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財會[2013]2號)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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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財務部關于印發(fā)財務部關于印發(fā)《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的通知財會[2013]2號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修訂后的《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平穩(wěn)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新舊事

2、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附件: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財政部2013年1月10日3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tǒng)。事業(yè)單位應當對原有會計核算軟件和會計信息系統(tǒng)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正確實現數據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二、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一)資產類。1.“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

3、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2.“材料”、“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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