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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環(huán)境訴訟中主體資格的認定</p><p> 摘 要 在自然環(huán)境受到越來越嚴重污染的今天,環(huán)境訴訟日漸受到關注,但環(huán)境訴訟的主體資格仍是個有爭議的問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關于公益訴訟的規(guī)定,卻對訴訟資格模糊帶過。早在1972年,美國就出現(xiàn)了環(huán)境法上具有重要意義的案件,塞拉俱樂部訴莫頓案的判決詞,從正方的斯圖亞特大法官論述了訴訟主體資格認定中的損害界定,反方的道格拉斯大法官則突破性地論
2、述了自然物作為訴訟主體的可行性。兩方面的論述,探討了要獲得環(huán)境訴訟主體資格需要證明的要素,以及訴訟主體的性質(zhì)在環(huán)境法上的特殊擴展,對世界環(huán)境法和環(huán)境訴訟的發(fā)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p><p> 關鍵詞 環(huán)境訴訟 訴訟資格 法律損害 自然物 環(huán)境權利 </p><p> 作者簡介:陶朱,華東政法大學2010級國際法學專業(yè)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私法。 </p>&l
3、t;p> 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2-124-02 </p><p> 塞拉俱樂部訴莫頓案是環(huán)境法史上的著名案例,尤其是道格拉斯大法官提出自然物應該享有權利的論述,洋洋灑灑飽含情理,自60年代以來為各國廣泛引用,成為經(jīng)典論述。筆者通過閱讀此案判決書以及其他相關經(jīng)典案例,希望從正反兩方面的判詞的分析中,探討環(huán)境法中訴訟的主體資格,尤其是自然物作為主體資格
4、突破。 </p><p><b> 一、案件事實 </b></p><p> 本案起因于美國林業(yè)服務部通過招投標授權迪斯尼公司在礦石王國山谷建一個綜合滑雪項目,其中修建一條高速公路和供電線路由內(nèi)政部批準。塞拉俱樂部是一環(huán)保組織,宣稱對國家公園、禁獵區(qū)和森林的存續(xù)保護和美妙聲音保存有著特殊利益,對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聯(lián)邦政府的批準無效,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資格依據(jù)的是行
5、政程序法案第十條(APA第10條):因行政行為受到法律上損害的人(person)能夠提起司法審查的請求。但塞拉俱樂部堅持自己是代表公眾提起訴訟,而非其自身或其會員個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地區(qū)法院支持原告,上訴法院駁回,最終由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于1972年作出判決。斯圖亞特等四位大法官作出主要意見,道格拉斯等三位大法官提出反對意見,另外兩位大法官未參與,最終4:3一票之差確認上訴法院的判決,認定塞拉俱樂部無訴訟的主體資格。但此案在訴訟主體資格
6、的認定上取得了很有意義的突破。 </p><p> 二、訴訟資格與遭受損害的定義 </p><p> 斯圖亞特大法官的判決意見與道格拉斯大法官迥然不同,前者是完全信奉并遵循傳統(tǒng)法律分析方法,通過層層邏輯推理,得出結論。 </p><p> 首先他回答的問題是:塞拉俱樂部若要取得司法審查的資格,先要證明其所宣稱受損害的事實,即傳統(tǒng)法律意義上的訴訟資格。訴訟資格取
7、決于是否“對爭議結果具有個人利害關系”。原告援引的APA第10條早先被解釋為:遭受法律損害是獲得訴訟資格的要件。經(jīng)過數(shù)據(jù)中心訴坎普案,法院拓寬了對損害的解釋,標準從“法律損害”變?yōu)椤笆聦崜p害”,但本案不同之處是出現(xiàn)了對非經(jīng)濟利益的損害。 </p><p> 對此,斯圖亞特大法官認為,美學價值和環(huán)境價值與經(jīng)濟價值一樣,是社會生活品質(zhì)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環(huán)境價值是由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而非少數(shù)個人享有,這并不意味著它不值
8、得司法的保護。毫無疑問,這種(美學上和環(huán)境上)利益的損害足也以構成事實損害從而使當事人根據(jù)10APA獲得訴訟資格。同時他指出,當事人必須是為自己受到的損害才可請求司法審查。 </p><p> 其次,他認為礦石王國的環(huán)境被改變所造成的影響必然不會均等地損害每一個公民,只有那些去山谷欣賞游覽的人才會受到愉悅和美學上的損害。而俱樂部堅持認為自己是代表公眾對于自然資源的利用提起公益訴訟,他顯然認為證明任何個人的受到損
9、害都是多余的,因而在起訴狀中沒能闡明俱樂部或其成員對山谷有明確利用目的,并且這種有目的的活動受到了工程的影響。然而這種想法是對行政法領域的所謂“公益訴訟”誤解。關于公益訴訟有個判例叫斯克利普斯-霍華德訴聯(lián)邦通信委員會,此案確立的規(guī)則是:當事人受到經(jīng)濟上損害的事實使他依法獲得了當事人資格,當司法程序啟動后,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的行為未盡到遵照法律考慮公共利益的義務,以此加強自己的主張。此種意義上,當事人才成為公共利益的代表。盡管數(shù)據(jù)中心案將
