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文字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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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語言文字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jié)錄)(1982年通過,2004年修正)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節(jié)錄)(1984年通過,2001年修正)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jié)錄)(1995年)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節(jié)錄)(1979年通過,1983年修訂)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jié)錄)(1979年通過,1996年修正)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節(jié)錄)(1989年)七、《中華人民共和

2、國民事訴訟法》(節(jié)錄)(1991年通過2007年修訂)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節(jié)錄)(2003年通過2011年修訂)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biāo)法》(節(jié)錄)(1982年通過,2001年修正)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節(jié)錄)(1994年)(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jù)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

3、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第四條第四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fā)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fēng)俗習(xí)慣的自由。第十九條第五款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第一百二十一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j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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