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10)18號文解讀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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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最新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2011050214:17:31)轉載▼最新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法釋〔2010〕〔2010〕1818號(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博士律師周銘川1582149941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jù)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

3、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6條規(guī)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jīng)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解讀:1、只有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才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不管以什么名義,通過什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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