10、損害的范圍擴大化了,但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只能為自身受到的損害尋求法律救濟的主體資格要求隨之放寬。 </p><p> 斯圖亞特大法官接著糾正有些案件中反映出來的法院的觀點:只要公益組織能表明其對于例如環(huán)?;蛳M者保護的問題有著與其宗旨相關的有組織的利益,就能確認其有訴訟資格。他的觀點是:一個組織僅僅對某個問題存在所謂利益(interestsinaproblem),無論這個問題多么意義深遠也無論這個組織在此問題的評
11、估上多么具備專業(yè)資格也不能使他產(chǎn)生APA第10條意義上的受損或不利影響。雖然塞拉俱樂部是一個在創(chuàng)始久遠的組織,但是如果允許本案中所謂特殊利益成為當事人訴訟資格的基礎,那么法院就將失去對將來此類案件的主體資格審查的法律基礎。若是有任何比塞拉俱樂部規(guī)模更小、存在時間更短或影響力更弱的此類組織,甚至是個人,聲稱對某問題有著特殊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引起濫訴。在此,斯圖亞特大法官表達了對可能會打開一個“潘多拉魔盒”的擔憂,而道格拉斯大法官在
12、他的反對意見中對此發(fā)表了批駁。 </p><p> 在意見最后,他解釋訴訟主體資格的要求并不意味著政府行為因此不受司法審查,更不意味著對公共利益的不予保護。對APA第10條的這樣解釋是把是否將案件訴諸司法程序的決定權交給直接受影響的利害關系人,而非那些不代表自身利益的組織或個人。法院無法確信這些連直接利益都無法證明的組織在法律上能有充分的資格對兩個部級的聯(lián)邦政府部門按照國會和憲法的授權所為行政行為提出質(zhì)疑。因此
13、最高法院支持上訴法院判定塞拉俱樂部無訴訟資格的的判決,對案件事實部分不作審理。 </p><p> 這個判決意見的意義在于:第一,拓寬了數(shù)據(jù)中心案以來的受損害利益的保護范圍,確立了非經(jīng)濟屬性的利益與經(jīng)濟利益一樣受到法律保護;第二,指出了某組織的成員因受到區(qū)別于一般大眾的損害而具有訴權,該組織則享受訴權,(盡管在本案中,塞拉俱樂部因堅持代表公眾起訴被判無訴訟資格,而導致訴訟失?。?。 三、環(huán)境法中自然物的訴訟
14、主體資格 </p><p> 相較于斯圖亞特大法官語言的嚴謹和法律邏輯的嚴密,道格拉斯大法官的反對意見則洋洋灑灑如行云流水,同僚布萊克蒙大法官在判決意見中贊之為eloquentopinion。他在反對意見中開篇就提出了一種全新的理論,認為在現(xiàn)如今保護自然生態(tài)平衡的大勢下,在這些無生命的環(huán)境要素受到推土機無情的劫掠、丑化和侵入,公眾的利益被殘暴的蹂躪時,應該賦予無生命的自然物以代表自己對損害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將
15、本案改成礦石王國訴莫頓的話會更能體現(xiàn)其實質(zhì)。此處他提到克里斯托弗·斯通的《樹木應當享有訴訟資格嗎——論自然物的法律權利》。這并不是對傳統(tǒng)法律人格的激烈挑戰(zhàn),因為傳統(tǒng)海商法就賦予船舶以擬制人格,公司法賦予公司法人資格。同理,這樣的擬制法律人格制度亦可推及于在現(xiàn)代科技和生活方式毀滅性的壓力下岌岌可危的山谷、高山、草原、河流、湖泊、江灘等等。以河流為例,她就是她所養(yǎng)育的生物的鮮活的象征,那些魚蝦、鳥獸、樹蟲甚至包括人類,依賴她才得以
16、生存,享受她的美景嬌音,從她處汲取生命力。那么河流完全可以作為一個特定的生態(tài)單位獲得原告資格,為自己或她包含的部分大聲疾呼。而那些與她有著實質(zhì)意義聯(lián)系人,漁民或樵夫,泛舟者或動物學家必須</p><p> 斯圖亞特大法官和道格拉斯大法官的兩種對立意見代表了環(huán)境法中關于訴訟主體的兩種典型的觀念,在實踐中處在不斷的拉鋸中。在道格拉斯大法官提出此觀點之后,在帕里拉鳥案第四輪判決中,法院不但認可了塞拉俱樂部、國家杜邦協(xié)
17、會和夏威夷杜幫協(xié)會具備訴訟資格,還闡述了帕里拉鳥作為一種受《瀕危物種法》保護的鳥類和夏威夷旋蜜雀科的一員,同樣具備作為原告飛到法院為自己提起訴訟的權利。盡管這段判詞在后來的鯨魚社區(qū)訴布什案的判決書中,被第九巡回法院認定為無先例效力,這仍然是環(huán)境法上的一大突破。 </p><p> 四、我國民訴法中的環(huán)境訴訟主體資格 </p><p>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
18、,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機關,目前還沒有出現(xiàn)相應規(guī)定,而有關組織的界定更加彈性和模糊。有關組織環(huán)境污染案件的關聯(lián)性程度不明確,這些組織在提起環(huán)境訴訟時所主張的環(huán)境權利和因環(huán)境污染受到何種損害,都存在不明確因素的。另外,這些組織的起訴是僅在自己也受到了相應的損害而提起司法救濟,還是在自己并未受到損害的情況下代表一定范圍內(nèi)的公眾提起所謂的
19、公益訴訟,這個問題也是塞拉俱樂部訴莫頓案能帶給我們很大啟示的一點。筆者認為,在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體系下,法院其實不必擔心放開訴訟主體資格會帶來實踐的困境,畢竟我國并非遵循先例的判例法系,可以在逐步的嘗試下適應環(huán)境法在訴訟上的新發(fā)展。 </p><p><b> 參考文獻: </b></p><p> [1]405U.S.727(1972). </p>&
20、lt;p> [2]DataProcessingServicev.Camp,397U.S,150. </p><p> [3]EnvironmentalDefenseFundv.Hardin,138U.S.App.D.C.391,395,428F.2d1093,1097. </p><p> [4]ChristopherStone,ShouldTreesHaveSta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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