),這對保險人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如果被保險人在向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已過,而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quán)的訴訟時效未過的情況下,直接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將置保險人于不利境地。 </p><p>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以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之日開始計算追償時效更加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9月17日通過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第2款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

9、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quán)人主張追償權(quán)的,人民法院應于支持。追償權(quán)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也是第二種觀點的體現(xiàn)。 </p><p>  不可否認,追償時效起算點的確定必然涉及到第三人與保險人的利益之爭,這種情形下不存在雙方共贏的可能性,而只能依據(jù)立法目的、保護價值的大小、制度邏輯等來確定權(quán)益的享有者,下文將從這幾個方面詳述之。 </p><p>  三、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之日

10、作為訴訟時效起算點具有立法目的的正當性 </p><p>  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預設,學界所述雖有不同,但其核心認識仍大體相同。其中,著名法學家鄭玉波先生的論述比較有代表性。鄭玉波先生認為,時效制度的存在理由約有兩端:一是新秩序理宜尊重。事實狀態(tài)存續(xù)一定期間,則產(chǎn)生信任其為正當?shù)男Ч?,于此建立多層法律關系,而成立一新秩序,如仍維持舊有秩序而破壞新秩序,反因滋擾社會而與法律的本旨不符。二是舊秩序不足維持?,F(xiàn)時的

11、事實狀態(tài)雖未必和真實的法律關系一致,但要證實此事實,因年代久遠而生舉證困難;權(quán)利人長期“眠于權(quán)利之上”,實不足以加以保護,此與權(quán)利濫用和所有權(quán)社會化原理相合,故而施予原權(quán)利人以時效之消極限制。[ 鄭玉波.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89頁。]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目的在于督促權(quán)利人及時行使權(quán)利,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quán)利者將喪失勝訴權(quán),不再受到國家強制力保護,原負有義務者由此取得時效利益。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立法者不得不以喪失請求權(quán)

12、或者勝訴權(quán)的不利后果來“威脅”權(quán)利人,而加害第三人所取得的訴訟時效利益不過是立法者為實現(xiàn)立法目的而不得不違心默認第三人取得的“不當?shù)美保ǖ谌藨敻冻鲑r償而沒有付出賠償?shù)?,實際為一種利益),這是訴訟時效制</p><p>  從法理上講,“義務(債務)必須履行”是一項最基本的法律要求,任何情形下,都不存在由于加害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反而要主動給予其某種利益的正當性基礎。否則,民事責任制度的理論基石將不復存在。因此,

13、所謂“第三人依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時效利益不因保險代位求償權(quán)的行使而被剝奪或有所影響”的理由難以成立――因為其“利益”是建立在損害了他人利益而不主動賠償?shù)幕A上的,這種“利益”不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不存在保護價值?!傲x務(債務)必須履行”同時也是一項道德要求,基于這個原因,西方教會法時期甚至認為時效制度是一種罪惡,因而要求時效的屆滿必須具備善意條件,同時規(guī)定了廣泛的停止事由,以此阻止時效的完成。   從邏輯上講,如果能夠設計出一種制度,既能

14、實現(xiàn)監(jiān)督權(quán)利人及時行使權(quán)利,又不讓加害第三人獲得“不當?shù)美保钱斎皇亲詈玫闹贫冗x擇。但在兩者不可兼得的時候,如何選擇取舍就成為考驗立法者智慧的難題。若以被保險人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作為保險追償?shù)脑V訟時效起算點,必然面臨以下客觀障礙:首先,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款后才能取得追償權(quán),在保險人尚未取得追償權(quán)之前,根本談不上追償時效的起算問題;其次,根據(jù)《保險法》第26條的規(guī)定,被保</p><p>  從保險追償制度的設立目

15、的來看,除了貫徹損害賠償原則、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外,其價值還在于可以以此防范損害他人權(quán)益的第三人逃脫法律責任,從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應當為其損害行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使其最終在經(jīng)濟上有所負擔,以消除加害人不當?shù)美目赡苄?,阻嚇其再次實施類似違法行為,這是維持社會正常秩序、保護公共利益所必須的。以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之日作為保險追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對于實現(xiàn)上述立法目的是大有裨益的。 </p><p&g

16、t;  四、以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之日作為訴訟時效起算點符合價值選擇目標 </p><p>  從法律保護的價值進行分析,維護保險人利益的價值更大于加害人利益維護的價值。保險的本質(zhì)是集合面臨共同風險的團體成員之力量以填補團體中少數(shù)成員所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為每一位成員提供有效的風險保障。因此,保險人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tài)度,妥善保管保險基金。若第三人應對保險事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則保險人應積極行使保險追償權(quán),向第三人進行

17、追索,以減輕保險賠付負擔,盡力保持保險基金的充盈,并通過保險精算降低保險費率,從而減輕投保人的保費支出,惠及廣大保險消費者。如果不公平地剝奪、限制保險人行使追償權(quán),將會使保險基金不合理地減少,極有可能損害被保險人所在的共同體中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從本質(zhì)上講,維護保險人的利益很大程度上也維護了眾多被保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從負有賠償責任的加害方來看,如果實施了損害行為但由于法律規(guī)定的疏漏使得其逃脫本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容易助長其再次違法的僥

18、幸心理,也會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這不是立法者想要看到的結(jié)果。顯而易見,維護保險人利益的價值更大于加害人利益維護的價值。 </p><p>  五、從立法角度明確追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并不存在制度邏輯障礙 </p><p>  從制度制定的邏輯方面分析,將保險追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界定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之日并不存在難以克服的制度障礙。第一,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未及時履

19、行通知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而僅就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導致?lián)p失無法確定的部分免除保險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怠于履行通知義務或未向第三人主張賠償,則會使保險人難以對保險事故發(fā)生應承擔責任的第三人進行追償,甚至因為訴訟時效的屆滿而無法追償。盡管保險人可以根據(jù)《保險法》第61條第3款的規(guī)定,以被保險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追償權(quán)為由,扣減或者要求被保險人返還相應的保險金,但須證明被保險

20、人的責任本身就存在較大的風險。在被保險人沒有過失或僅有輕微過失時,此種風險將全部由保險人承擔,而利益則由加害第三人獲取。從以上分析可知,此種制度設計明顯存在不合理之處。第二,保險追償權(quán)是一種法定的權(quán)利移轉(zhuǎn),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需要具備相關要件的權(quán)利,與基于債權(quán)人意思自治的債權(quán)讓與不能完全等同,法律既然能明確設定追償權(quán)成就的時間,那么進一步設定追償權(quán)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并無任何不妥,因此所謂的“權(quán)利</p><p><

21、;b>  六、結(jié)語 </b></p><p>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設計,立法者應該考慮該項制度立法目的的實現(xiàn),若制度的設計涉及到利害沖突時,還應考量其各自權(quán)益保護價值的大小,并盡量避免制度內(nèi)部的邏輯沖突。基于此,將保險追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確定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之時,正是基于前述標準而得出的恰當結(jié)論,故建議在《保險法》第60條第1款后增加一款作為第2款:“保險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向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脑V

22、訟時效期間,自保險人實際承擔賠償責任之日起計算?!?</p><p><b>  參考文獻: </b></p><p>  [1]奚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合同條文理解與 </p><p>  適用[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p><p>  [2]梁宇賢.保險法新論[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lián)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quán)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wǎng)頁內(nèi)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jīng)權(quán)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nèi)容挪作商業(yè)或盈利用途。
  • 5. 眾賞文庫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nèi)容的表現(xiàn)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nèi)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nèi)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quán)或不適當內(nèi)容,請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