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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條款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條款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第二條凡獲得國家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的批準,經執(zhí)業(yè)驗收及注冊登記,取得《特種設備使用證》,并按國家規(guī)定定期進行檢驗的特種設備使用者,均可成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電梯、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2、、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或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防爆電器等。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第三條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保險特種設備在保險單載明的區(qū)域范圍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下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操作人員的過失行為;(二)特種設備發(fā)生爆炸、墜落或運行過程中
3、的突然故障或突發(fā)事故。第四條第四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責任免除第五條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
4、表的故意行為;;(二)戰(zhàn)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二)戰(zhàn)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五)自然災害、盜竊、搶劫;(五)自然災害、盜竊、搶劫;(六)不具有資格證書人員操作特種設備或盜用、偽造、涂改、轉借作業(yè)人員證件操(六)不具
5、有資格證書人員操作特種設備或盜用、偽造、涂改、轉借作業(yè)人員證件操作特種設備;作特種設備;(七)特種設備測試;(七)特種設備測試;(八)特種設備未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測合格或對影響安全的有關問題提出限期整(八)特種設備未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測合格或對影響安全的有關問題提出限期整改后未改正的;改后未改正的;(九)被保險人盜用、偽造檢驗報告、檢測結果或在用設備超期未檢或該報廢仍然使(九)被保險人盜用、偽造檢驗報告、檢測結果或在用設備超期未檢或
6、該報廢仍然使用;用;說明理由。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六條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
7、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
8、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十七條第十七條除另有約
9、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及時足額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自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保險人有權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本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投保人已交保險費與本保險合同約定應交保險費的比例承擔賠事故,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投保人已交保險費與本保險合同約定應交
10、保險費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償保險金的責任。第十八條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等方面的規(guī)定,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并使其保持安全運行技術狀態(tài),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fā)生。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
11、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第十九條第十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合同載明的重要事項發(fā)生變更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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