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外觀設計的多重保護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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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0年,上海中韓晨光公司起訴寧波微亞達公司侵犯外觀設計知識產權。這一案件不僅被納入2010年知識產權十大案件之中產生較大的影響,也牽扯出關于知名商品外觀設計多重保護問題的討論。
  從理論角度分析,知名商品外觀設計的多重保護具有正當性。有學者依據(jù)知識產權選擇原則提出:權利人的選擇只能是唯一的,如果選擇一種權利保護形式,就必須放棄其他權利保護形式。因為各個知識產權在保護對象的范圍、保護時間和保護方式等方面是重疊的,所以多重保護是

2、重復保護,不具有正當性。實質上重復保護的觀點并不正確,各個知識產權的權利取得方式、保護角度、權利效力強度并不相同。并且即使存在重疊,可知名商品外觀設計也具有內涵不同法益的可能,而各個知識產權單行法是從不同法益出發(fā)對外觀設計進行保護,所以多重保護仍具有正當性。并且知名商品的外觀設計相較普通外觀設計具有識別商品的顯著性,這一顯著性使得商品從同類產品中脫穎而出,獲得了更大的競爭優(yōu)勢。即使該設計曾經以專利權的形式獲得保護,但由顯著性帶來的競爭優(yōu)

3、勢并沒有隨專利保護期屆滿而消失,所以仍需其他知識產權繼續(xù)予以保護。專利法為外觀設計設定保護期的目的在于保持權利主體之間、信息創(chuàng)造與推廣之間的平衡機制。知名商品外觀設計的多重保護看似破壞了利益平衡??墒菍嵸|上,多重保護避免了不正當競爭,保持了權利人與社會公眾間的利益平衡,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使多重保護有設計創(chuàng)新長期掌握在權利人手中的形式特征,也并沒有阻礙技術進步和市場競爭。因為外觀設計屬于設計方案,是對美的表達的有形形式,而人們對于

4、美的感受千差萬別,不存在一種設計可以成為基礎設計而阻礙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情況。
  從實證角度研究,也能得出多重保護在法律實踐中是獲得支持的。我國國內法院對類似的知名商品外觀設計的多重保護糾紛做出過支持的判決,知識產權局和一些學者也紛紛提出支持的觀點。國外,如知識產權法比較完善的美國以及幾個知識經濟高速發(fā)展的歐洲發(fā)達國家都存在支持多重保護的法律或者案例。
  不管是理論研究還是實證分析,目的都是為了解決現(xiàn)實中的糾紛。再次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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