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船舶優(yōu)先權制度沖突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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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船舶優(yōu)先權共同作為海商法中兩個極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其保護法益卻截然對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減輕特定海事事故下作為責任人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責任保險人等對特定債權的賠償責任,而船舶優(yōu)先權保障的是以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為債務人的特定海事債權得以順利實現(xiàn)。立法目的的沖突也導致了兩種法律制度最終在實施程序上和受償結果上產(chǎn)生沖突,筆者以此界定兩種法律制度為沖突關系。在兩種法律制度共同調整的海事債權上,即受船舶優(yōu)先權擔保的當次事

2、故產(chǎn)生的限制性債權上,二者在受償數(shù)額、受償順序、受償不足時債權的存續(xù)上均有不同的規(guī)定,致使就此類債權而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取代船舶優(yōu)先權適用時此類債權的受償受到很大影響,本文通過對其進行考察分析,提出對該類債權受償規(guī)定的完善建議,并進行論證。
  本文除引言和結論外,共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簡單介紹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與船舶優(yōu)先權制度,隨后通過對兩種法律制度在立法目的、實施程序和受償結果三個方面的表現(xiàn)對兩種法律制度之

3、間的關系進行了界定,并考察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船舶優(yōu)先權各自的國際公約規(guī)定的歷史沿革,為后期的討論做鋪墊。
  第二部分,分縱向和橫向兩種思路對兩種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進行探討和分析,所謂縱向是按照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實施程序和受償結果的邏輯順序進行的深度討論,而橫向是按照兩種法律制度所涉及債權進行橫向排列分類,分別進行的討論。
  第三部分,總結了上文述及的我國法下兩種法律制度沖突的集中表現(xiàn)并作出評價,隨后從簡化受償程序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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