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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認為,訴訟時效完成后債務人的履行意思激活了自然債務原有的法律效力,通過債務人的承認,使不具法律強制履行力的自然債務又回復了其原有的法律屬性,即該種承認使不具法律強制履行力的債務獲得了法律上的強制性和義務性的屬性。本文圍繞時效利益的獲得和拋棄這兩條主線,從不同角度論證了自然債務是如何轉化為具有法律強制履行力的法定債務的,其具體包括各國立法、學術的比較、不同觀點的評論、理論與現(xiàn)實的依據(jù)以及司法解釋的完善和立法設計。本文在對訴訟時效完成后
2、債務承認效力的分析以及設計的對債務承認制度的限制方案,注重了在既有的法秩序之下,對傳統(tǒng)的法學理論框架予以改進。 本文從兩則司法解釋開始,行文以時效利益的獲得和喪失為主線,逐步提出問題和做出回答。除去引言和結論,全文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章論述了債務承認的理論前提。這個問題的實質即:訴訟時效完成后的效力究竟是勝訴權的消滅,還是抗辯權的發(fā)生。而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則要弄清訴訟時效的客體以及其性質究竟是什么。本文在比較分析的基礎上認
3、為,勝訴權消滅模式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應予摒棄。在分析訴訟時效的客體是作為救濟權的請求權的過程中,本文認為,根據(jù)權利客體決定權利性質和效果的原理,正是請求權的救濟權屬性才決定了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抗辯權的發(fā)生。于是,抗辯權的發(fā)生就成了討論訴訟時效完成后債務承認的法律效力的理論前提。 第二章論證了債務承認的效力依據(jù)。該部分的論證是從時效利益的獲得和喪失的對比分析中得出的。本文首先通過勝訴權消滅模式下債務承認制度和抗辯權發(fā)生模式下債務承
4、認制度的比較分析,得出抗辯權發(fā)生主義更符合訴訟時效的宗旨,以此為下文分析債務承認的效力依據(jù)作出理論上的鋪墊。 關于債務承認的效力依據(jù),本文認為,訴訟時效完成后,在債務人行使抗辯權情形下的債務是自然債務,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即獲得時效利益,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而當債務人拋棄時效利益時則是對自然債務的承認。由此,訴訟時效完成后的債務在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后又承諾自愿履行的情況下,轉變成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定債務,因此所保護的權益不但增強
5、了債務本身應有的法律效力,而且使自然債務上升為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章論述了債務承認的效力構成和法律制約機制。該部分從債務承認的效力構成以及法律制約機制兩個方面論證了債務承認的效力結構。論證采取了比較的方法和層層推進的方式:首先,債務承認由于具有了與法定債務相同的法律屬性,也具備法定債務的一般效力構成,即請求力、執(zhí)行力和保持力。其次,正如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固有的限制一樣,債務承認也應有相應的制度來制約才能良性運行。本文認為,債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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